1.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正)

2.燃气两年入户安检的规定出自哪里

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附则

4.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成都地暖燃气补贴政策

6.成都市安置房关于天然气入户费

四川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全文解读_四川发改委天然气价格调整

没有,CNG加气站,全国各个地方收费是不一样的!比如晋城的2.79元/方。到郑州就3.4元左右了!建议你半个加气卡,加多少气他就只能收你多少钱。一分钱都不能多收!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已经省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二、 授权市辖区人民比照行使县及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市统一定价的项目除外)。

三、 价格管理权限调整后现行定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开展。

四、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5日印发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同时废止。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四、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确定。授权市、县、区人民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定价、指导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五、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 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暂授权市人民管理,条件成熟后适时放开。城镇燃气企业供CNG加气站的配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制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七、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正)

成都市人民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的市规章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规章名称1市市令第20号成都市零售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市市令第21号成都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3市市令第56号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4市市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5市市令第106号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6市市令第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7市市令第143号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8市市令第152号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 件 标 题1市成府发〔1987〕44号成都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细则2市成府发〔1989〕195号成都市城镇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3市成府发〔1995〕190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4市成府发〔1996〕120号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5市成府发〔19〕84号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6市成府发〔1998〕16号成都市旅游投诉办法(修订) 7市成府发〔1998〕179号成都市承办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8市成府发〔1999〕153号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9市成府发〔2000〕152号成都市人民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意见的通知10市成府发〔2001〕116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发布投资信息的意见 11市成府发〔2001〕134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2市成府发〔2001〕164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通知 13市成府发〔2001〕179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妇女发展规划和成都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14市成府发〔2002〕15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对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成府发〔2002〕59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6市成府发〔2002〕71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7市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18市成府发〔2003〕23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在我市实施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的通知 19市成府发〔2003〕70号成都市人民贯彻四川省人民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20市成府发〔2004〕37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1市成府发〔2004〕71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防空建设2004-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22市成府发〔2004〕85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23市成府发〔2005〕12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24市成府发〔2005〕72号成都市人民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创建节能型成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5市成府发〔2006〕4号成都市人民关于深入贯彻实施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26市成府发〔2006〕29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27市成府发〔2006〕40号成都市人民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8市成府发〔2006〕45号成都市人民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 29市成府发〔2006〕63号成都市人民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意见的通知

燃气两年入户安检的规定出自哪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信息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燃气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站用特种设备及车用气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改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的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相关管理。第四条 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五条 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运用先进技术增强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优先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在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环卫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章 加气站安全管理第七条 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八条 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项目核准,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公安、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第九条 加气站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依法取得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定价销售;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六)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

(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

(一)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四)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附则

燃气两年入户安检的规定出自各地的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扩展资料: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应当保证气源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

成都市——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工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民用户;

(二)“燃气设施”,是指管道燃气的储配站、配气站、调压站(箱)、管道及闸阀、计量表、燃气器具等附属设施和液化石油气运输工具、储罐(场)站、供应站、钢瓶及调压器等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是由《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87)、《四川省城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规程》(DBJ20-03-88)等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民用新型合成燃料、车用压缩天然气、沼气可依照本条例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于1983年5月1日批准施行的《成都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成都地暖燃气补贴政策

第一章 能源的统一分配和管理第一条 煤炭、天然气、电力、石油及其成品油等各种能源,是国家重要统配物资,必须严格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第二条 煤炭:省主管供应部门,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指标和用户生产,按定额核定供应量,发给煤炭供应证,凭证供应。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城市民用燃料,也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第三条 天然气:省计委、经委、石油局是天然气的统配管理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年度内的分配使用和组织节约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石油局负责。

天然气实行省、地(市)两级管理。川化、泸天化、长城钢厂、第二重机厂、成都无缝钢管厂、云天化、赤天化、川维厂等八个重点用户,由省计委、经委直接安排;其余用气分到地、市,由地、市计委、经委统一安排,包干使用,三年不变,三年内如果天然气年度在一九七九年实际用气量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除适当考虑省安排的新项目外,或按比例增减。

各地、市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气管理,负责搞好“一查三定”(查用气情况,定用气设备、定用气量、定产品单耗)和节气工作,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用气,半年给各用气单位下达一次用气指标,报省计委、经委和石油局,统一平衡后下达分配,由石油局负责组织供气。

各地、市和企业自己投资进行挖革改节约的天然气,由各地、市和企业调剂用于生产;由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节约的天然气,由省统一安排使用。第四条 电力:各级计委、经委、电力部门是电的统配部门,各级“三电”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按国家分季逐级下达供电指标,分到各用电单位,由电力部门负责供电,所有供、用电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不得少供或超用。超用电实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办法,对拒不执行的单位,供电部门应先警告、后拉闸限电,一切经济后果由超用单位承担。但对未超用电,供电部门无故拉闸限电,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供气、供电部门,经同级经委批准,可以对气单耗、电单耗高于定额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限制用气、用电;对滞销、积压产品减少以至停止供气、供电。择优供应那些质量好、消耗低的畅销产品。第五条 石油:主管供应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季度分配指标,发给购油证,按证定量供应。润滑油实行核定定额、交旧供新制度,按季下达废油回收,交旧供新,补充消耗。第六条 天然气、电力的供应,实行严格控制指标,灵活调度。根据工农业生产和供、用电气设备运转或检修情况,天然气、电力的统配部门,可以实行临时调整供、用电气,供用电、气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新增加和扩大使用能源的审批制度。新增用煤户或扩大用煤范围需要增加用煤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计委商同经委审批。但需增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炭,年用范围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则应报省计委商同省经委综合平衡后审批,列入国家,签订供需合同,由煤炭供应部门组织供应。

开办小煤窑,要按院和省有有关规定,报请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乱挖乱、毁坏浪费煤炭的,要追究责任。

新增用电户(包括趸售用户和其他一切用户)增加用电指标,由电力统配部门批准;其它供、用电业务,由电力部门按《供用电规则》办理。

新增用气户或扩大用气范围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区计委、经委报省计委、经委按照国家,结合供需情况进行审批、经平衡调理同意后,由石油部门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新增烧油户,今后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能新增烧油设备或新开烧油户。对引进项目中需要烧油、烧气的,必须先征得省计委、经委同意,方可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增汽、柴油车要严加控制,凡未经省人民规定的有权批准机关审查同意而新增的车辆,石油部门不供应油料,车辆监理部门不发给牌照。

设计部门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的设计任务,机械、物资部门和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本省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设备订货,违反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实行经济合同制。燃料供应部门,负责监督产、运、需三方,认真履行订货合同。生产部门要按质、按量、按时提出运输,发运燃料;铁路、港口要按照合同配备车、船;使用部门要及时接卸燃料。发生亏吨时,要查清原因,由亏吨单位赔偿。

电力、天然气供应部门,除遇严重自然灾害等主观上不能抗拒的特殊情况外,没有履行合同,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同级经委仲裁或经济法庭裁决。

成都市安置房关于天然气入户费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源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有关精神,经2017年12月4日市第176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将相关区域居民冬季暖用气试行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继续执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的前提下,对每个经核实的暖户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增加二阶气量1200立方米,限在此期间内使用。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暖用户认定办理细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来源:成都市发改委

2006年5月12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市消协、成都仲裁委、律师事务所联手组成的临时调解小组,召开了成都市首次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对燃气入户费投诉进行调解。由于开发商收取业主天燃气入户费这一行为比较普遍,因此受到了众多业主的高度关注……由于被投诉的四家开发商缺席三家,该次调解会现场没有给出结果,但却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焦点一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焦点一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在调解现场,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成了现场争论的焦点之一。

针对业主代表郁先生提出入户费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成本一说,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称,郁先生所购买的房子,在最初设计时就没有考虑安装天然气管道,其成本根本就没有计入销售价格。既然业主要安装天然气管道,这是业主额外的要求,当然应由业主自己承担费用。

现场点评律师--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曹军认为,四川省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包括了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建设费用,开发商应将供气基础建设成本计入到销售价格当中,但开发商没有计入,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不应由消费者为其失误买单。

消费者张书豪的委托人在会上发言称,去年1月28日,张与某房产公司达成意向性协议,购买了位于神仙南路的住房,并向其交纳了购房定金,随后,双方于去年2月6日签订合同。开发商却依据2005年2月1日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开发商于是称张书豪1月28日交纳了定金,属于2月1日前,因此不应退还燃气入户费。

曹律师认为,购房和售房的时间以正式缔结购买合同为准,而不是交定金的时间。另外,1992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等部委出台《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我省出台《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再到2005年,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燃气入户费等的规定也越来越细,指导性也越来越强,是否收取或退还燃气入户费的时间并不能理解为以最后的文件或规定出台基准。除依据相关规定外,燃气入户费是否能退还将受许多条件制约,如法律诉讼时效、双方合同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