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

2020年北京市燃气价格一览表_北京城区燃气价格

根据2020年1月份的市场价格,安装燃气管30元一米。

户内安装一般都是按户结算,一般一户在一百左右,户内管线很短,主要是燃气表的安装;天然气管道的安装的人工费用,先要知道管道的口径的大小,以及工程量和安装的方式,才能知道准确的价格。

天然气管道的安装的人工费用,先要知道管道的口径的大小,以及工程量和安装的方式,才能知道准确的价格。

扩展资料:

管道布线的原则

燃气管线的位置规划好之后就是最复杂、最关键的布线工作了。

(1)宜短不宜长

燃气管道布线要遵循“宜短不宜长”、“不穿越卧室、客厅”的原则。如果确实必须“穿越”,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例如在管线外再加一个管套。

(2)必须明设

国家规定燃气管线必须明设不能密封。一方面密封不利于管线的通风,另一方面密封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

北京只有一个天然气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正式组建,2005年1月重组后,成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担着首都燃气建设、管理和发展的重任,肩负着为全市330万多燃气用户服务的职责。到2006年年底,燃气集团总资产达到212.2

亿元,净资产136.9亿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72.6亿元,实现净利润4.67亿元,集团公司跨入了全国500强。2007年5月,燃气集团在香港成功

上市,依托海外上市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成为北京市第一个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公用事业企业。

燃气集团总部设14个职能部室、1个临时机构,下设五个分公司,三个中心,6个控、参股公司(详见机构设置图)。燃气集团现有员工5000余人。

燃气集团承担着北京市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服务工作。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的首都燃气事业至今已走过近50年历程,燃气集团聚集了一批拥有丰富的天然气运行、销售管理经验的技术骨干队伍,有着优秀的管理团队。

19年,陕甘宁天然气进入北京,当年用气量为1.8亿立方米。自此,北京的天然气使用量以每年3—4亿立方米的速度增长,2006年的用气量已达到35亿立方米。天然气用户也从19年的20余万户增长到2006年的320万户,目前,燃气集团拥有覆盖北京各城区和大部分远郊城镇的天然气管线7400余公里。

天然气作为清洁燃料,在北京市能源结构调整和建设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此,燃气集团正在积极参与天然气上游设施的建设,以确保北京充足的气源供应。同时,燃气集团积极致力于促进天然气在应用领域的拓展,使天然气除用于市民炊事燃料外,还将广泛应用于发电、制冷、暖、汽车燃料等领域。预计到2010年北京市天然气使用量将达到60—70亿立方米,到2020年达到110—120亿立方米。燃气集团将为达到以上目标不懈地努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和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场站、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六条 本市鼓励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

各级人民、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市政燃气管网、各类燃气场站设施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提出管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安全保障等专项措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管网和场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燃气供应方案应当包括燃气供应方式、配套设施建设安排。燃气供应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和自然部门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在城市主干道、繁华商业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设置燃气调压装置的,应当逐步用地下等隐蔽设置方式。

新建使用天然气的建筑的,应当设计、安装燃气室内安全防护装置,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应当方便用户购气、具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的智能管理功能,并纳入竣工验收内容;有条件的,燃气计量表应当安装在室外。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不具备相应功能的,应当逐步改造。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燃气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