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安徽淮南燃气卡用户编号是几位

3.燃气增容费规定

4.“西气东输”工程经过安徽省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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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是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根据工商信息查询,该公司的股东为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财政厅财政资金管理中心、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

作为国有企业,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服务地方经济、促进能源转型等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2019年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上午上午8:00至下午17:30。根据查询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显示,该公司是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国有能源企业,员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周末单休。

安徽淮南燃气卡用户编号是几位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人员对管道燃气设施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统一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未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经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进行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工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器具(含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所在市、县燃气的使用要求;按规定应报省或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器具,报经认可后方可销售。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并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第四章 管道燃气供应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热值、杂质含量等)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原设计指标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压力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根据燃气发展或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范围的降压作业。如需停气、降压,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突发事故除外);恢复供气也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维修零部件价格和其他各项经营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相应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动火作业,应事先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行署、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它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并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发生管道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并在不影响事故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暂停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使用燃气费用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实际损失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建设或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降压作业,或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的……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和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办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的燃气,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管理;供应本单位职工家庭生活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行署和市人民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气增容费规定

十二位

燃气用户号是燃气公司根据市民所百居住的区域进行划分,由于燃气用户号是8位数不等,记起来很不方便,市民如果想查询自家燃气用户号,以及对自家燃气费用方面有疑问,可以拨打查询电话询问。

如果有燃气缴费卡的度,带着燃气缴费卡,到当地燃气公司查询。

以前缴费的单子上面可以看见用户编号。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知机通讯设备的完善,人们也可以通过支付宝等途径查询自己家的燃气用户号,同时也道可以进行缴费、余额查询等多项服务。

扩展资料:

疏导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矛盾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安徽省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一、全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综合顺加0.55元/立方,并实行量价挂钩差别化政策。即:年用气量50万立方以下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的,销售价格为3.77元/立方。

二、非居民供气用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同一用户有多个计量表的,用气量按多个计量表合并计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你公司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组织政策解读,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在经营网点和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季节性差价政策,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非居民天然气疏导价格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西气东输”工程经过安徽省北部

法律分析:1、大部分燃气的增容费是按照每平米20元来缴纳的,非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是一次性按照每平米1500元来计算的。

2、燃气增容费用,由于地区的区域,费用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关于安徽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草拟稿)》 二、价格管理

(一)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

1、有特殊需求的新增居民用户(含别墅)建安价格,由燃气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或用户根据实际,按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2、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天然气建安价格,管网开口处以下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单位按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3、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燃气设施维修实行自愿有偿服务,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4、用户申请对燃气设施改造的,由燃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确定改造费用。

(二)免费项目

1、IC卡首次办卡免费,IC卡丢失、损坏补办,可按成本收取费用。

2、燃气居民用户(以点火通气时间为准)户内燃气表至灶前阀之间的管道设备一年内非人为损坏,免收维修服务费。

3、天然气经营企业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免收费用。

“西气东输”与安徽

——访安徽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叶中雄

编者按 随着西部开发热浪逐渐扑向中部和华东地区,使安徽受益的“西气东输”工程于是倍受关注。最近,安徽电力报记者就“西气东输”与安徽的问题访了安徽省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叶中雄。叶副总不仅作了详细解答,并对“西气东输”对安徽的影响特别是对电力企业经济利弊、短效与长效的影响,做了客观地的分析。

记者:请你谈谈“西气东输”的基本情况以及管道在我们安徽的走向。

叶中雄:西气东输工程是将新疆塔里木气田和陕西长庆气田的天然气,通过管道输往东部上海的工程。天然气管道全长4000公里左右,设计年输气量120亿立方米,按确保稳定供气30年进行勘探和开发工作。该工程今年已开工,2003年左右实现主体工程全线贯通,2005年达到每年120亿立方米的供气能力。管道起点自塔里木轮南,由西向东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终点到上海市,共穿越9个省(市)。

西气东输干线管道通过安徽段的路径走向为,由河南省经我省太和、涡阳、利辛、蒙城、怀远、凤阳、定远、滁州、全椒等县市进入江苏,全长342公里。2003年还将建设定远—合肥支线(国家筹资建设)90公里,南京—马鞍山—芜湖支线85公里。2005年左右建设利辛—阜阳等支线,2010年以后建设合肥—巢湖等支线。此外,为保证气源的稳定供气,提供调节和备用手段,还将在定远县建设大型天然气储气库。

天然气的用气行业为发电、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城市燃气。我省利用天然气以后将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记者:我省将有哪些工业项目利用西部天然气,其中电力部门的规划如何?

叶中雄:根据“安徽省天然气利用规划”,我省将要利用天然气的项目有,发电项目有4个,天然气化工项目有9个,用天然气做工业燃料项目有41个,用天然气做城市燃气的城市有18个。如果这些项目能全部实现,则我省2010年的天然气总用量可达46亿立方米。

根据安徽省电力公司的规划,全省天然气发电的规划原则为:

(1)服从电力工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优化电源结构和电源布局。

(2)与上游与管道建设规划统筹考虑。

(3)天然气发电要实行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

(4)加大天然气电厂的建设比重,但不改变以煤电为主的发电格局。

根据安徽电力设计院在“安徽省‘十五’燃气发电规划”报告中对电源结构方案优化设计结果和电网调峰的实际需要,安徽省天然气发电项目有:

(1)合肥电厂11.8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由目前的烧柴油改为烧天然气(即油改气)。

(2)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天然气联合循环机组。

(3)马鞍山电厂扩建2×30万千瓦天然气联合循环机组。

(4)新建巢湖电厂2×30万千瓦天然气联合循环机组。

记者:请分析一下天然气发电与传统燃煤发电的优缺电。

叶中雄:与燃煤火电机组相比,天然气发电厂具有以下优点:(1)运行机动灵活,启停方便且速度快,更加适应电网调峰需要,最适宜带峰荷和腰荷;(2)对环境污染小,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适应环保要求;(3)占地面积只有同等规模燃煤电厂的30~40%,用水量只有同等规模燃煤电厂的30%;(4)建设周期短;(5)具有较高的热效率,有明显的节能效益;(6)单位千瓦投资比新建30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有所降低。天然气发电与燃煤火电机组相比也存在以下缺点:(1)由于天然气价格较高(在安徽省城市门站或大用户门站的价格预计将在1.2~1.3元左右/立方米),导致发电成本上升,预计平均上网电价将在0.45~0.5元/千瓦时,相对于目前燃煤火电的上网电价0.35元/千瓦时左右,缺乏竞争力;(2)从电力系统整体效益和安全经济运行要求出发,天然气电厂适宜调峰,其年发电小时数宜为2000~3000小时,如果实行单一的电量电价,则其年发电量较少,难以维持投资的还本付息和合理回报;实行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电价或足以维持其财务生存的峰谷分时上网电价,将存在很多矛盾和困难,甚至影响省公司公司的成本和收益。

记者:我省在“西气东输”中做了哪些工作,最新进展如何?

叶中雄:(1)安徽电力设计院于2000年完成合肥电厂11.8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油改气”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电力公司上报项目建议书。

(2)根据省电力公司的规划原则,受省公司委托,电力设计院于2000年9月完成了“安徽省‘十五’燃气发电规划”,并由省公司上报到国家计委和国电公司。

(3) 2001年9月,完成马鞍山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送审稿。

(4) 2001年10月,完成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送审稿。

2001年11月5日至9日,国电华东公司在合肥、马鞍山两地分别主持召开了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马鞍山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原则通过了这两个报告。

记者:请问我省天然气发电第一期工程预计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叶中雄:天然气发电厂的建设是落实“西气东输”下游市场的重大举措之一,目前华东电网三省一市已有10个天然气发电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了审查(包括安徽省的2个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后,还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标招标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目前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确切预计一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是很困难的。但从建厂条件、气源供应条件和电网需要出发,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和现有燃油机组改造项目可能率先于“十五”后期开工,“十一.五”期间投产,其带来的效益如前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