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人民关于将部分市级行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2.国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有哪些?具体办事程序是什么?

3.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4.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正文

5.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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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维修燃气灶价格因地区、维修难度、人工费用等不同因素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维修费用在100元至300元之间,主要取决于维修任务的复杂程度。如果燃气灶的故障比较简单,例如清洗或更换部件等,费用可能会低于100元。如果燃气灶的故障比较严重,例如需要更换故障的管道、阀门或大型零部件,费用可能会超过300元。

此外,不同的维修服务商价格也有所不同。一些大型维修门店通常有专业的维修团队和工具,收费相对较高,但也会有更专业的服务。而一些小型的个体户或私人技师可能会提供更便宜的价格,但需要自行评估服务,风险相对较高。

总之,上门维修燃气灶的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消费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同时,建议选择专业的维修门店,避免因为价格便宜而导致的更大损失。

济南市人民关于将部分市级行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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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一)概况

(二)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三、评估结论;(分好,一般,差三种)

四、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含整改、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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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工程施工概况

本工程位于娄底市新化县工业园青峰路,由娄底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兴建,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为新化县建筑规划勘察设计院,监理单位为冷水江市冠湘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

本工程为娄底东方希望动物营养有限公司饲料生产线综合楼项目,总建筑面积约8.98平方米。为三层框架结构,抗震设防烈度6度。耐火等级:二级。屋面防水等级:Ⅱ级。建筑高度:10.60米。

二、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9)

6、全国民用建筑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9)

7、建筑射箭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要求;

8、由建筑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

9、其他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规程和规定。

三、施工依据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2、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施工说明及工程设计变更单;

3、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主体工程施工方案;

4、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

5、国家现行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四、工程管理

(一)施工组织与管理

1、在基础工程施工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奖惩激励措施,完善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向精细化管理发展。

2、继续强化创优意识,以创建优质结构师范工程为目标,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加强现场管理力度。

3、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同基础工程一样严把原材料复试和成品、半成品质量关,严格控制工序质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设立质量管理点,贯彻执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对新材料的应用及时报请甲方、监理单位进行实际考察,确认后进行应用。

4、结合后期装饰装修的需要,作好主体各工种的协调及与装饰工种的配合工作。

5、切实落实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

(二)技术管理情况

按照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体工程施工方案,作好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的交底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实际考察学习,熟悉施工工艺。过程中及时反馈现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解决。

定期召开施工现场质量例会和样板交底会,作好职工的教育工作。严格执行管理程序,按要求向现场监理进行各项报验,保证技术管理的有序运行。作好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归档。

(三)质量保证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把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进场质量验收作为质量控制的起点。对进场的材料,从质量保证资料入手,进行质量控制;最后在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下取样,送实验室复试,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见证抽样复试。复试合格后,该批材料方可使用。

(四)过程控制情况

1、本工程的测量放线,用内控外复核的双控方法,提高其精度。经复核,全高的垂直度误差10㎜,标高误差10㎜,均在规范要求范围内。

2、模板工程

为确保清水混凝土目标的实现,对墙柱模板全部用新型全钢大模板,梁板模板用双面腹膜竹胶板。在施工过程中,切实落实模板定位钢筋等质量预控措施,杜绝了模板移位的常见质量通病。

3、钢筋工程

积极用直螺纹、电渣压力焊等新工艺,确保钢筋连接的质量。在砼浇捣过程中,加强钢筋成品保护工作,由专人负责钢筋修整,加设马凳筋和支垫保护层垫块,以免钢筋位移。

4、混凝土工程

全部用商品混凝土。为冷水江市永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员现场跟踪检查,试验员进行塌落度测试、混凝土试块制作。

另外派专人到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原材料、外加剂质量及配合比电子计量情况,根据施工要求,及时调整混凝土塌落度。混凝土浇捣完成后,及时进行洒水养护。混凝土试块同条件养护和标准养护至龄期做好试压工作。

5、资料整编情况

对施工中形成的.各类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都及时进行收集,报监理单位备案。同时认真做好安全资料、文明工地资料及贯标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五)安全文明施工

紧跟创卫步伐,在施工现场营造良好的施工氛围。实施施工现场文明标准化管理。顺利通过了市级文明工地验收。项目部内部和各施工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个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班组每日及时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并做好记录;项目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机械设备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及措施责任到人,任务明确,实现标准化管理,保证了本工程无不安全事故发生。

五、工程质量评定

(一)、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根据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工程技术资料整编的有关要求,现对主体工程中已施工完成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如下:

1、模板分项:共计验收检验批12个。经验收合格。

2、钢筋分项:共计验收检验批13个。经验收合格。

3、砼分项:共计验收检验批3个。经验收合格。

六、本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监理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

1、本工程资料齐全。

2、所属分部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率在90%以上。

3、所属分部外观质量全部合格。

评估意见:本工程主体结构分部监理单位评定结果:合格

重点人员评估报告模板3

为全面掌握当前我县消防安全总体情况,为县决策提供依据,大队结合日常消防工作情况,收集数据资料、开展专题研究,对我县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和综合分析评估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当前消防安全现状

随着xx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高层建筑大量兴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项目快速推进、地下设施广泛利用,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大型石油天然气企业发展迅猛,公众场所逐年增加

诱发火灾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逐年增多,城市火灾负荷不断增大,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严峻挑战。近几年,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全县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逐渐增多。

这些建筑楼层高、体量庞大、功能复杂,给防火灭火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是受举高车高度限制以及缺少大型的移动排烟设备,一旦火灾蔓延,扑救难度大,人员疏散困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老城区、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薄弱。xx街道解放街、环城路、高家桥3个片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米,常住人口约2万人,片区内建筑多为老旧木质及砖混结构民房,大多始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

(三)电线大多为高架线路,长时间风吹日晒,老化现象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由于电容低,不适应现代化家电需求,住户私自接线,极易引发火灾。

这些老旧城区建筑耐火等级低,人口密度高,道路狭窄,乱搭乱建多,同时,由于防火间距不足,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无法顺利进入进行扑救,延误救火时机,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后果。

随着冬季到来,各种集会庆典、家庭活动频繁,用火、用电、用气猛增,尤其是屡禁不止的电烤火箱大量使用,进一步增大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四)“三合一”“九小”场所较难防控。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xx县核心商业区和大型市场等附近,聚集着大量利用临街商业用房或私人住宅改建的餐饮、游艺、经营等场所,以及其他集生产、经营和住宿的“三合一”及“九小”场所。

这些场所存在从业人员留宿的情况,且经营者不按照安全用电的操作规程,私拉乱接电线,有的电器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转;有的在具有大量可燃物的场所生火做饭、吸烟、烤火。

这类场所不但火灾隐患多,危险性大、而且十分隐蔽,这类场所的大量存在,极大地增加了火灾防控面积和难度,火灾潜在诱因急剧增多,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事故。

同时,由于这类场所居住人员大多由社会低收入人群组成,关乎民生,在执法过程中极易激化社会矛盾,虽然消防部门在执法中进行过专项检查,但威慑效果不明显。

(五)商贸市场消防安全隐患较大。xx县商贸市场分布于文化广场及公社大道周边。商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一般都比较大,小的数百平方米,大的数千平方米,难以进行防火分隔。

商贸市场可燃物多、人员多、电气照明设备多。一些商品本身属非燃烧材料制成,但其包装箱、盒却都是可燃物品;商贸市场陈列和堆放商品的柜台、货架,有不少仍用可燃材料制作;

商贸市场建筑的装饰材料,也多为可燃物质。以渝东南边贸市场为例,总面积90000余平方米,商户360余家,商品乱堆乱放,电线私拉乱接,棚户违规搭建;

为节省经营成本,使用住宅或租赁经营地旁的住宅作为仓库使用,“居民仓库”隐蔽性强,缺乏相应的消防配套设施,已成为一大火灾隐患。

(六)两大园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够。xx县工业园区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物流园区主要是家居、建材、钢材、机电商场和危化品聚集区,建筑面积较大。

虽然园区是招商引资企业,在县扶持下,起着推动全县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但部分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未及时跟上,消防手续办理不及时时,消防安全隐患激增。

火灾隐患突出为工业园区

一是园区企业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是厂房及车间内装修全部用彩钢板进行隔断(因彩钢板夹心材料为易燃聚苯乙烯材料),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三是厂房和车间擅自改变功能,使消防安全出口、通道及防排烟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四是园区企业10余家厂房未办理消防手续,属于非法建筑。

国家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有哪些?具体办事程序是什么?

济南市人民令

(第266号)

《济南市人民关于将部分市级行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8日市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 孙述涛

2019年6月4日

济南市人民关于将部分市级行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决定

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简政放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将299项市级行力事项调整由章丘区实施。

市人民有关部门(单位)和章丘区人民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完善事项调整后的办理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技术支撑、指导培训等措施,充分利用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人民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脱节。

章丘区人民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力清单,对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调整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市人民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力事项,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实施行力的内容予以公告,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力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直接下放的市级行力事项,取随机抽查、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力事项表

附件

调整由章丘区实施的市级行力事项表

序号市级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调整内容1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辖区范围内的河流、水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3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4风电站项目核准委托5辖区范围内电网工程(不含±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及50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核准委托6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7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8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9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省道)委托10辖区范围内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二级及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委托11辖区范围内内河航运项目核准委托1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不含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项目核准委托13市属投融资平台直接投资或由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项目委托14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建项目核准下放15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需要列入国家开发方案、相关规划,由市发改委申请,并列入相关开发方案、规划)委托1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核准委托17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下放18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委托19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河流、水配置调整的项目核准下放20外商投资水电站(不含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核准委托21外商投资热电站(不含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核准委托22外商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委托23外商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委托24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5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委托26外商投资辖区范围内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项目核准(不含国道、省道)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评估程序:\x0d\   包括: \x0d\(一)制定评估方案\x0d\  由评估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x0d\(二)组织调查论证\x0d\  评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将拟决策事项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x0d\(三)确定风险等级\x0d\  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件的,评估为A级;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人民群众意见有分歧的,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评估为A级和B级的,评估主体要制定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x0d\(四)形成评估报告\x0d\  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评估主体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x0d\(五)集体研究审定\x0d\  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化解风险工作预案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审批,由会议集体研究视情况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对已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要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x0d\ \x0d\  \x0d\评估机构:可去各地发改委查询。\x0d\ \x0d\这是一个,仅作参考。\x0d\ \x0d\华灵四方公司拥有的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专业资格如下,可以一体化提供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x0d\\x0d\建筑(含人防工程);\x0d\医药(具体包括:生物医药;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各类医院);\x0d\机械(具体包括: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专用车);\x0d\有色冶金(具体包括: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x0d\农业(具体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x0d\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燃气管道、加气站、燃气门站)\x0d\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卫生(城市垃圾站、厕所)\x0d\水利工程(具体包括: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x0d\新能源(具体包括:风电、光伏、沼气发电)\x0d\节能(节能工程、能源管理中心、锅炉改造)\x0d\城市轨道交通(具体包括: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x0d\化工(具体包括: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x0d\公路(具体包括:道路、桥隧、交通工程);\x0d\通信信息(具体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云计算、软件、物联网、互联网);\x0d\备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公告,我公司2012年已经获得的资格\x0d\?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正文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地方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地方各级人民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三)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地方人民、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是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第六条 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和评估经费纳入同级人民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省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建立本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第九条 省价格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介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第十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者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二)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等重大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涉及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

(五)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

(六)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等;

(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

(一)合法性评估应当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现实利益、长远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

(四)可行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实施物质条件、实施时机等是否符合地区、行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五)可控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第十二条 评估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内容,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二)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可以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网络舆情、听证会、公示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三)根据相关信息对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确定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类别、概率、范围等;

(四)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

(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和预防措施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六)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确定可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评估结论;

(七)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评估过程及方法、评估内容、分析论证、预防措施、风险等级和评估结论等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

第八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

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

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取紧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用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三)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五)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维修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为保障用气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其用合格器具或者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

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记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和本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四十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

第四十九条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充装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报告# 导语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以下是 整理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

 一、评估目的

 运用科学合理的危害辨识及危险评价方法,通过对公司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有害因素严格控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达到消除危害,规避因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而导致出现火警甚至火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出现泄漏着火等恶故的出现。根据评价辨识结果,分别定期及时取了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从而规范和消除、避免了对人身安全和设备危害,降低了消防工作作业风险。

 二、评估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火警、火灾。

 三、评估依据

 1公司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防火、灭火管理制度;

 2行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3企业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4合同书、任务书、公司目标中规定的内容;

 5本公司和国内外所发生相类似的事故统计资料

 四、评估方法

 主要用安全检查表(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工作危害分析(JHA)等安全评价方法为主对现有的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价分析。

 五、评估人员:风险评价组成员

 六、评估时间:2010.3.2

 七、评估结果

 公司针对本年度各部位门易燃易爆、易产生可燃性物质或介质的场所进行了严密监控和加强风险控制,根据作业环境的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和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人机工程因素等,对易产生易燃气体的场所实施事先的控制。并且加强正常运行时期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正确维护保养、和器械的日常演练,对所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充分剖析和预先分析,将有危及人身和生产设备安全作业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针对性评价,在人力或主观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不明原由产生的火警、火灾情况时,避免因消防设施不备用,或消防操作失灵等因素而出现的意外灾害扩大现象的出现。在各单位(部门)的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配合下,安全处和公司安全评价小组人员利用不定时现场督察,对公司各易产生易燃易爆场所(车间、装置)部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重大危源的生产消防设施等进行了系统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及日常的调查询问,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完成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日常演练的符合性评价,较规范的整顿和强化了因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有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

 据公司安全评价组对消防工作或消防设施正常备用状态下风险评价过程中可以看出,针对各消防工作过程存有的不足之处进行规范,可以将有害因素逐一消灭于萌芽状态,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能有效控制绝大多数因种种原因而忽略的细节问题,对此进行细致补充控制各项措施,继而杜绝了事故发生。通过本年度对消防工作作业风险评析,共评价出中度风险(环境因素)因素及其以下风险因素计19项,评价出重大风险因素0项,并对中度风险的消防工作取改进控制措施,制定了实施,在作业过程中始终遵循安全控制措施,从而取得了未发生任何因消防工作出现异常运行而出现的安全事故。

 篇二

 我司对XXXXXX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一、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XXXXXXXX位于XXXX号,主楼X栋,占地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主楼地下X层,地上X层。建筑设置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于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X年X月X日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投入使用。

 二、评估内容:

 1、XXXXXX场所的消防合法情况;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3、XXXXX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4、XXXXX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5、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7、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保持有效情况;

 8、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9、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10、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1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12、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13、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三、存在问题:

 1、现场抽查员工“一懂三会”知识情况,部分员工知识不熟悉。

 2、安全疏散应急物质较少,无手电筒,防毒面具。

 四、评估结论:

 好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加强员工宣传教育、对知识不熟悉的员工加强培训。

 2、增设手电筒、防毒、烟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