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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应用的起源简介

3.请问美国标准无缝钢管的详细标准!

4.天然气灶打不燃,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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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2016版)

发布日期:2016-04-14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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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2016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取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设备发生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障时,应当立即处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安全技术委员会,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应当向具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批复,并报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批复,并报省人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场所内的特种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1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煤层气/储量规范

可能有以下原因:

1、你的燃气表电池有没有电。可能是燃气表没电了,关闭了表中的电磁阀。

2、燃气表坏了。

3、燃气管堵塞。

4、调压器关闭 。?

5、 ?IC卡表过流量保护 。

6、找天然气公司的人员到现场维修。

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时候要从一下几方面排查:

第一、有没有气,遇到煤气灶打不着火,首先要查看是否还有气,没有的话就要加气。

第二、电池有没有电,发现点不着火时,便要检查电池是否有电,如果没有,只需要换普通的一号电池就可以了。

第三、电路接触不良,主要是检查电池盒正负极有无生锈,线路有无接触不良,如果有,需把铁锈清除,将线路准确连接。

第四、过压保护,很多煤气灶有过压保护功能,一旦过压是不会启动的,这时就要换一个减压阀试一下。

基本特性

1、密度:指单位容积所含有的重量。液化石油气的气态密度为2.0—2.5kg/Nm 3。

2、比重:燃气的比重指单位容积的燃气所具有的密度,同相同状态下空气密度的比值,也叫相对密度或相对比重。

3、热值:单位容积燃气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成为该燃气的热值。

热值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

高热值是指单位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到初始温度,其中的水蒸气以凝结水的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全部热量。

低热值是指单位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到初始温度,其中的水蒸气以蒸气的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全部热量。

4、理论空气量:指单位燃气按燃烧反应方程式完全燃烧所需要的最小空气量。

液化石油气燃烧所需空气量是天然气的3倍;是人工燃气的6倍。

5、膨胀与压缩

液态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因温度升高而膨胀。在装满液化石油气的密闭容器中,随温度的升高,其体积迅速膨胀使压力很快升高到将容器爆破。如将水的体积膨胀系数设为1,液态液化石油气的体积膨胀系数大约是水的16倍。

6、饱和蒸气压

液态烃的饱和蒸气压,简称蒸气压,就是在一定温度下密闭容器中的液体及其蒸气压处于动态平衡时蒸气所表示的绝对压力。

饱和蒸气压与容器的大小及液量多少无关,与液化石油气的组份及温度有关。温度升高时,饱和蒸气压增大;轻组份比重组份的饱和蒸气压大。

7、气化潜热

气化潜热就是单位质量(1KG)的液体变成与其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气所吸收的热量。

物质从气态转变为液态,叫液化;气态转变为液态时,要放出热量。物质从液态转变为气态,叫气化。液态转变为气态时,要吸收热量。

液化石油气以液态储存,各种燃具使用的都是气态液化石油气。所以液化石油气经过从液态转变为气态的过程,称气化或蒸发,要吸热。当外界温度低不能供给气化或蒸发所需的热量时,液化石油气吸收自身的热量,使温度降低直至停止气化。

8、压力的分类

单位面积上的压力称作压力强度,简称压强。工程上把压强简称为压力。压力又分相对、绝对压力、负压力。

相对压力:用计量仪表测量出的那一部分压力,也叫表压力、正压力、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大气压力与表压力之和,叫绝对压力,又叫实际压力。

负压力:用计量仪表测量出低于大气压力的那一部分压力,此时的相对压力因小于大气压力,因表示的数值为正,叫负压力。也叫真空度。

9、着火温度

燃料能连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着火温度。在常压(大气压)下,液化石油气的着火温度为365—460℃,天然气的着火温度为270—540℃,城市煤气着火温度为270—605℃。其着火温度比其它燃料要低的多,所以又叫易燃气体。

10、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而引起爆炸时的可燃气体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在这种混合物中当可燃气体的含量减少到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的那一含量,称为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而当可燃气体的含量一直增加到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的那一含量,称为爆炸上限。

11、燃烧的热值

气体燃料中的可燃成分(氢、一氧化碳、碳氢化物、硫化氢)在一定条件下与氧发生激烈的氧化作用,并产生大量的热和光的物理化学反应过程叫做燃烧。

燃烧的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着火源缺一不可。

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称为该燃气的热值。单位为KJ/m 3。

热值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

一般焦炉煤气的低热值大约为16000—17000KJ/m3,天然气的是36000—46000 KJ/m 3,液化石油气的是88000—120000KJ/m 3。

按1KCAL=4.1868KJ 计算:

焦炉煤气的低热值约为3800—4060KCAL/m3;天然气的是8600—11000KCAL/m3;液化石油气的是21000—286000KCAL/m3。

以上内容参考:燃气

燃气应用的起源简介

Specifications for coalbedmethane resources/reserv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DZ/T 0216—2002

国土部2002-12-17发布;2003-03-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煤层气/储量分类分级标准及定义、储量计算方法、储量评价标准和储量报告的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钻井开发时的煤层气/储量计算,适用于煤层气的勘查、储量计算、开发设计及报告编写;可以作为煤层气矿业权转让、证券交易以及其他公益性和商业性矿业活动中储量评估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12—91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n/T 270—88 天然气储量规范

GB/T 13610—92 气体组分分析方法

储发[1986]147号 煤炭地质勘探规范

MT/T 77—94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

3 总则

3.1 煤层气田(藏)储层具有不均质性,其含气性和产能等也是有差别的,宜实行滚动勘探开发,应进行动态储量评估,从发现直到废弃的各个勘探开发阶段,其经营者应根据地质、工程资料的变化以及技术和经济或相关政策条件的变化,分阶段进行储量计算、复算、核算和结算。

3.2 煤层是赋存煤层气的储层,煤田勘查程度和认识程度既是煤层气勘查部署的重要基础,也是煤层气/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4 定义

4.1 煤层气

是赋存在煤层中以甲烷为主要成分、以吸附在煤基质颗粒表面为主并部分游离于煤孔隙中或溶解于煤层水中的烃类气体。

4.2 煤层气

4.2.1 定义

是指以地下煤层为储集层且具有经济意义的煤层气富集体。其数量表述分为量和储量。

4.2.2 煤层气量

是指根据一定的地质和工程依据估算的赋存于煤层中,当前可开或未来可能开的,具有现实经济意义和潜在经济意义的煤层气数量。

4.2.3 煤层气地质储量

4.2.3.1 定义

是指在原始状态下,赋存于已发现的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煤层气藏中的煤层气总量。

4.2.3.2 原始可储量(简称可储量)

是地质储量的可部分。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最终出的煤层气数量。

4.2.3.3 经济可储量

原始可储量中经济的部分。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出,并经过经济评价认为开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储量。经济可储量是累计产量和剩余经济可储量之和。

4.2.3.4 剩余经济可储量

是指在现行的经济条件和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从指定的时间算起,预期从某一具有明确计算边界的已知煤层气藏中可以出,并经过经济评价认为开和销售活动具有经济效益的那部分煤层气数量。

4.3 煤层气勘查

4.3.1 定义

是指在充分分析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利用钻井、地震、遥感以及生产试验等手段,调查地下煤层气赋存条件和赋存数量的评价研究和工程实施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包括选区、勘探。

4.3.2 选区

主要根据煤田(或其他矿产)勘查(或预测)和类比、野外地质调查、小煤矿揭露以及煤矿生产所获得的煤和气资料进行综合研究,以确定煤层气勘查目标为目的的评价阶段。根据选区评价的结果可以估算煤层气推测量。

4.3.3 勘探

在评价选区范围内实施了煤层气勘查工程,通过参数井或物探工程获得了区内关于含煤性和含气性的认识,通过单井和/或小型井网开发试验获得了开发技术条件下的煤层气井产能情况和井网优化参数的煤层气勘查实际实施阶段。根据勘探结果可以计算煤层气储量。

4.4 煤层气开发

指在勘探区按照一定的开发方案部署了一定井距的开发井网后进行的煤层气的正式开活动。煤层气通常适合进行滚动勘探开发。

5 煤层气/储量的分类与分级

5.1 分类分级原则

煤层气储量的分类以在特定的政策、法律、时间以及环境条件下生产和销售能否获得经济效益为原则,在不同的勘查阶段通过技术经济评价,根据经济可行性将其分为经济的、次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3大类。分级以煤层气的地质认识程度的高低作为基本原则,根据勘查开发工程和地质认识程度的不同,将煤层气量分为待发现的和已发现的两级。已发现的煤层气量,又称煤层气地质储量,根据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的、控制的和探明的3级。可储量可根据所在的地质储量确定相应的级别。

5.2 分类

5.2.1 经济的

在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煤层气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地质上可靠并且整个经营活动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要求。

5.2.2 次经济的

在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煤层气活动暂时没有经济效益,是不经济的,但在经济环境改变或给予扶持政策的条件下,可以转变为经济的。

5.2.3 内蕴经济的

在当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尚无法判断生产和销售煤层气是经济的还是不经济的,也包括当前尚无法判定经济属性的部分。

5.3 分级

5.3.1 预测的

初步认识了煤层气的分布规律,获得了煤层气藏中典型构造环境下的储层参数。因没有进行排试验,仅有一些含煤性、含气性参数井工程,大部分储层参数条件是推测得到的,煤层气的可靠程度很低,储量的可信系数为0.1~0.2。

5.3.2 控制的

基本查明了煤层气藏的地质特征和储层及其含气性的展布规律,开技术条件基本得到了控制,并通过单井试验和储层数值模拟了解了典型地质背景下煤层气地面钻井的单井产能情况。但由于参数井和生产试验井数量有限,不足以完全了解整个气藏计算范围内的气体赋存条件和产气潜能,因此煤层气可靠程度不高,储量的可信系数为0.5左右。

5.3.3 探明的

查明了煤层气藏的地质特征、储层及其含气性的展布规律和开技术条件(包括储层物性、压力系统和气体流动能力等);通过实施小井网和/或单井煤层气试验或开发井网证实了勘探范围内的煤层气及可性。煤层气的可靠程度很高,储量的可信系数为0.7~0.9。

关于剩余的探明经济可储量的分类、分级参照天然气储量规范,本规范暂不对其进行命名。剩余的探明经济可储量可以根据开发状态分为已开发的和待开发的两类:

a)已开发的,是指从探明面积内的现有井中预期出的煤层气数量;

b)待开发的,是指从探明面积内的未钻井区或现有井加深到另一储层中预期可以出的煤层气数量。

5.4 煤层气/储量分类、分级体系

根据煤层气/储量分类、分级标准及其与勘探控制工程的对应关系,建立煤层气/储量分类和分级体系(表1)。

6 煤层气/储量计算

6.1 储量起算条件和计算单元

6.1.1 储量起算条件

煤层气储量计算以单井产量下限为起算标准,即只有在煤层气井产气量达到产量下限的地区才可以计算探明储量。根据国内平均条件,所确定的单井平均产量下限值见表2。表3中所给出的各级储量勘查程度和认识程度是储量计算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表1 煤层气/储量分类与分级体系

表2 储量起算单井产量下限标准

6.1.2 储量计算单元

储量计算单元一般是煤层气藏,即是各种地质因素控制的含气的煤储集体,当没有明确的煤层气藏地质边界时按煤层气藏计算边界计算。计算单元在平面上一般称区块,面积很大的区块可细分井块(或井区),同一区块应基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构造条件、储气条件等;纵向上一般以单一煤层为计算单元,煤层相对集中的煤层组可合并计算单元,煤层风化带以浅的煤储层中不计算储量,关于风化带的各项指标参照《煤炭地质勘探规范》。

表3 各级煤层气储量勘查程度和认识程度要求

6.1.3 储量计算边界

储量计算单元的边界,最好由查明的煤层气藏的各类地质边界,如断层、地层变化(变薄、尖灭、剥蚀、变质等)、含气量下限、煤层净厚下限(0.5~0.8m)等边界确定(对煤层组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条件做适当调整);若未查明地质边界,主要由达到产量下限值的煤层气井圈定,由于各种原因也可由矿权区边界、自然地理边界或人为储量计算线等圈定。煤层含气量下限值如表4,表4也可根据具体条件进行调整,如煤层厚度不同时应适当调整。

表4 煤层含气量下限标准

6.2 储量计算方法

6.2.1 地质储量计算

6.2.1.1类比法

类比法主要利用与已开发煤层气田(或相似储层)的相关关系计算储量。计算时要绘制出已开发区关于生产特性和储量相关关系的典型曲线,求得计算区可类比的储量参数再配合其他方法进行储量计算。类比法可用于预测地质储量的计算。

6.2.1.2 体积法

体积法是煤层气地质储量计算的基本方法,适用于各个级别煤层气地质储量的计算,其精度取决于对气藏地质条件和储层条件的认识,也取决于有关参数的精度和数量。

体积法的计算公式:

Gi=0.01 AhDCad

Gi=0.01 AhDdafCdaf

式中:Cad=100Cdaf(100-Mad-Ad);

Gi——煤层气地质储量,单位为亿立方米(108m3);

A——煤层含气面积,单位为平方千米(km2);

h——煤层净厚度,单位为米(m);

D——煤的空气干燥基质量密度(煤的容重),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3);

Cad——煤的空气干燥基含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Ddaf——煤的干燥无灰基质量密度,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3);

Cdaf——煤的干燥无灰基含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Mad——煤中原煤基水分(wB),单位为百分数(%);

Ad——煤中灰分(wB),单位为百分数(%)。

6.2.2 可储量计算

6.2.2.1 数值模拟法

数值模拟法是煤层气可储量计算的一个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是在计算机中利用专用软件(称为数值模拟器)对已获得的储层参数和早期的生产数据(或试数据)进行拟合匹配,最后获取气井的预计生产曲线和可储量。

a)数据模拟器选择:选用的数值模拟器必须能够模拟煤储层的独特双孔隙特征和气、水两相流体的3种流动方式(解吸、扩散和渗流)及其相互作用过程,以及煤体岩石力学性质和力学表现等。

b)储层描述:是对储层参数的空间分布和平面展布特征的研究,是对煤层气藏进行定量评价的基础,描述应该包括基础地质、储层物性、储层流体及生产动态等4个方面的参数,通过这些参数的描述建立储层地质模型用于产能预测。

c)历史拟合与产能预测:利用储层模拟工具对所获得的储层地质和工程参数进行计算,将计算所得气、水产量及压力值与气井实际产量值和实测压力值进行历史拟合。当模拟的气、水产量动态与气井实际生产动态相匹配时,即可建立气藏模型获得产气量曲线,预测未来的气体产量并获得最终的煤层气累计总产量,即煤层气可储量。

根据资料的掌握程度和计算精度,储层模拟法的计算结果可作为控制可储量和探明可储量。

6.2.2.2 产量递减法

产量递减法是通过研究煤层气井的产气规律、分析气井的生产特性和历史资料来预测储量,一般是在煤层气井经历了产气高峰并开始稳产或出现递减后,利用产量递减曲线的斜率对未来产量进行计算。产量递减法实际上是煤层气井生产特性外推法,运用产量递减法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a)有理由相信所选用的生产曲线具有气藏产气潜能的典型代表意义;

b)可以明确界定气井的产气面积;

c)产量-时间曲线上在产气高峰后至少有半年以上稳定的气产量递减曲线斜率值;

d)必须有效排除由于市场减缩、修井或地表水处理等非地质原因造成的产量变化对递减曲线斜率值判定的影响。

产量递减法可以用于探明可储量的计算,特别是在气井投入生产开发阶段,产量递减法可以配合体积法和储层模拟法一起提高储量计算精度。

6.2.2.3 收率计算法

可储量也可以通过计算气藏收率来计算,计算公式:

Gr=GiRf

式中:Gr——煤层气可储量,单位为亿立方米(108m3);

Gi——煤层气地质储量,单位为亿立方米(108m3);

Rf——收率,单位为百分数(%)。

煤层气收率(Rf)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计算:

a)类比法:根据与已开发气田或邻近气田的地质参数和工程参数进行类比得出,只能用于预测可储量计算。

b)储层模拟法:在储层模拟产能曲线上直接计算,可用于控制可储量和探明可储量的计算。

Rf=GPL/Giw

式中:GPL——气井累计气体产量,单位为亿立方米(108m3);

Giw——井控范围内的地质储量,单位为亿立方米(108m3)。

c)等温吸附曲线法:在等温吸附曲线上通过废弃压力计算,只能用于预测可储量的计算,也可以作为控制可储量计算的参考。

Rf=(Cgi-Cga)/Cgi

式中:Cgi——原始储层条件下的煤层气含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ga——废弃压力条件下的煤层气含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d)产量递减法:在已获得稳定递减斜率的产量递减曲线上直接计算,可用于探明可储量的计算。

Rf=GPL/Giw

式中:GPL——气井累计气体产量,单位为亿立方米(108m3);

Giw——井控范围内的地质储量,单位为亿立方米(108m3)。

7 煤层气/储量计算参数的选用和取值

7.1 体积法参数确定

7.1.1 煤层含气面积(简称含气面积)

含气面积是指单井煤层气产量达到产量下限值的煤层分布面积。应充分利用地质、钻井、测井、地震和煤样测试等资料综合分析煤层分布的地质规律和几何形态,在钻井控制和地震解释综合编制的煤层顶、底板构造图上圈定,储层的井(孔)控程度应达到附录B和表3所规定的井距要求。含气面积边界圈定原则如下:

a)钻井和地震综合确定的煤层气藏边界,即断层、尖灭、剥蚀等地质边界;达不到产量下限的煤层净厚度下限边界;含气量下限边界和瓦斯风化带边界。

b)煤层气藏边界未查明或煤层气井离边界太远时,主要以煤层气井外推圈定。探明面积边界外推距离不大于附录B规定井距的0.5~1.0倍,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定附录B规定距离为1个井距):

1)仅有1口井达到产气下限值时,以此井为中心外推1/2井距;

2)在有多口相邻井达到产气下限值时,若其中有两口相邻井井间距离超过3个井距,可分别以这两口井为中心外推1/2井距;

3)在有多口相邻井达到产气下限值时,若其中有两口相邻井井间距离超过两个井距,但小于3个井距时,井间所有面积都计为探明面积,同时可以这两口井为中心外推1个井距作为探明面积边界;

4)在有多口相邻井达到产气下限值,且井间距离都不超过两个井距时,探明面积边界可以边缘井为中心外推1个井距。

c)由于各种原因也可由矿权区边界、自然地理边界或人为储量计算线等圈定。作为探明面积边界距离煤层气井不大于附录B规定井距的0.5~1.0倍。

7.1.2 煤层有效(净)厚度(简称有效厚度或净厚度)

煤层有效厚度是指扣除夹矸层的煤层厚度,又称为净厚度。探明有效厚度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a)应是经过煤层气井试证实已达到储量起算标准,未进行试的煤层应与邻井达到起算标准的煤层是连续和相似的;

b)井(孔)控程度应达到附录B井距要求,一般用面积权衡法取值;

c)有效厚度应主要根据钻井取心或测井划定,井斜过大时应进行井位和厚度校正;

d)单井有效厚度下限值为0.5~0.8m(视含气量大小可作调整),夹矸层起扣厚度为0.05~0.10m。

7.1.3 煤质量密度

煤质量密度分为纯煤质量密度和视煤质量密度,在储量计算中分别对应不同的含气量基准。测定方法见GB 212—91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7.1.4 煤含气量

可用干燥无灰基(dry,ash-free basis)或空气干燥基(air-dry basis)两种基准含气量近似计算煤层气储量,其换算关系可根据下式计算:

Cad=100Cdaf(100-Mad-Ad)

式中:Cad——煤的空气干燥基含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daf——煤的干燥无灰基含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Mad——煤中原煤基水分(wB),单位为百分数(%);

Ad——煤中灰分(wB),单位为百分数(%)。

但是,为了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最好用原煤基(in-situ basis)含气量计算煤层气储量。原煤基含气量需要在空气干燥基含气量的基础上进行平衡水分和平均灰分校正,校正公式:

Cc=Cad-β[(Ad-A)+(Mad-Meq)]

式中:Cc——煤的原煤基含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ad——煤的空气干燥基含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A——煤的平均灰分(wB),单位为百分数(%);

Meq——煤的平衡水分(wB),单位为百分数(%);

β——空气干燥基含气量与(灰分+水分)相关关系曲线斜率。

各种基准煤层气含量及平衡水分测定参照美国矿务局USBM煤层气含量测定和ASTM平衡水分测定方法。

煤层气含量确定原则如下:

a)计算探明地质储量时,应用现场煤心直接解吸法(美国矿业局USBM法)的实测含气量,煤田勘查煤心分析法(煤炭行业标准MT/T 77—94)测定的含气量也可参考应用,但宜进行必要的校正。样间隔:煤层厚度10m以内,每0.5~1.0m 1个样;煤层厚度10m以上,均匀分布10个样以上(可每2m或更大间隔1个样)。井(孔)控程度达到附录B规定井距的1.5~2.0倍,一般用面积权衡法取值,用校正井圈出的大于邻近煤层气井的等值线,所高于的含气量值不参与权衡。

b)计算未探明地质储量时,可用现场煤心直接解吸法和煤田勘查煤心分析法(MT/T 77—94煤层气测定方法)测定的含气量。与邻近的、地质条件和煤层煤质相似的地区类比求得的含气量,可用于预测地质储量计算。必要时也可根据煤质和埋深估算含气量,估算的含气量可用于预测地质储量的计算。

c)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在综合分析煤层、顶底板和邻近层以及空区的有关地质环境和构造条件后可作为计算推测量时含气量的参考值。用于瓦斯突出防治的等温吸附曲线虽然也能提供煤层气容量值,但在参考引用时必须进行水分和温度等方面的校正,校正后可用于推测量计算。

d)煤层气成分测定参见 GB/T 13610—92气体组分分析方法。煤层气储量应根据气体成分的不同分类计算。一般情况下,参与储量计算的煤层气含量测定值中应剔除浓度超过10%的非烃气体成分。

7.2 数值模拟法和产量递减法参数的确定

数值模拟法和产量递减法参数,如气水性质、煤质与组分、储层物性、等温吸附特征、温度、压力和气水产量等,参照GB 212—91、GB/T 13610—92及有关标准执行,或另行制定细则。

7.3 储量计算参数取值

a)储量计算中的参数可由多种资料和多种方法获得,在选用时应详细比较它们的精度和代表性进行综合选值,并在储量报告中论述确定参数的依据;

b)计算地质单元的参数平均值时,煤层厚度原则上应根据实际构造发育规律,用等值线面积平衡法或井点控制面积权衡法,但在煤田勘查的详查区和精查区可直接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其他参数一般应用煤层气参数试验井井点控制面积权衡法计算;

c)各项参数名称、符号、单位及有效位数见附录B的规定,计算中一律用四舍五入进位法;

d)煤层气储量应以标准状态(温度20℃,压力0.101MPa)下的干燥体积单位表示。

8 煤层气储量评价

8.1 地质综合评价

8.1.1 储量规模

按储量规模大小,将煤层气田的地质储量分为4类,如表5。

表5 储量规模分类表

8.1.2 储量丰度

按煤层气田的储量丰度大小,将煤层气田的地质储量丰度分为4类,如表6。

表6 储量丰度分类表

8.1.3 产能

按气井的稳定日产量,将气藏的产能分为4类,如表7。

表7 煤层气井产能分类表

8.1.4 埋深

按埋藏深度,将气藏分为3类,如表8。

表8 煤层气藏埋深分类表

8.2 经济评价

a)用净现值分析法对煤层气勘查开发各阶段所提交的各级储量在未来开发时的费用和效益进行预测,分析论证其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优选勘探开发项目,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b)储量经济评价应贯穿于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全过程,对各级储量均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评价;

c)所有申报的探明储量必须进行经济评价;

d)经济评价中关于投资、成本和费用的估算应依据煤层气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同类已开发或邻近煤层气田当年的统计资料;

e)对新气田煤层气井产能的预测,必须有开发部门编制的开发概念设计作为依据,平均单井稳定日产量可依据储层数值模拟做专门的论证。

8.3 储量报告

煤层气田或区块申报储量时应编写正式报告。储量报告的编写要求参照附录C。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煤层气储量计算参数名称、符号、单位及取值有效位数的规定

表A.1 煤层气储量计算参数名称、符号、单位及取值有效位数的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计算关于储层的基本井(孔)控要求

表B.1 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计算关于储层的基本井(孔)控要求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煤层气探明储量报告的编写要求

C.1 报告正文

C.1.1 前言

煤层气田名称、地理位置、登记区块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已有含气面积和储量、本次申报含气面积和储量申报单位等。

C.1.2 概况

勘查开发简史、煤田勘查背景,煤炭生产概况,煤层气勘查所实施的工作量、勘查单位、资料截止日期和取得资料情况等。

C.1.3 地质条件

区域构造位置、构造特征、地层及煤层发育特征、水文地质特征、煤层气勘查工程的地质代表性、储层特征、含气性及其分布特征等。

C.1.4 排试验与产能分析

单井排或小井网开发试验的时间、生产工艺,单井和井网产能及开发生产动态特征等。

C.1.5 储量计算

储量计算方式与方法选择、储量级别和类别的确定、参数确定、计算结果、可储量计算和收率确定方法与依据,以及储量复算或核算前后储量参数变化的原因和依据。

C.1.6 储量评价

规模评价、地质综合评价、经济评价、可行性评价等。

C.1.7 存在问题与建议

C.2 报告附图表

a)附图:气田位置及登记区块位置图、含气面积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图,煤层厚度等值线图、煤层含气量等值线图、主要气井气水产量曲线图、确定储量参数依据等的有关图件。

b)附表:气田地质基础数据表、排成果表、储层模拟成果表、储量参数原始数据表、主要气井或分单元储量参数和储量计算表、开发数据表、经济评价表。

C.3 报告附件

附件可包括:地质研究报告、煤储层描述研究报告、储量参数研究报告、关键井单井评价报告、试验生产报告等。

附加说明

煤层气是重要的洁净新能源,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油气)准则相衔接的煤层气储量计算、评价和管理规范,可以促进煤层气的合理利用。由于目前没有通用的储量分类标准和计算方法,为规范我国煤层气/储量分类和计算,并促进国际交流,根据GBn/T 270—88《天然气储量规范》、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储量分类》,并参考了美国石油工程师学会(SPE)和世界石油大会(WPC)、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等颁布的有关储量分类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凡报批的煤层气储量报告,均应符合本标准和规定。

本标准和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陆武、冯三利、胡爱梅、李明宅。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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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燃气的种类可分为:

l.燃气:是有多种气体所组成的混合气体。由于生产燃气所用的原料及生产工艺不同,各种燃气的组成也不相同。它主要由低级烃(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丁烯),氢气和一氧化碳等可燃组分,以及氨、硫化物、水蒸气、焦油、萘和灰尘等杂质所组成。

2.油制气:可分为重油制气和轻油制气二种。将原料重油或石脑油,放入工业炉内经压力、温度及催化剂的作用,重油即裂解,生成可燃气体,副产品有粗苯和碱渣等。

3.气化煤气:将其原料煤或焦炭放入工业炉(发生炉、水煤气炉等)里燃烧,并通入空气、水蒸气,使其生成以一氧化碳和氢为主的可燃气体。

4.干馏煤气:把煤放在工业炉(焦炉和武德炉等)里隔绝空气加热,使之煤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的过程叫干馏。加热后提出可燃气经净化处理还可得到焦油、氨、粗苯等化工产品,炉内存有的是焦炭。

5.生物气:各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发酵,在微生物作用下经生化作用产生的可燃气体,亦称沼气。其组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还有少量氮和一氧化碳。热值约为22MJ/Nm3。

6.液化石油气:以凝析气田气、石油伴生气或炼厂气为原料,经加工而得的可燃物。主要组分为丙烷、丙烯、丁烷和丁烯。此外尚有少量戊烷及其它杂质。气态液化石油气热值为93MJ/Nm3左右;液态液化石油气热值为46MJ/Nm3左右。

7.纯天然气:从地下开出来的气田气为纯天然气。

8.液化天然气:天然气经过深冷液化,在﹣160℃的情况下就变成液体成为液化天然气,用液化甲烷船及专用汽车运输。

9.压缩天然气:将天然气压缩增压至200kg/cm2时,天然气体积缩小200倍,并储入容器中,便于汽车运输,经济运输半径以150~200公里为妥。压缩天然气可用于民用及作为汽车清洁燃料。

10.凝析气田气:含石油轻质馏分的气体。为方便运输,天然气经过加工还可形成。

11.煤层气:从井下煤层抽出的矿井气。

12.矿井瓦斯:开煤炭时集的矿井气。

13.石油伴生气:伴随石油开一块出来的气体称为石油伴生气。

燃气的基本特性

1、密度:指单位容积所含有的重量。

液化石油气的气态密度为2.0—2.5kg/Nm 3

2、比重:燃气的比重指单位容积的燃气所具有的密度,同相同状态下空气密度的比值,也叫相对密度或相对比重。

3、热值:单位容积燃气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成为该燃气的热值。

热值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

高热值是指单位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到初始温度,其中的水蒸气以凝结水的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全部热量。

低热值是指单位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到初始温度,其中的水蒸气以蒸气的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全部热量。

4、理论空气量:指单位燃气按燃烧反应方程式完全燃烧所需要的最小空气量。

液化石油气燃烧所需空气量是天然气的3倍;是人工燃气的6倍。

5、膨胀与压缩

液态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因温度升高而膨胀。在装满液化石油气的密闭容器中,随温度的升高,其体积迅速膨胀使压力很快升高到将容器爆破。如将水的体积膨胀系数设为1,液态液化石油气的体积膨胀系数大约是水的16倍。

6、饱和蒸气压

液态烃的饱和蒸气压,简称蒸气压,就是在一定温度下密闭容器中的液体及其蒸气压处于动态平衡时蒸气所表示的绝对压力。

饱和蒸气压与容器的大小及液量多少无关,与液化石油气的组份及温度有关。温度升高时,饱和蒸气压增大;轻组份比重组份的饱和蒸气压大。

7、气化潜热

气化潜热就是单位质量(1KG)的液体变成与其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气所吸收的热量。

物质从气态转变为液态,叫液化;气态转变为液态时,要放出热量。物质从液态转变为气态,叫气化。液态转变为气态时,要吸收热量。

液化石油气以液态储存,各种燃具使用的都是气态液化石油气。所以液化石油气经过从液态转变为气态的过程,称气化或蒸发,要吸热。当外界温度低不能供给气化或蒸发所需的热量时,液化石油气吸收自身的热量,使温度降低直至停止气化。

8、压力的分类

单位面积上的压力称作压力强度,简称压强。工程上把压强简称为压力。压力又分相对、绝对压力、负压力。

相对压力:用计量仪表测量出的那一部分压力,也叫表压力、正压力、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大气压力与表压力之和,叫绝对压力,又叫实际压力。

负压力:用计量仪表测量出低于大气压力的那一部分压力,此时的相对压力因小于大气压力,因表示的数值为正,叫负压力。也叫真空度。

9、火温度

燃料能连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着火温度。在常压(大气压)下,液化石油气的着火温度为365—460℃,天然气的着火温度为270—540℃,城市煤气着火温度为270—605℃。其着火温度比其它燃料要低的多,所以又叫易燃气体。

10、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而引起爆炸时的可燃气体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在这种混合物中当可燃气体的含量减少到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的那一含量,称为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而当可燃气体的含量一直增加到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的那一含量,称为爆炸上限(见后页表)

11、燃烧的热值

气体燃料中的可燃成分(氢、一氧化碳、碳氢化物、硫化氢)在一定条件下与氧发生激烈的氧化作用,并产生大量的热和光的物理化学反应过程叫做燃烧。

燃烧的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着火源缺一不可。

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称为该燃气的热值。单位为KJ/m 3。

热值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

一般焦炉煤气的低热值大约为16000—17000KJ/m3,天然气的是36000—46000 KJ/m 3,液化石油气的是88000—12000KJ/m 3。

按1KCAL=4.1868KJ 计算:

焦炉煤气的低热值约为3800—4060KCAL/m3;天然气的是8600—11000KCAL/m3;液化石油气的是21000—286000KCAL/m3。

常用燃气介绍

天然气

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主要成分以甲烷为主。

天然气一般可分为四种:

1.从气井出来的气田气或称纯天然气;

2.伴随石油一起开出来的石油气,也称石油伴生气;

3.含石油轻质馏分的凝析气田气;

4.从井下煤层抽出的煤矿矿井气。

液化天然气

当天然气在大气压下,冷却至约—162摄氏度时,天然气气态转变成液态,称液化天然气。

液化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其体积约为同量气态天然气体积的1/600,液化天然气的重量仅为同体积水的45%左右。

压缩天然气

压缩天然气是天然气加压并以气态储存在容器中。它与管道天然气的成分相同。可作为车辆燃料利用。

天然气的用途:主要可用于发电,以天然气燃料的燃气轮机电厂的废物排放量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另外,燃气轮机启停速度快,调峰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

天然气也可用作化工原料。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运营成本低。

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暖及制冷,也可用于造纸、冶金、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

天然气汽车的废气排放量大大低于汽油、柴油发动机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

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是开和炼制石油过程中的副产品,其主要成分是丙烷。 [编辑本段]城市燃气  一下这些燃气均在日常生活中可见:

1)天然气:存在于地下自然生成的一种可燃气体称为天然气。

根据开和形成的方式不同,天然气可分为5种:

纯天然气:从地下开出来的气田气为纯天然气;

石油伴生气:伴随石油开一块出来的气体称为石油伴生气;

矿井瓦斯:开煤炭时集的矿井气;

煤层气:从井下煤层抽出的矿井气;

凝析气田气:含石油轻质馏分的气体。

为方便运输,天然气经过加工还可形成:

压缩天然气:将天然气压缩增压至200kg/cm2时,天然气体积缩小200倍,并储入容器中,便于汽车运输,经济运输半径以150-200公里为妥。压缩天然气可用于民用及作为汽车清洁燃料;

液化天然气:天然气经过深冷液化,在—1600C的情况下就变成液体成为液化天然气,用液化甲烷船及专用汽车运输。

2)人工煤气

是各种人工制造煤气的总称,煤和重油是它的原料,有以下几种:

干馏煤气:把煤放在工业炉(焦炉和武德炉等)里隔绝空气加热,使之煤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的过程叫干馏。加热后提出可燃气经净化处理还可得到焦油、氨、粗苯等化工产品,炉内存有的是焦碳;

气化煤气:将其原料煤或焦碳放入工业炉(发生炉、水煤气炉等)里燃烧,并通入空气、水蒸气,使其生成以一氧化碳和氢为主的可燃气体;

重油制气:也可称油制气,将原料重油放入工业炉内经压力、温度及催化剂的作用,重油即裂解,生成可燃气体,副产品有粗苯和碱渣等。

3)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主要从炼油厂在提炼石油的裂解过程中产生。在石油炼厂石油化工厂的常减压蒸馏、热裂化、催化裂化、铂重整及延迟焦化等加工过程中都可以得到液化石油气,一般来讲,提炼1吨原油可产生3%-5%的液化石油气; 也可从天然气中回收液化石油气。从油田出来的原油和湿气混合物经气液分离器分离,上部出来的天然气送到一个储气罐中,经过加压(16kg/cm2)再分馏,用柴油喷淋吸收;天然气(干气)从塔顶送出,吸收了液化气的富油经过分馏塔,在16kg/cm2压力下冷凝为液态,形成液化石油气。

4)代用天然气

将液化石油气在专用设备中加热挥发成气态,同时将若干空气(约占50%)混入,使其体积扩大,浓度稀释,热值降低(接近天然气的热值和华白指数),即可当作天然气供应。当天然气长输管网到达之后,代用天然气将由天然气替换,而先期投资建设的燃气管网、燃气表、及燃气灶具均不用更换,即可对终端用户顺利完成天然气接驳。 [编辑本段]城市燃气市场发展简况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和城市燃气公用事业的逐步放开,港资、民资、国际跨国公司资本竞相涌入,加上改制后得以壮大的原国有燃气公司等各路资本的云集,使得现有城市燃气市场的争夺日趋激烈。

建设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提出,国家对城市燃气领域的开放,以及管道建设的延伸,为中国城市燃气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随着城市燃气发展机遇期的到来,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三种气源在中国城市燃气中的关系将是能源互补、相辅相成的关系。

天然气灶打不燃,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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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ASTM A 252-1998(2002) 焊接钢和无缝钢管桩的标准规范 7P

可能有以下原因:

1、你的燃气表电池有没有电。可能是燃气表没电了,关闭了表中的电磁阀。

2、燃气表坏了。

3、燃气管堵塞。

4、调压器关闭 。?

5、 ?IC卡表过流量保护 。

6、找天然气公司的人员到现场维修。

燃气灶打不着火的时候要从一下几方面排查:

第一、有没有气,遇到煤气灶打不着火,首先要查看是否还有气,没有的话就要加气。

第二、电池有没有电,发现点不着火时,便要检查电池是否有电,如果没有,只需要换普通的一号电池就可以了。

第三、电路接触不良,主要是检查电池盒正负极有无生锈,线路有无接触不良,如果有,需把铁锈清除,将线路准确连接。

第四、过压保护,很多煤气灶有过压保护功能,一旦过压是不会启动的,这时就要换一个减压阀试一下。

基本特性

1、密度:指单位容积所含有的重量。液化石油气的气态密度为2.0—2.5kg/Nm 3。

2、比重:燃气的比重指单位容积的燃气所具有的密度,同相同状态下空气密度的比值,也叫相对密度或相对比重。

3、热值:单位容积燃气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成为该燃气的热值。

热值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

高热值是指单位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到初始温度,其中的水蒸气以凝结水的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全部热量。

低热值是指单位燃气完全燃烧后,其烟气被冷却到初始温度,其中的水蒸气以蒸气的状态排出时,所放出的全部热量。

4、理论空气量:指单位燃气按燃烧反应方程式完全燃烧所需要的最小空气量。

液化石油气燃烧所需空气量是天然气的3倍;是人工燃气的6倍。

5、膨胀与压缩

液态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因温度升高而膨胀。在装满液化石油气的密闭容器中,随温度的升高,其体积迅速膨胀使压力很快升高到将容器爆破。如将水的体积膨胀系数设为1,液态液化石油气的体积膨胀系数大约是水的16倍。

6、饱和蒸气压

液态烃的饱和蒸气压,简称蒸气压,就是在一定温度下密闭容器中的液体及其蒸气压处于动态平衡时蒸气所表示的绝对压力。

饱和蒸气压与容器的大小及液量多少无关,与液化石油气的组份及温度有关。温度升高时,饱和蒸气压增大;轻组份比重组份的饱和蒸气压大。

7、气化潜热

气化潜热就是单位质量(1KG)的液体变成与其处于平衡状态的蒸气所吸收的热量。

物质从气态转变为液态,叫液化;气态转变为液态时,要放出热量。物质从液态转变为气态,叫气化。液态转变为气态时,要吸收热量。

液化石油气以液态储存,各种燃具使用的都是气态液化石油气。所以液化石油气经过从液态转变为气态的过程,称气化或蒸发,要吸热。当外界温度低不能供给气化或蒸发所需的热量时,液化石油气吸收自身的热量,使温度降低直至停止气化。

8、压力的分类

单位面积上的压力称作压力强度,简称压强。工程上把压强简称为压力。压力又分相对、绝对压力、负压力。

相对压力:用计量仪表测量出的那一部分压力,也叫表压力、正压力、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大气压力与表压力之和,叫绝对压力,又叫实际压力。

负压力:用计量仪表测量出低于大气压力的那一部分压力,此时的相对压力因小于大气压力,因表示的数值为正,叫负压力。也叫真空度。

9、着火温度

燃料能连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着火温度。在常压(大气压)下,液化石油气的着火温度为365—460℃,天然气的着火温度为270—540℃,城市煤气着火温度为270—605℃。其着火温度比其它燃料要低的多,所以又叫易燃气体。

10、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和空气的混合物遇明火而引起爆炸时的可燃气体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在这种混合物中当可燃气体的含量减少到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的那一含量,称为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而当可燃气体的含量一直增加到不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的那一含量,称为爆炸上限。

11、燃烧的热值

气体燃料中的可燃成分(氢、一氧化碳、碳氢化物、硫化氢)在一定条件下与氧发生激烈的氧化作用,并产生大量的热和光的物理化学反应过程叫做燃烧。

燃烧的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着火源缺一不可。

一标准立方米燃气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称为该燃气的热值。单位为KJ/m 3。

热值分为高热值和低热值。

一般焦炉煤气的低热值大约为16000—17000KJ/m3,天然气的是36000—46000 KJ/m 3,液化石油气的是88000—120000KJ/m 3。

按1KCAL=4.1868KJ 计算:

焦炉煤气的低热值约为3800—4060KCAL/m3;天然气的是8600—11000KCAL/m3;液化石油气的是21000—286000KCAL/m3。

以上内容参考: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