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介绍

2.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

4.江苏国六标准实施时间

江苏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最新_江苏 天然气价格

江苏盐城滨海世锦花园天燃气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管理。江苏盐城滨海世锦花园天燃气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天然气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管理的。该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的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天然气的生产、储运、销售和应用等业务。

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介绍

节省花费。

升级版的“一户多人口”政策,将原本“一户”的认定依据由原来《居民户口簿》中的居民数量,扩大为“以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江苏省居住证》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包括持其他我省核发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数量”。这样一来,家庭其他常住非户籍人口也纳入了优惠统计的范围。

据了解,无锡市自来水、天然气实行的阶梯价格收费标准中(如图),阶梯人口基数均为4人。升级版“一户多人口”政策实行后,人口为4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阶梯各基数增加45吨,年用气量各阶梯基数分别增加20%。

举例而言,一个含有1名常住非户籍人口的5口之家,假设该家庭一年的用水量为250吨,年用气量为500立方米。那么,在升级版的“一户多人口”政策实行前,该家庭只有4人算作阶梯人口数,这一年的水费为3.86*180+4.96*(250-180)=1042元。气费为2.73*300+3.28*(500-300)=1475元。

新政策实行后,5人均算作阶梯人口数,阶梯水量基数增加45吨,那么,该家庭这一年水费为:3.86*225+4.96*25=992.5元,较实行前节省49.5元;阶梯气量基数增加了60立方米,则该年的气费为2.73*360+3.28*140=1442元,较实行前节省33元。

市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升级版的“一户多人口”政策,将使父母来锡帮忙带娃的家庭、尚未取得无锡户籍又常年在无锡工作的“人户分离”人员等,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是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合资成立的从事全省天然气管网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天然气输送与购销的国有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人们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燃气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市、县级市公安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消防监督。

市、县级市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级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燃气行业的有关监察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县级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初审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审核分工如下:

(一)人工煤气工程需经当地建设、环保部门批准并参与设计审查;

(二)液化石油气供气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贮存量在1000(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燃气管网工程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燃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质量监督和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完成设计及竣工后,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不得开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的人工煤气厂、贮罐场、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液化气瓶组气化站、供应站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供气许可证》。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改变燃气设施,确需移动改变的,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燃气管网、调压站、储罐场、气化站(混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擅自开挖地面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住宅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稳定的气源、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操作人员和抢修人员;

(四)有完备的供应章程、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设立或者联营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场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国六标准实施时间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在供气合同中约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的,由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江苏省国六环保标准实施_间分三步走:1、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a标准,包含全部售卖和申请注册备案的新生产制造轻型汽车和我省全部生产制造、_口、市场销售和申请注册备案的超重型天然气车辆。2、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国六b标准,即按国家规定规范实施。

“国六规范”分成“国六a”和“国六b”两个阶段,并方案各自于2020年7月1日和2023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统一实施。换句话说江苏国六规范提早实施了一年。

江苏省国五终止上牌_间:

自2019年7月1日起国五车辆终止上牌,若在2019年7月1日(没有)以前已订购的(以买车税票时间为标准)和已从外地入迁省内的(以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的迁移备案时间为标准)合乎第五环节环保标准规定的车辆,在本通知要求的实施时间以后一个月内,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能够申请办理车辆申请注册登记,贷款逾期不给申请办理。

车辆是不是做到国六规范,可查询车辆环境保护信息内容跟车明细,并登陆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看核查。

前言:全国各省国六实施_间和国五终止上牌_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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