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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节约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 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6吨标准煤下降到0.75吨标准煤,下降22%左右;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取水由2005年的38.36立方米下降到30.69立方米,下降20%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27吨标准煤下降到0.99吨标准煤;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由2005年的25.62立方米下降到17.93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削减26.32%,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大于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七区达到85%,五市达到80%;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

(二) 总体要求。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能审核制度。设置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项目审批问责制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即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委

(四)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研究实施我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产品的具体工作意见,组织对全市钢铁、电力、建材等行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市、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全市110户重点用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3.24万吨;2007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54万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区市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严格控制各级财力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市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市

(五) 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修订《青岛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各区市

(六) 加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重点抓好风力发电、秸杆发电、水源热泵等项目建设。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和重点工程。通过培植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太阳能四个新能源产业,力争实施一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工程和示范项目,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装机总容量达到50万千瓦左右,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相应减少1.2万吨。启动利用海水源、污水源、地源热泵技术代替改造传统的燃煤供热工程,制订改造方案,对有条件改造的供热企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逐步进行热泵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经贸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区市

(七) 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以项目建设为切入点,认真落实市委、市《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6〕22号),加快改造传统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业和社区服务业,积极支持生产业,推动全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高技术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实施《青岛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青岛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区市

三、 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 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对全市近1万台在用的工业锅炉(窑炉)分步实施以提高热效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年底前争取彻底关停市区20吨以下工业锅炉,镇(街道)淘汰上世纪80年代前生产的工业窑炉,对在用20吨及以上工业锅炉的系统主辅机不匹配、自动化程度和系统效率低等状况实施改造。按照《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30万千瓦。全面实施机关节能改造工程。在市办公大楼、府新大厦、黄海饭店和八大关宾馆等实施绿色照明和空调节电等技术改造,降低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并逐步在全市机关中推广。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组织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1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到“十一五”末,实现机关单位建筑能耗及人均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全市范围逐步禁用白炽灯,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推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编制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组织高炉煤气余压(TRT)发电、大型玻璃厂余热发电及化工、建材等行业回转窑、磨机、烘干机的专项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各区市

(九)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7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9.9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4.3万吨;2007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再生水日处理能力0.5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0.6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1.15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

(十) 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脱硫机组达到362.7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7.25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160.2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3.2万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

(十一) 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市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力在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财力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同时安排财力专项资金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市

四、 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选择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城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市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推进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快制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积极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市

(十三) 实施水节约利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和重点节水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亿立方米左右,2007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000万立方米。根据城市污水回用建设规划,逐步建成海泊河、麦岛、团岛、李村河污水处理配套截污管网工程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和配套供水管网,逐步取代周边企业生产工艺冷却、基建、绿化、景观和居民冲厕所用自来水。加快青岛华欧集团海水淡化示范工程和沿海各区市海水淡化基地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0万立方米/日,2007年新增海水淡化能力2万立方米/日。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各区市

(十四) 推进综合利用。加强综合利用认定。推动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以及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推进新型墙体建材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十五) 促进垃圾化利用。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鼓励垃圾焚烧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化和无害化。

责任单位:各区市、市市政公用局

(十六)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材料,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五、 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技术领域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八)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纺织、建筑建材等重点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约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科技局

(十九) 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二十) 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烟气脱硫、海水利用、海水淡化、城市垃圾化利用、海洋保护、环境监测等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推进产业化进程,提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垃圾处理等环保技术水平,促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节能灯具、双层玻璃及中空低辐射玻璃等制品,加快节水型工业设备、生活器具、滴灌设备、冷却设备的开发制造。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十一)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

六、 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 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督查室、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

(二十三)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能耗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动态监测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二十四)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严格实施。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备案制度和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验收擅自投远、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

(二十五) 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直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市

(二十六)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订配套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青岛供电公司

(二十七)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在新建建筑中全面推广供热分室控制、分户计量工作,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年节能8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

(二十八) 强化交通行业节能减排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客货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运输车辆和绿色环保车辆。继续做好天然气汽车的推广工作。加快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进程,加大车船节能改造力度,加速老旧、高耗能车船的折旧和淘汰。推进交通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推广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技术,优化运输工具的实载率和运输服务环节。加强公路建设用地和港口岸线管理,研究开发工程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疏浚土、旧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钢材等建材的再生循环利用,积极推广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工业废料在交通建设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以港口为核心,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以物流园区为依托,积极构建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平台、信息平台和政策平台。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二十九) 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

(三十) 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执法机构建设。加快市、区(市)两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测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七、 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 加快节能法制建设和强化执法力度。抓紧完成《青岛市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修订、《青岛市节约条例》修订调研和《青岛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对2006年制定的节能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认定意见书,要抓好落实。组织对宾馆饭店、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单位的耗能设备开展专项检查,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重点企业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

(三十二) 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营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十三)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市政公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市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暂缓审批该区市项目环评。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各区市

(三十四)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八、 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 积极稳妥推进型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力谷峰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原水和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适当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三十六)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安排一定资金,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改进和完善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

(三十七) 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九、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八) 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

(三十九) 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开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各区市

(四十) 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人事局

十、 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一) 机关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统计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

(四十二) 抓好机构办公设备和设施节能。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供热、制冷技术改造,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住宅区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必须用节能材料及围护机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市级机关开展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各区市

(四十三) 加强机构节能和绿色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购改为强制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青岛市人民办公厅

苏州建设局,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房屋安全管理处是什么关系?能否详述苏州建设局以及下属机构的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成立一个天燃气经营销售公司,请问需要哪些条件

其实苏州建设局就是指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名称: 内设处室

索引号: EA220-A0300-2008-0001

内容概述: 关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的说明

发布机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8-08-27 公开日期: 2008-08-27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内设处室

(一)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承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组织和协调局重要会议,督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编发,管理公文印章、文书档案和保密工作;开展新闻宣传,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和管理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主任:王晋 电话:0512-65110636

(二) 法规处

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审查和报批;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工作;综合管理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和城建监察业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处长:冯晓东 电话:0512-65119303

(三) 综合处

起草市区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市区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审核市区城建项目决算;组织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开展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和城市建设年鉴汇编工作;开展全局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动态分析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对局承担的市重点工程、 实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综合协调。

处长:陈绍东 电话:0512-65211569

(四) 财务管理处

起草局系统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局机关年度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财务决算;承担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承办局机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测算和缴存工作;对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处长:谢强 电话:0512-65225220

(五) 审计处

承担对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责任;对本局所属事业单位***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进行内部审计;对本局实施的工程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对经济管理重要问题的内部审计与调查;征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承办法律、法规和本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副处长:吴群 电话:0512-65211567

(六) 规划设计处

承担社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勘察设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改革发展;对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查。

处长:陈实 电话:0512-65119533

(七) 住房保障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网络。起草并组织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市区房改政策、方案,审批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货币补贴、优惠住房补差,核准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调查处理房改历史遗留问题;检查指导全市房改工作。

处长:徐郁文 电话:0512-65211766

(八) 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起草全市房地产开发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责任;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和交付使用进行统一监管;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和初审;组织实施城市综合改造项目;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的管理和实施;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管理。

处长:陈建忠 电话:0512-65114430

(九) 住宅产业处

起草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起草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监测分析;承担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房产价格评估企业资质、房产中介企业备案、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房屋租赁备案的管理工作。

处长:陈登火 电话:0512-65227224

(十) 物业管理处

对全市物业管理实施行业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监管,发放资质证书;起草并实施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的政策及办法;组织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评比和人员培训;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处长:丁乔华 电话:0512-65157308

(十一)公房管理处

起草全市房屋管理政策;承担市区直管公有房屋的资产、租金、租赁、养护修缮管理和房屋改造、改善、防汛、防台等工作;不断完善直管公房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国有房产保值、增值;对全市异产毗连房屋进行管理。

处长:陈飚 电话:0512-65115263

(十二)房政和落实私房政策处

监督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权属登记等工作;开展城区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全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处长:吕培础 电话:0512-65233295

(十三)城市建设处(重点项目处、 燃气管理办公室)

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研究起草市政和相关公用行业中长期规划、建设、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对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管。组织申报国家和省人居环境奖。承担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责任,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对全市燃气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做好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开展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供应许可审批工作;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工作。参与国家、省、市在苏重点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竣工备案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市重点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和市区城市建设的年度,起草监督、考评办法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处长:许维 电话:0512-65119205

(十四)村镇建设处

参与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的制订和方案会审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有关村镇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村镇建设整治工作;指导古镇、古村落保护和建设整治工作;组织编制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组织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管理。

处长:王胜玲 电话:0512-65119925

(十五)建筑节能办公室

承担全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起草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查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方案;确定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指导实施;组织民用建筑能耗审计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监管全市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及中介组织;指导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指导开展“绿色施工”工作;组织建筑节能科技研发;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主任:马吉 电话:0512-65116013

(十六)科研技术处(总工室)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办系统内部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评审工作;开展施工工法管理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类技术专家库;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承担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装饰装修、拆改房屋结构的许可工作。

处长:汪建明 电话:0512-65219423

(十七)维修资金监管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监督管理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县级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业务指导。建立市区统一的房屋维修资金监管体系,保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承担市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审核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局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征收资金。

处长:袁遵义 电话:0512-65211591

(十八)建筑业处

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管;承担工程监理行业监管责任;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对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资格管理;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进出市进行管理和协调,承办外省来苏建筑企业资质核准和省内其他城市来苏建筑企业登记工作;开展建筑业统计和劳保统筹管理;推进建筑制品产业化,指导散装水泥工作。

处长:孙宏杰 电话:0512-65211520

(十九)建筑市场管理处

参与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承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责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组织城建监察综合执法;指导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运作,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办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工作,指导投资工程实施方式的改革;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管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和定额管理工作。

处长:魏宝林 电话:0512-65217125

(二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全市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起草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管理;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管理;组织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市优质工程评选、推荐省优工程,组织开展安全达标、争创文明工地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处长:孙国明 电话:0512-65230932

(二十一)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担全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申报及其管理工作;对许可证书、批准文件及其档案资料进行管理;承担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

处长:曾柳龙 电话:0512-65224906

(二十二)信息处

指导局系统信息化工作,综合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集、提供工作;对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进行开发、维护和管理;承担信息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处长:汤柏劲 电话:0512-65112122

(二十三)信访处

承办市委、市批示交办和转办的信访案件;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及时报告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大问题。为来信、来电、来访人员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综合分析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办法。

处长:李寿德 电话:0512-65242641

(二十四)地震监测处

编制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审批辖区内地震监测台(站)的设置与撤销;管理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制定地震前兆观测和短临跟踪措施,编制地震趋势研究报告;承担全市震情速报工作 组织实施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和跟踪工作,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承担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审核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承担全市群测群防工作。

负责人:周文贵 电话:0512-65238012

(二十五)震灾防御处

编制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利用规划,审定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重建规划;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管理地震烈度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开展地震现场的震灾评估;承担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

处长:孙旻 电话:0512-65225170

(二十六)应急救援处

编制、修编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市有关单位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演练的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和培训等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承担地震应急、财务、统计、物资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技合作和交流;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教育基地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处长:石金虎 电话:0512-65110024

(二十七)教育培训处

起草本系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承担本系统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指导建设工地开展好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培训;承办本系统职业技能开发和鉴定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特殊工种的培训、鉴定工作;审定本系统培训机构的申报与备案,组织开展对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归口管理本系统有关培训工作。

处长:刘列平 电话:0512-65115952

(二十八)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承办系统内工程建设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的审核和申报工作;承办干部人事档案和专业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和社团管理工作。

处长:刘伟 电话:0512-65114221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处。

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扩展资料:

天然气投资需注意的事项:

1、在交易之前,可以先看4小时图,确定趋势和方向;再看1小时图,关注过渡时段的趋势,研判下一时段的走势,过度时段,比较重要,承前启后。

2、时间周期越短,反映越快,灵敏度越高;5分钟适合做超短线,灵活多变,趋势不稳,只是,可以先知先觉,嗅出后市的走势和趋势。可以选择很好的进仓与平仓点位。尤其是价位运行到支撑或阻力附近,可以研判后市。

3、15分钟图,适合做现货投资短线交易,一般来说,比较适合新手练习和实用。看准15分钟K线走势下单,一次赢利2点是没有问题的。同时,5分钟只是适合超短线操作,未能分出个趋势来,因此,不建议新手操作。

4、在现货投资的实时行情图中,均线也有背离,指标更不在话下。如果均线在小时图是上行,但是在15分钟图是下行,暗示逆转即将到来。如果均线在15分钟图是下行,但价格欲上涨,价格迟早会下行,比如被枢纽点弹回。辉火认为此时此刻,对于现货投资者来说,可以抉择,你最好准备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监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燃气建设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燃气安全使用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新(改、扩)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评价报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保障周边可能建设的建(构)筑物与燃气设施的安全距离。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收发、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财产管理;负责对外接待和行政后勤保障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文秘、机要、保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性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体系;负责城乡建设经济总体运行情况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指导性建议。

(三)住房规划处

负责全市房地产发展研究,编制全市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开发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核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诚信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协调、监督和资本金监控;负责市人民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的业主招标等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长沙地区住宅产业化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测绘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管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档案管理;负责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地产权属信息系统;负责房地产评估、转让、抵押监管;负责房地产测绘和参与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监管;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和租赁合同的备案;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房地产咨询机构、经纪机构的备案及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负责管理市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县(市)房屋登记工作。

(六)房屋安全管理处(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缮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市危旧房屋的改造并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行业经营性用房的安全鉴定和危旧房屋鉴定工作;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检查和危旧房屋巡查,排查房屋安全隐患;牵头组织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危旧房屋治理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负责拆迁拆除工程的安全指导;承担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长沙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物业监管处(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移交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的承接查验工作;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推广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指导和协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承担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建筑行业管理处

研究制订全市建筑行业发展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引导、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型;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协调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负责建筑业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管理;负责建筑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委属建筑业企业改制工作;组织力量参与全市工程抢险、房屋安全抢险、防汛抢险等应急活动;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建设市场管理处

拟订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牵头负责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管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外来、外出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工作。

(十)工程建设管理处(应急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政策、规章、年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牵头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精细化管理体系;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检查和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构件等质量管理;指导城区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管理各类工地现场;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镇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核;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的市场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监管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负责深基坑、高挡墙及边坡支护工程的设计审批和技术指导;指导城市无障碍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负责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工作。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与绿色低碳建筑推广的相关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科技重点项目和绿色工程示范项目;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化再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和建筑墙材革新工作。

(十三)总工室(长沙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与中央、省在长重大项目前期技术工作的对接;负责拟订全市城市雕塑建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编制城市雕塑建设规划;负责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组织行业重大技术专项研究;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前期工作、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审查及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论证;参与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并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市城市雕塑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重点工程管理处

承担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责任。组织各行业和区、县(市)按行业重点、投资规模分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安排意见,拟定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及下达目标责任书;负责调度和协调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进度,提供项目统计报表与数据分析,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年度目标考评工作;指导、监督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负责国家、省在长重点工程项目的任务分解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轨道建设管理处

拟订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牵头开展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监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责任和安全监管;协调城市地铁、轨道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站场的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十六)燃气热力管理处

拟订全市燃气热力发展规划及管理规章并监管实施;负责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负责拟订燃气与热力行业服务标准并督促实施;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负责对县(市)燃气行业进行指导;参与燃气热力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参与燃气热力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工程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燃气汽车推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统筹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重点中心镇的建设;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村镇建设重点项目补助政策,协助制订下达年度补助项目,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村镇建设与建筑设计适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参与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市村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处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责任;编制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与信息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十九)法制处

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住房和城乡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承担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访处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和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牵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办理市复核事项;负责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和督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维护行业稳定。

(二十一)财务审计处

负责统筹安排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年度资金;负责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查;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城建资金投融资工作;参与全市城建重点工程资金的编制;负责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委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委属单位做好上级部门的财务检查、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的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委属企业资产评估和审核委属改制企业资产核销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设的城市路桥通行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宣传教育处

负责委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委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有关认定、评审工作;负责拟订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负责管理全市建设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

(二十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系统和归口管理的省属企业的党建、组织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调整、配备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保险、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委系统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小城镇建设与城镇建设、小镇建设意义相近,但又有细微区别,关于小城镇建设工作怎样实施呢?下面是有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

 为了进一步发挥蒲州镇独特的区位和自然优势,扩大小城镇规模,提升小城镇功能,打造一个布局合理、整洁优美、功能配套的新型城镇,根据蒲州镇总体规划,结合蒲州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划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发展小城镇为重点,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镇、旅游名镇、和谐新镇?的战略目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大力发展以旅游观光、餐饮为主导的第三产业,用现代化理念建设经营小城镇,提升城镇文化品位和质量,为实现农村城镇化、城镇现代化打造平台,使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推进镇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永济市蒲州镇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永济市蒲州镇小城镇建设领导组:

 组 长:麻亚龙(党委书记)

 副组长:聂学政(镇长)

 张军峰(党委副书记)

 吴温霞(纪检书记)

 相 挺(副镇长)

 成 员:屈 波(财政所所长)

 李锁牢(城建办主任)

 吴红军(交通道路站长)

 薛银锁(水利站站长)

 王国玺(林业站站长)

 姚耀强(派出所所长)

 吕刚平(土地所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蒲州镇人民,办公室主任由相挺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小城镇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内容

 蒲州镇小城镇建设主要以蒲州镇旅游景区拓展改造为重点,确立?旅游带动、科技支撑、城乡一体、跨越赶超?的总体发展思路,着力挖掘蒲州镇文化内涵,强力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民生改善?重点工程,打造一流?经济强镇、旅游名镇、和谐新镇?。

 今年实施的主要工程有:

 一、蒲州镇旅游景区提升工程

 本镇旅游景区东起永济西高速路口至域西黄河坝,东西长8.5公里。景区包括普救寺、蒲州古城遗址、唐铁牛、鹳雀楼。主要提升项目:

 1、新建旅游接待中心

 在景区入口占地30亩,目前土地调整已到位,围墙正在建设中,主体工程设计已完成,招标工作正在进行。

 2、旅游路绿化提升工程

 按照现代林业的绿化理念,遵循?人文性、景观性、生态性、实用性?的原则,取?乔、灌、花、草?相配置,?带、网、片、园?相结合的模式,高标准完成旅游路全线绿化升级工程,共栽植各种树木3万余株,绿化带建设1万平方米。

 3、西厢大街绿化

 西厢大街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抓好大街的绿化工程,新栽各种树木2800株,新建绿化带4000平方米。

 4、西厢大街广告牌匾整治及立面仿唐改造

 西厢大街是旅游景区中心位置,是贯穿三个景点的必经地,大街的建设和环境直接影响着对景区的整体评价。为此,我们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必须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和立面仿唐改造,对沿街商户门牌广告取五统一(统一制作、统一模式、统一颜色、统一规格、统一字体)进行彻底更换。对沿街已建成的153户门房进行立面仿唐改造,具体要求完成仿唐墙、侧墙、柱子及屋顶喷漆等唐式格局。对未建的严格图纸审核,按照唐式建筑进行建设或改造,使西厢大街成为一条亮丽的风景线,?一朝步入大街,一日梦回千年?的盛唐蒲州风将又一次呈现在世人面前。

 5、修建硬化绕村道路

 为了缓解西厢大街车辆通行,保持大街清洁和优美环境。今年在大街商户屋后新开通硬化一条东西大路,既减轻大街车流压力,又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6、大力发展旅游景区?农家乐?

 为了发挥本镇旅游优势,充分利用特色,我们积极引导和鼓励发展一批?农家乐?。目前,在景区发展?中都渔村?、?迎熙苑?、?盛唐庄园?、?河东农家?等集休闲、餐饮、服务为一体的?农家乐?6家,各有所长,各有特色,环境优美,贴近现实。

 7、大力发展特色观光农业

 延伸旅游产业链条,针对景区有利的土地有势,在景区沿线和景点周围,新建生态旅游观光园、自摘园8家,发展早熟杏、桃、核桃等各种特色品种2000余亩,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植物的沟通。

 工程进度:除了游客接待中心年底建成外,其余项目都在10月底完工。

 资金构成:工程预计投资8800万元,由镇、村、户自筹

 二、蒲州镇生态园林休闲区

 拟定内容及规模:我们秉承?突出本土特色,展示旅游文化,体现生态自然?的理念,在景区旅游路两侧铁牛馆至鹳雀楼,新建占地80余亩,栽植雪松、栾树、红叶李、女贞等各种苗木15000余株,硬化游园自然格局慢行便道8000余平米,高标准建成生态休闲观光园区。这一休闲生态区的建立,将吸引更多的游客放弃坐车而漫行在密丛林中和生态园中,体验自然美景,享受自然生活。

 工程进度:在10月底前到位。

 资金构成:工程预计投资850万元,由镇自筹。

 三、蒲州镇商业街工程

 拟定内容及规模:一是完成蒲州商业街硬化工程,全长1.8公里,预计工程投资860余万元;二是完成蒲州商业街雨、污排水工程,共完成全长3.6公里管道铺装,预计投资600余万元;三是完成蒲州商业街亮化工程,共安装太阳能路灯120余盏,在西厢十字路口安装高杆灯4盏,预计投资238余万元;四是完成蒲州商业街人行道铺装工程,全长3.6公里,预计投资240余万元;五是完成蒲州商业街绿地建设和园林绿化工程,预计投资180余万元。

 资金构成:工程预计投资2700万元,上级补助和镇自筹。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规划。所有列入小城镇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根据总体规划,依法按程序规范建设。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确保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创新建设机制。要拓宽融资渠道,取招商引资、垫资建设、资金担保等多种有效的方式,全方位、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把小城镇作为资产来经营,全面增强城镇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强化目标责任。小城镇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拆迁建设工作涉及量大面广,要建立健全小城镇建设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倒排工期,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小城镇建设各项工程按期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范文2

 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根据《湖北省人民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XX〕30号)和《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关于加快城镇化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决定》(鄂州发〔20XX〕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建设?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先行区为目标,以武汉城市圈建设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基地集中?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和小城镇集约、有序发展,建成一批产业集群、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特色小城镇,努力使我市小城镇建设与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委关于支持鄂州率先进行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试点的要求,坚持把各乡镇所在地的城镇化发展作为全市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着力抓好,全力推进。从20XX年起,市、区、乡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年不低于6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实行?以奖代补?,重点扶持十个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乡镇实现功能分区合理、交通布局规范、街区美化达标、生活环境清新、文化广场亮丽、配套设施齐全、城镇管理有序,向生态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心城镇的目标迈进。到20XX年,十个特色镇(太和、汀祖、燕矶、碧石、段店、蒲团、涂家垴、沼山、长港、梁子)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2平方公里以上,镇区人口在1万人以上,形成沿长江及106国道、316国道、宜黄高速公路组团式发展的新兴小城镇带、群。建设标准:各小城镇建有两条配套较好的街道,并实现主、慢车道和人行道硬化,路灯、给排水、绿化设施及垃圾收集点、果皮箱齐全;建成区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达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上,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标志明显;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供水普及率达95%以上;有一个集贸市场或专业街; 镇区停止零星宅基地审批以及住房建设,建有一个不少于100户的文明住宅小区,且绿化面积占用地面积的30%以上; 编制完成绿化体系规划,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建有一个公共绿化休闲场所,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以上;建有一个经济适用的文体休闲健身活动场所;有一个卫生填埋式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必要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有一个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文化、卫生、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电信、供电等主要基础设施基本配套。

 三、工作任务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效能建设、高标准管理,着力提升小城镇的服务功能,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切实承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镇,推动小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一)以规划编制管理为龙头,完善城镇布局。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在城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加紧编制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的规划。总体规划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市村镇规划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法定程序审批。20XX年底以前,全市各乡、镇必须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XX年以前,总体规划确定要保留的中心村要完成建设规划的编制任务。按照?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的要求,确定产业发展区、居住发展区、重点景观建设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内容与时序。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做好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绿化、排污、消防、环保等专业建设规划。积极推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省定重点镇在20XX年以前要结合建设需要及时做好城镇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建制镇中心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规划?五线?即红线(道路)、绿线(园林绿地、山体)、紫线(文物古迹)、蓝线(水体、湿地)、黄线(公共设施)管制制度。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划前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各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加强对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的规划监督与管理,建设工程?一书二证?率要达到100%。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和查处违规审批和违章建设行为。

 (二)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强化城镇功能。20XX年重点实施5项工程。

 1、道路建设工程。在完善小城镇对外交通网络的同时,对乡镇所在地的重点路面进行全方位建设和改造,使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基本实现硬化,形成完善合理的城镇路网体系。尤其是十个特色镇,要搞好镇区功能布局,实现生活区、商贸区、工业区的科学划分。

 2、供水工程。通过管网延伸为主、自备水源为补充的形式,使乡镇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安全饮水率达100%。实现农村饮水城镇化、城乡供水一体化。

 3、排水工程。立足小城镇实际,以清淤、砌岸、绿化为主要内容,修建、疏通明沟或暗渠,加快小城镇排水工程建设,确保排水畅通。选定较适合小城镇污水处理的成熟技术,办好花湖镇华山村污水处理项目试点并逐步推广。

 4、绿化美化工程。大力抓好城镇绿地系统建设,将创建?国家园林城?活动延伸到小城镇,上下联动,城乡共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绿化设计,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5、文化广场建设工程。要按照本乡镇规划要求,选择适宜地段建设供乡镇居民活动的文化休闲广场,达到硬化、绿化、亮化、美化以及配套活动设施齐全的标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实行严格的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法人制管理,要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制度,加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力度,提高建设质量和建设水平。

 (三)以小城镇管理为抓手,提升城镇档次。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搞好镇容镇貌管理,治理城镇脏、乱、差现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绿化管理、设施维修和养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广泛开展文明卫生创建活动,大力实施?三清四建五改?工程(清垃圾、清淤泥、清路障,建卫生公厕、建垃圾池、建停车站点、建污水收集系统,改水、改路、改厕、改圈、改厨),积极倡导?八进?活动(车辆进站、摊点进市、商品进店、垃圾进池、污水进渠、畜禽进圈、杂物进房、晾晒进场),全面提高小城镇管理水平,促进镇容镇貌根本改观。

 四、方法步骤

 根据?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整合、整体推进?的原则,我市小城镇建设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时间为20XX年元月至3月。主要任务有:

 1、确定试点。选定梁子湖区沼山镇为全市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安排启动资金,落实建设项目,启动试点工作。

 2、制定方案。出台《鄂州市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

 3、会议动员。在沼山镇召开?全市小城镇建设现场会?,总结经验,安排布置今后三年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

 (二)整体推进阶段。时间为20XX年4月至11月。主要任务有:

 1、明确任务。各乡镇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小城镇建设,内容要详细, 要有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完成时限、工作措施及责任领导,上报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2、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小城镇建设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同时,做好小城镇建设相关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和资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

 3、组织实施。全面启动小城镇建设项目,按照既定的规划和要求,积极实施,有序推进。加强规范管理和质量监督、技术指导,保证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三)验收阶段。时间为20XX年12月。市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核拨补助资金。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城镇,大战略?的总体方针,突出小城镇建设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的力度。市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建委,负责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各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市领导定点联系和市、区单位对口帮扶小城镇建设制度。从20XX年起,市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小城镇建设,并按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确定的建设项目先期拨付工程建设启动资金,余下补助资金将根据年底检查验收达标后再予兑现。区、乡镇应分别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为保证正常的业务开支,市每年按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1%安排工作经费,由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使用。

 2、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小城镇建设工作要纳入各区、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市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兑现奖惩。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小城镇建设竞赛?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小城镇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加大改革力度,整合建设。要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卫生、环保、文化、教育、农业、水利等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时,要尽量向小城镇倾斜,形成小城镇建设的合力。要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小城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和区委、区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统筹规划、重点突破、项目带动、产业支撑?为指导,以加速人口、用地、产业集聚为出发点,以环境整治为突破口,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发展壮大镇域经济基础,全面提高小城镇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吸引农民向城镇转移,实现镇村互动,梯次推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打造产业集聚、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小城镇。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改造、完善、提升?的原则,按照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以现有城镇框架为依托,完成六个建制镇规划修编,城镇建成区面积达到2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人口增加4%以上,建成区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达到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8平方米。道路网络合理,功能明确,标志明显;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供水普及率达到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上;燃气气化率达到60%,有不少于一个集贸市场或专业街;镇区停止零星宅基地审批以及住房建设,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平方米以上;建有健身活动场所;建有填埋式垃圾处理场和必要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垃圾处理率达到50%以上;有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文化、卫生、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电信、供电等设施基本配套。

 三、建设对象

 渭城镇、窑店镇、正阳镇、底张镇、周陵镇、北杜镇。

 四、建设内容

 (一)规划编制

 以规划编制管理为龙头,加紧编制、修编建制镇总体规划。按照?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的要求,确定产业发展区、居住发展区、重点景观建设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内容与时序,及时做好镇区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建制镇中心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资料齐全。

 (二)基础设施建设

 1、道路建设:在完善小城镇对外交通网络的同时,对镇所在地的重点路面进行全方位建设和改造,做到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全部硬化,镇区的道路、主要街道的人行道全部硬化,主干道路灯设置率100%,形成完善合理的城镇路网体系。

 2、给排水建设:镇区实行集中供水,供水普及率2017小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上,以清淤、延长管网为主要内容,修建、疏通明沟、暗渠,加快小城镇排水工程建设,确保排水畅通。

 3、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垃圾箱、果皮箱布局合理、数量满足实际需要;有简单实用的垃圾处理设施;公厕布局、数量合理,使用正常,清洁干净,全部为水冲式卫生厕所,无旱厕。

 4、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镇按照规划要求,选择适宜地段建设供村民活动的文化休闲广场,达到硬化、绿化、亮化、美化以及配套活动设施齐全的标准;有完备的中、小学校和中心卫生院、文化站等。

 (三)镇容镇貌

 参照城区沿街建筑景观整治标准,对镇区主要街道建筑立面进行美化改造,确保街道建筑立面协调美观,富有特色;广告和门头牌匾整洁、美观、规划统一。同时,加大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搞好镇容镇貌管理,大力整治城镇脏、乱、差现象,做到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四)集贸市场

 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市场或综合市场,市场规划建设超前,管理措施到位,经营秩序规范。市场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完善,有专用停车场地,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现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

 五、实施步骤

 (一)确定项目阶段(20XX年7月18日至7月25日)

 各镇结合实际,尽快研究确定今年规划编制任务和建设项目,条件成熟的可先期组织实施。每个项目都要编制项目简介,明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形象进度和完成时限。各镇的建设项目于7月25日前报区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

 (二)项目实施阶段(20XX年7月26日至9月25日)

 1、明确任务。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自小城镇建设,内容要详细, 要有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完成时限、工作措施及责任领导,并上报区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2、宣传发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小城镇建设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同时,做好小城镇建设相关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和资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

 3、组织实施。全面启动小城镇建设项目,按照既定的规划和要求,积极实施,有序推进。加强规范管理和质量监督、技术指导,保证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预期目标。

 (三)项目观摩阶段(20XX年9月26至9月31日)

 区委、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取?听汇报、查资料、看项目?的方法,对各镇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观摩、考核评比。

 1、听汇报:听取各镇关于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的汇报。

 2、查资料:各镇和施工单位要精心制作能够反映项目概况、建设进程和实施前后状况对比的图册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认真收集整理,做到有规划、有图纸、有展板,建设项目报建资料齐全。

 3、看项目:现场观摩各镇小城镇建设项目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上成立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小城镇建设工作。各镇、各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工作措施。要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区发改、住建、国土、交通、卫生、环保、文体、教育、农牧、水利等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时,要尽量向小城镇倾斜,形成小城镇建设的合力。要通过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实现小城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镇、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强化时效意识,倒排工期,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镇每周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一次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议,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小城镇建设工作扎扎实实推进。

 (四)严格督查考核。区上将小城镇建设工作纳入各镇和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区住建局、区委、区督查室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检查,及时通报。对任务不达标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以强有力的考核奖惩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