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潍坊地区有燃气供暖补贴吗

2.山东省农村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

3.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山东燃气价格2021年价格_山东省燃气价格调整

临沂,不确定是不是新奥经营的燃气城市,新奥燃气为新开发的小区收费是按照开发商开发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价来确定最终的配套费用,一般是包含网点和地上的建筑面积,地下车库面积其实不应该包含,如果是老户开发则按照户数收取,单户有固定的价钱一般在2400元左右,各地有所区别。按照道理如果他们收取你车库的面积的费用那就应该给你的车库也得考虑供应燃气的,但是燃气行业毕竟是垄断行业,很多事情是没有办法较真的。我们这边开发收取费用针对新小区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但是不收取地下车库的,只收取地上面积的。如果收取了网点的费用,开发商如要求网点通气,那我们就会给通上,如开发商不提出来,一般情况就不给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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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地区有燃气供暖补贴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山东省农村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

有。山东2022年取暖补贴标准还是1700元,青岛、济南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已经领取到了1700元的取暖补贴,山东潍坊地区有燃气供暖补贴。潍坊,古称潍州、潍县,别称鸢都,山东省辖地级市,中国Ⅱ型大城市,院批复确定的山东半岛城市群区域中心城市。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由于农村天然气用户分散,管网配套部完善,安装表前供气管线长,导致安装成本较高。按照物价部门对农村天然气安装收费安装费的审批,农村天然气安装收费为企业与用户双方协商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目前实际收费情况是:在安装服务范围内的农村天然气用户按4500元/户计算,管道超长仍按4500元/户收取。 入户初装费及补贴: 1、有关居民不再承担燃气初装费用。 2、按照《关于分散燃煤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燃气暖热水炉安装所需管件、管线等,1.5米以内部分由燃气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承担相关费用,超出1.5米增加的管件、管线等费用由居民承担。 3、运行费用方面。对2016年以来,由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煤改气”居民用户给予运行补贴。 4、由燃气公司负责“煤改气”居民用户法定暖期内的用气量统计工作,填写《“煤改气”运行补贴登记表》,根据具体补贴数额,各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燃气公司,各燃气公司按照居民意愿,向居民直接支付现金或给予居民等值气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人民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小区自供的管道液化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三条 经营燃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瓶装燃气的,还必须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第十五条 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经营城市燃气。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提前1个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燃气质量。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压力、流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第十八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取确保用户生活用气的措施。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需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新型合成气化燃料必须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检验合格,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维修、抢修和报警电话,并通告用户。电话应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