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天然气的联邦法规怎么设定的?

2.天然气怎么开通需要什么手续

3.偷天然气最新处罚标准

4.家用燃气偷盗气法规处罚

天然气价格政策_天然气价格管制规定最新文件

盗用天然气处罚标准如下:

1、为了非法占有,行为人多次盗窃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数额较大,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处罚金;

3、数额巨大的,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窃立案的标准为:

1、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

2、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3、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综上所述:偷天然气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天然气的联邦法规怎么设定的?

偷窃天然气按盗窃罪处理,量刑标准如下:

1、为了非法占有,行为人多次盗窃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数额较大,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处罚金;

3、数额巨大的,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窃的数额认定方法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总的来说,居民偷天然气使用,如果盗窃数额较大,或属于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就构成盗窃罪,属于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天然气怎么开通需要什么手续

与美国所有的工业一样,天然气工业也受许多由联邦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的约束。例如主管健康及安全方面的行政部门对雇员的安全制定了法规,安全交流委员会对资助和财政报告等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除了这些常规的工业法规之外,还依法建立了一些联邦机构专门负责能源工业,包括天然气运输与配气公司。表8.1总结了影响天然气工业的联邦法规与其他举措。

最早的直接影响天然气工业的联邦政府法规是 1938年的天然气法令。该法令授权成立于 1920年的联邦电力委员会(FPC)制定关于水电站大坝建设的法规,并制定关于州际管道公司的法规。FPC的特权还在于:

(1)规范州际间商务活动中的天然气交易;(2)为天然气的销售与运输制定价格与税率以及相关的合同;(3)为州际间管道公司授予公共事业与必需品的合格证,并要求这些公司为全市或一些大公司提供天然气服务;(4)为州际间管道公司提供一致的账户管理;(5)为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定期的报告;(6)帮助储存一定量天然气的资源。

当天然气法令通过以后,就不仅仅适用于天然气的生产者了。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随着天然气需求量的突然增加,天然气生产者也将价格大大提高了。提价涉及管道与配气公司,它们被要求提高价格,以达到其相应的水准。这种情况到了1954年就发生了改变,当时发生了菲利普斯(Phillips)石油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所有生产者均受到“天然气法”的约束,因此,也受FPC的约束。

表8.1 影响天然气工业的联邦法律与其他措施

根据这一决定,由生产者做出的价格申请就压倒了FPC的行政管理能力。为了控制这些申请在生产区建立了关于价格标准的法规。这些价格法规给生产者的发展制造了障碍。这些生产者同时也是石油天然气的勘探者,他们在国外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要比在美国境内获利大得多。结果,美国的天然气井数量急剧下降,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一些管道公司已无法买到可以满足他们已有的用户所需的天然气量了。

短缺,意指天然气供应的不足,当时成为天然气工业的代名词。FPC建立了一个优先权系统,将用户中的“必须用户”(指最需要保障供给的人群)与“可间断的”用户区别开来,比如可以使用其他燃料的发电厂等。这些可间断的用户在天然气供应难以满足其需求时,可首先考虑暂停供气。

然而,到了1973年,石油出口国组织的石油禁运使得联邦能源管理法令在次年就得以通过。能源管理机构被授权对短缺的石油天然气产品配给及价格进行控制。在同一时期,相关部门成立了联邦能源立法委员会,最终确定了FPC的许多职责。

国家能源法

1978年,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国家能源法》被通过了,该法令由五个部分组成:

(1) 《国家节能政策》,要求公共部门鼓励其用户节约能源,要采取节能措施。

(2) 《发电厂与工业燃料使用法》,要求发电厂在可能的情况下转而使用煤,此举禁止在公共设施与工业锅炉中使用天然气。

(3) 《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建立了联邦服务终止标准,要求公共事业的股票持有者为政治和倡议性广告付费,并且鼓励发展热电联供项目。

(4) 《天然气政策法》,为生产者提出了一个淘汰机制价格规则,为农业使用天然气的“短缺”做了新的定义,并为工业性售气厘定了短缺时的天然气价格。

(5) 《能源税法》,为居民用户建立了税收标准,包括对低里程汽车征收消费税。

该国家能源法改变了天然气工业与最初的供—求关系。在此法令颁布之前,许多天然气被输送给了各州内的市场,在那里,生产者可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而不必受到联邦政府的控制。在立法之后,州际间的管道公司就可以与州内的企业展开竞争了,他们能够以与州内购买者相同的价格买到天然气。

在接下来的几年,天然气的供求形式发生了逆转。随着价格的增长,大量天然气进入了市场,很快就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天然气供应的“泡沫”。然而,与此同时,天然气的较高价格削弱了它与石油的竞争力,因此,大型工业用户就把目光从天然气转向了其他能源。随着天然气需求量的下降,管道公司无法 “运作”,无法接收他们来自天然气生产厂家的合同所要求的气量了。

在可能的地方,从法令上讲,管道已经被 “逐出市场”,这也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抗力”。这种情况允许公司在法庭上证明,极度异常的市场条件与自然灾难的后果是等同的。另一方面,按照合同规定的“货到付款”的规定,即使管线没有将天然气销售出去,他们也被要求支付天然气款。

“货到付款”的规定意味着是对天然气供应商的一种鼓励——他们的生产成本可以收回了。联邦能源立法委员会 (FERC)允许这些投资中的一部分用于区域性天然气配气公司。因此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也不用再为辖区内的天然气公司考虑如何回收投资,因此就不再具有确立规则的职能了,由此,在他们的管辖范围内,天然气配气公司能够收回自己的投资了。

1978年颁布的《国家能源法令》中的公共事业政策法规 (PURPA)对热电联供的经济影响力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热电联供比单一的发电效率更高,因为废弃的热量被回收并利用了。以前,那些要使用大量蒸汽发电的工业天然气用户被要求与公共电力设施的系统相连接,这是一种即昂贵又复杂的工程,而且,公共电力设施也要为用户提供备用电力而支付大量资金。

PURPA解除了这种连接,责成公共事业部门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备用电力,进而要求它们以一种“逃避惩罚的价格 (意为此价格与公共电力设施本身所发出的电力“物有所值”)”从自己的工业用户那里购买电力。通过给予热电联供的一个基本保证的价格和市场,PURPA极大地提高了自己对许多工业用户的热电联供的吸引力。此举还引发了与公共事业部门的竞争,两者竞相欲成为“独立的发电者”, PURPA建立了新工厂,专门用于热电联供。公共事业部门为此与PURPA对簿公堂,但PURPA所定的章程在1983年被执行了。在1989年“天然气井口控制法”的规定下,所有对井口天然气的价格控制到了1992年底就都被废除了。国会承认在天然气市场中的数千家天然气生产厂家与许多购气者已经使市场的竞争力大大提高。在联邦的层面上,这一法令为天然气的销售提供了一种自由的市场氛围,使短期“现货”市场上出现了极低的价格。

非常规的天然气运输

可能联邦法律最大的影响在于FERC对“天然气政策法条款”(1985年第436条款和1987年第500条款以及1993年的第636条款)的落实。这些条款允许地方性的天然气配气公司与大宗用户“绕过”管道公司直接从生产商、市场和经纪人那里购买天然气,甚至一些用户铺设了自己的管道。但是FERC很快就要求管道公司输送所有来源的天然气,导致过去的销售者与购买者关系产生巨大变化。接着,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不得不考虑这种“绕开”行为对公司的冲击。

到1993年,FERC的条款已经提供了:

(1)对天然气 (不论是通过管道购买的还是从第三方购买)完全平等的运输服务;(2)开放简单易行的天然气储集服务;(3)开通州际间的天然气管道 (“未打包的”),而将购买与运输服务分开;(4)解除州际管道对天然气来源的限制,仅用市场价格来进行约束。

(5)事先授权的放弃规则,允许天然气销售合同在合同终止时期,对继续服务没有法律要求或者规定;(6)对运输与储存服务指定固定的价格,包括返还的股权和税金也被包括在需要付款之内;(7)为公司的市场运作提供所有信息以及打折的可能性。

(8)同意将过渡的价格作为管道公司的价格预案。

环境法规

最早的清洁空气法于 1970年通过,但美国国会于 1990年批准了一系列修正案,赋予该法令以更为实际的权力。这些修正案增加了对酸雨、城市空气污染以及有毒空气排放物 (危险的污染物)的控制。天然气工业并不是该法令的特定目标,但在与其他行业的竞争中,天然气工业却受益于该法令的某些禁令。

比如,发电厂会产生硫化物与氮的氧化物的排放,这两种物质都会产生酸雨。根据清洁空气法的修正案,发电厂就开始加大天然气的使用量,通过共燃与再燃减少排放物,并且已经开发出使用天然气锅炉和其他设备的操作技术。

同样地,小汽车和其他以汽油和柴油为燃料的交通工具也会排放化学物质,它们与臭氧层发生反应生成城市中的烟雾,这已成为美国最为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在美国,已有20多个城市不再执行联邦政府关于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了。在这些区域,已有大量的天然气汽车被出售,以求达到当地的空气质量标准,这正是“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所要求的。汽车使用天然气时,所产生的排放物要比使用汽油或柴油少得多。

另一方面,燃烧天然气的装置也必须符合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的要求。这已经影响到了许多燃烧天然气的发动机与涡轮机,尤其是那些在天然气管道的加压站使用的装置。各种技术不断地被开发出来,用于减少这些来自发动机和涡轮机的排放物。在南加利福尼亚州,即使是相对较小的发动机 (比如用在天然气制冷机上的发动机),也必须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以获得运行的许可。除湿机使用乙二醇以除去原始天然气中的水分,也会放出有毒的空气污染物。天然气处理人员目前正在评估能够控制这些化学排放物的各种方法。

另一种对环境的关注是地球臭氧层的破坏,这是能够保护人类免受紫外线伤害的大气屏障。含有氯气的化学物质 (例如用在制冷机中的氟利昂),被认为是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罪魁祸首。在20世纪90年代,这些化学物质被环境保护组织所淘汰,许多电力制冷机被天然气动力系统所替代,它使用无害的制冷剂。

在20世纪90年代,一个被激烈讨论的环境问题就是全球变暖。这种现象被认为是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比如二氧化碳与甲烷气),它们吸收了地球的热量并逐渐的使大气层变暖。升高的大气与水温会扰乱地球气候的格局,并可引起地球气候的重大变化。

天然气工业不得不寻求各种方法以控制从汽车、管道和其他设施中排放出的甲烷。然而,当应用于高效率的涡轮机、锅炉和其他设备时,天然气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要远远低于其他化石燃料,进而可以缓解全球变暖的趋势。

能源政策法

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是相关法令的又一座里程碑,这里尤指它对天然气工业的影响。该法令的目的在于减少美国对国外石油的依赖。它要求联邦政府购买能够使用相当大比例的替代燃料的汽车,并且鼓励私人也购买此类汽车。该法律适用于 125个对当地空气质量不关心的大都市,并且规定那些集中加注燃料的车队使用替代燃料汽车,而且对使用替代燃料的汽车实行减税政策。政府以及个人已经购买了大量的天然气汽车,这正是该法律的成效。

能源政策法的其他内容授权联邦政府资助从常规与非常规能源回收更多的天然气的研究工作,并提高国家天然气的储备能力。该法令还授权投入更多的新技术以减少来自一些固定的场所 (比如发电厂)的排放物,开发一些耗能小的加热与制冷技术。该法令还使得非公共设施和不规范的公共设施建立发电厂,并且更易于进入全国范围的输电网。

该法令还涵盖了适用于公共设施与其他装置的耗能标准,要求各州的立法者考虑用于天然气公共部门的“一体化资源”计划。这些条款建立了供需战略,有望降低费用并提高能源效率。各州的立法者还必须考虑让那些能够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投资获利。

偷天然气最新处罚标准

一、开通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提供个人户口本+房产证+个人有效身份证+开通费用。

天然气开户流程:

1、已购买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

2、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3、先去物业开个证明,说明是报装天然气的.

4、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房产证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

5、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之后,煤气公司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量尺寸,第二天就来装表和硬管

6、安装之后,安排点火,师傅会带着软管过来接好

具备安装条件

1、已购买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

2、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所需证件

1、天然气入网费单据原件

2、户主身份证(与入网费缴费单据姓名一致)

3、天然气灶具合格证或说明书

报名安装

1、一、二条件完全具备后,携所需证件到天然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

2、报名后由**公司安排工程人员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私接天然气违法吗

私接燃气管道属违法行为,管道接通后未经‘安检’验收就投入使用,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责任。只私改未使用的:管理部门会对私接用户,限期恢复图纸设计原样。恢复原样后申请管理部门有偿‘安检’验收,超过限期的予以罚款。

三、居民偷天然气处罚标准

居民偷天然气处罚标准如下:

1、为了非法占有,行为人多次盗窃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数额较大,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被处罚金;

3、数额巨大的,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判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厨房没有门是否可以开通天然气

不可以开通天然气,厨房没有门,存在太大的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开通流程

1、需要办理天然气开通手续的申请人首先家里就要事先安装好合格的天然气灶具,并请专门的人员进行安装。开户申请人记得要收好灶具的合格证。

2、安装好天然气可用炉灶之后申请人需要前往小区物业办理安装天然气证明。

3、开好证明之后携带好自己的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自己安装的灶具的合格证前往燃气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4、燃气公司在受理开户人的开户请求之后会与开户人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开户申请人此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开户费用。

5、办理好所有手续之后,燃气公司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上门为开户申请人安装天然气管道,并开始供气。

天然气作为目前的一种比较清洁的能源,其燃烧比煤更好充分,不易造成气体污染物。目前我国天然气已经逐步取代煤炭在家庭燃料中的地位,这也体现了我国保护环境的决心。需要办理天然气开户手续的居民携带好相关证件前往燃气公司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家用燃气偷盗气法规处罚

偷燃气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偷天然气数额较大的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偷盗气行为涉及到燃气设施改动,会破坏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具有极大危险性,且偷盗气的用户往往不具备对管道燃气进行安全检查和抢险维修的能力,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极易引发燃气爆燃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私接私改燃气管道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数额一千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两千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盗窃价值两千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3、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二、偷窃罪量刑标准:

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天然气数额较大的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等,如果偷天然气数额巨大,量刑的幅度是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哪些行为属于盗用燃气:盗用燃气是指擅自拆卸、改装、安装燃气计量设施,致使燃气设施未经过正规安装并登记备案的计量表而直接使用,或损坏计量表具,改动计量数据使之无法正常计量,以达到使用燃气不计量或少计量的行为;以及未经过许可私自加装燃气具改变燃气用途,以利用不同用途燃气的价格差达到少交气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