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求!《广元市人民文件》广府发〔2009〕10号

2.广元市天然气管道占地最新补偿标准

3.2019年广元市棚户区改造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4.本周末想从成都去广元市玩

5.广元有哪些县城

2020广元天然气涨价最新通知_广元居民用气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

广元市辖利州、昭化、朝天3区和青川、旺苍、剑阁、苍溪4县,91个镇,139个乡,9个街道办事处,2430个村民委员会,16559个村民小组。

广元市境内设有6个社区街道办事处,其中利州区3个、旺苍县3个,是由市批准设立的临时性行政单位,非经四川省批准设立的法定街道办事处,实行单列。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个实行单列的准行政区,托管利州区的盘龙镇,另外托管利州区的下西坝街道、袁家坝街道和石龙街道3个社区街道办事处。利州区的下西坝社区街道、袁家坝社区街道、石龙社区街道分别位于河西街道、盘龙镇、宝轮镇行政区域内。

扩展资料:

1985年2月,撤销广元县,设立地级广元市和市中区,原广元县改为广元市市中区;将原绵阳专区的青川、旺苍、剑阁3县划归广元市管辖;同年6月1日,广元市人民成立;同年9月,将原南充专区的苍溪县划归广元市管辖。

1989年5月11日,缩小市中区,设立元坝、朝天两个郊区(县级)。 2007年3月13日,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2013年4月1日,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

百度百科——广元市

急求!《广元市人民文件》广府发〔2009〕10号

一 、区级部门

1.办公室(政策法规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应急管理、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文秘等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等工作。

2.党群工作部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负责党工委日常工作及其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调查分析各阶层的思想动态;负责舆情的收集处置;组织指导理论研究、学习宣传等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两新组织和基层党建工作;负责统战、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工作。

3. 经济商务发展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园区产业项目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负责外经、外贸、外资,监测、汇总、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负责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等生产要素的综合协调;负责入园企业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和性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组织申报重大项目;指导中小企业,培育龙头企业;负责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降耗、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拟订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奖励等相关工作;负责孵化器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知识产权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负责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区内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作;牵头协调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三方物流、会展经济、电子商务发展;负责统计工作。

4.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编制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就业创业、人才开发、社会保险、工资、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5. 财政局(融资办)

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政、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受市人民委托,履行经开区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协调税收征管;负责非税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融资的管理使用;负责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和管理;协助性投资项目招投标;负责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审核;负责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审查报批;负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工作;负责购的统筹和监督管理;负责融资平台体系和风险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入园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协调企业融资工作;负责经开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 招商引资局

贯彻执行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招商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招商引资项目征集、包装及推介、宣传工作;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和招商网络;承办招商项目信息发布和宣传活动;负责招商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和协调等工作。

7. 建设环保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景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组织审查符合总体规划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委会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协调园区企业的工程建设;协调办理工业、基础设施及与之配套项目的“一书两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技术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协助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8. 社会事务管理局(农村工作办公室)

负责民政、生育、文化体育广播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业工作;负责移民扶贫、以工代赈、民族宗教等工作。

9. 监察审计局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区内各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区内各部门领导及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区内各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

10. 投资服务局

编制落地项目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前期工商登记、项目报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代办;负责建设期间水、电、路等要素保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房屋产权等相关证件。

11.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助做好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

12.综合治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协调政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负责信访、维稳、防邪等工作;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牵头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承担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区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与相关科研机构和部门的科研业务合作,提供科技服务和技术依托;为入区孵化项目提供研发、中试场所与相关支持;促进产学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负责收集和发布技术、经济、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科技界、产业界、金融界建立互通合作渠道;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人员引进、高新技术嫁接的协调服务和产业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资服务。

14.公安分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抢险救援工作和社会公共突发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侦查工作,协调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案件;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群体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执行市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5. 工商分局

负责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16.国税分局

负责开发区、南河、上西片区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开发区、南河、上西片区国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值税专用的管理、金税工程推广应用、涉外税收管理、反避税调查、税收协定执行、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普法工作以及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确认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负责对开发区、南河、上西片区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税收分析和评估、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和数据集分析、纳税服务以及进行税收预测分析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17. 地税分局

分局内设办公室、财务科、综合税收管理科和纳税评估科,下设管理一所、二所、三所、四所、五所5个税务管理所。负责广元市城区南河片区、上西片区、万源片区和广元经济开发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18.国土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培训、指导和政策法规宣传;协调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及出具勘测定界报告;负责发布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项目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费协议签订及地面附着物调查和书面审核工作;承办各类用地供地方案编制和报批、执行工作;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执行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监督管理地价评估中介行为;建立土地储备库;办理储备土地融资相关工作;承办工业用地供地会审会,按照经市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

19规建分局

经市局授权指导开发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管理;负责开发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综合管理和指导开发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开发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开工审批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质监分局

负责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贯彻实施安全认证产品强制性监督管理工作。

21.环保分局

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市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的环评审批;负责审批权限以内项目的试生产申请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协助办理市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的其它事项。

22.药监分局

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对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及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监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开展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组织考核评价。

23.司法分局

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承担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协助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办市司法局及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检察室

负责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区管理创新;完成区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5.消防大队

消防行政许可,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调查。

26.城管大队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市政、环境保护方面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公安治安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违反城市限养区犬只管理、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及市人民报经省人民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区辖机构

区辖机构4个,即盘龙镇、下西坝街道、袁家坝街道、石龙街道。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房屋征收与补偿、生育、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卫生等工作。  (一)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镇(设党委、人大、、)  (二)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街道(设党工委、办事处)  (三)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街道办事处(设党工委、办事处)  (四)国家级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龙街道(设党工委、办事处)

广元市天然气管道占地最新补偿标准

广元市人民

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已经五届市人民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四日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办公厅《转发国土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90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 件

标 准

特等

680-750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甲等

610-680

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

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乙等

540-610

1、层高2.8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480-540

1、层高2.5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

2、18砖墙,清水墙面;

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

(二)砖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 件

标 准

甲等

390-46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3、18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

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20-390

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2、18砖墙,清水墙面;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50-32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2.5米以上,墙体有沉陷;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三)穿逗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准

甲等

350-400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10-350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20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单砖墙;

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60-31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2.5米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15厘米以上;

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四)土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 准

甲等

330-38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

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

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280-330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

3、内外土墙未粉饰。

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30-280

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损;

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

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

(五)简易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 准

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

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

(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 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

(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

(4)层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计算;

(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

(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

(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2、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4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1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3、其它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

(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3级,房屋修建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至15年(含15年),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1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

(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①房间包门、包窗、包墙;②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③固定木质家具、装饰台柜;④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⑤内墙乳胶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30%。

(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2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

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四、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种 类

补偿标准

条 件

调整后标准

防旱池、储水池

50-85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补偿)

100-300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粪 池

50-85元/ 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堰 塘

7-12元/ m3

鱼 塘

30-40/ m3

条石、砖砌、混凝土

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

20-30/ m3

块石、卵石

7-12元/ m3

土埂

水 井

(机井抽水机电

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1700/口

压水井

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1200-1500元/m

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

400-450元/m3

口径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红层找水井

水窖(人畜饮水)

120-170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围 墙

50-65元/m2

砖砌、粉饰

320-360元/m3

15元/m2

土墙

晒 坝

50元/㎡

混凝土、石板

25元/㎡

三合土

堡 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

100-140元/m3

条石、浆砌、混凝土

50-80元/m3

片石、块石、卵石

洗衣台

200元/座

砖石砌、混凝土

糟子(饲料发酵)坑

50-85元/m3

砖石砌、混凝土

680-1100元/套

砖灶、瓷砖铺贴

340-510元/套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 棚

30-60元/㎡

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

花 台

50-85元/m3

砖、石砌

坟 墓(明坟、有主坟)

1500-2000元/座

碑帽齐全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

1000-1500元/座

土坟

苕 窖

30-70元/m3

土窑、石砌、砖砌

室外引水管

2-5元/m

塑料

10-16元/m

铁管、钢管

庭院大门

400元/m2

铁管、钢管结构大门

庭院门柱

300元/m3

砖砌、混凝土结构

道路

路面

280-320元/m3

混凝土

150-220元/m3

泥结石

80-120元/ m3

三合土

路基

10-15元/ m3

宽2.5m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园架桩

5-10元/根

水泥桩

3-5元/根

木桩

养殖窟

40-60元/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接受器、太阳能

400元/座

防盗门

600-1000元/扇

铁、铝合金

雨棚、防盗护栏

60-100元/㎡

钢筋、铁、铝合金

相关说明:

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

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五、林木补偿标准

种 类

条 件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幼 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

初挂果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6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6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

10000-30000元/亩

猕猴桃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5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200-3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

30000-60000元/亩

幼 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

初 树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5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幼 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

等级下调20%

初挂果

地径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

10-3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

3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100-200元/株

成 片

幼树亩均超过800株

4000-10000元/亩

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

30000-50000元/亩

油 桐

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

10-40元/株

米径大于10cm

40-100元/株

花 椒

地径小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10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200-400元/株

杜 仲

米径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米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

10-20元/株

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

20-30元/株

米径大于20cm

30-100元/株

亩均超过200株

4000-10000元/亩

地径小于或等于3cm

2-3元/株

良种桑按同等级的1.5倍补偿

地径大于3cm

3-5元/株

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

3000-4000元/亩

其他类

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

树 木

胸径1.3m处

胸径小于或等于3㎝

不予补偿

天然生长

胸径3-5㎝

5元/株

胸径5-8㎝

5-10元/株

胸径8-14㎝

10-20元/株

胸径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竹 丛

新栽竹丛

10元/㎡

成材竹丛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1200-1800元/亩

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亩

园 林

绿化树木

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

按国家定额

补偿搬迁费

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

成片林以面积补偿

6000-10000元/亩

苗 圃

嫁接苗圃超过10000株/亩

10000-20000元/亩

实生苗圃超过10000株/亩

4000-10000元/亩

相关说明:

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

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六、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川府函〔2008〕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八)对以前的遗留问题,由各级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合理予以解决。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2019年广元市棚户区改造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乡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金华律师://.lawtime.cn/jinhua

本周末想从成都去广元市玩

利州区人民,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规划主导,群众自愿,主体,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法推进。

第四条改造区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区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五条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初步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市区人民组织有关方面对改造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改造区范围内公众意见,吸收合理意见,同时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见时间内,改造区范围中赞成实施改造的被征收人户数比例未达到90%,暂不作出征收决定,原则上5年内不再主导实施该棚户区改造。

(三)按照《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登记确权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的构(建)筑物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逐户调查登记情况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六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城管、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经营许可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并对暂停办理手续有关事项及时予以公告。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市区人民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市区人民作出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九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补偿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户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十二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具体标准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第二十条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市区人民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三)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建)筑物的,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第二十四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三)经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不予补偿的构(建)筑物。

第二节过渡

第二十五条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搬迁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

(三)临时安置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单价计算。

(四)在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小于原房面积的,应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置费。

第三节安置还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还房,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进行异地类似房屋还房。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提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二)房屋征收部门提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

(三)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四)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五)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偿还够50平方米。

(七)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

(八)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

第三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还房时免收有关入网费用。

第三十二条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城管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市区人民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支持、唆使被征收人阻扰征收工作的,由市区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管、住建、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或被征收人不明确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或不作出调查认定结论的,由市区人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以牟取不当补偿为目的,弄虚作,谎报瞒报,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超标准超范围补偿安置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广元市中心城区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四十四条广元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出台前,参照本办法执行,细则出台后按照征收补偿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改造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房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已招标、签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二)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人民法制办负责解释

广元有哪些县城

火车票:空调硬座¥45

区号:0839

邮政编码:628000

位置:广元位于四川省北部川、陕、甘三省交界之处,北连秦岭,南接剑门,扼古金牛道之咽喉,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是川北第一重镇。

面积:全市面积16616.59平方公里

人口:人口299.16万

行政区划:辖旺苍、苍溪、剑阁、青川4县和朝天、元坝、市中区3个县级区

市树:塔柏

市花:桂花

别名:女儿国

广元,古称利州,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女皇帝武则天的故里,地处中国西南腹地,长江上游,川陕甘三省交界处,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广元,历史悠久,旅游十分丰富,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剑门蜀道贯穿全境,并拥有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剑门关国家森林公园,皇泽寺、千佛崖、觉苑寺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白龙湖、鼓城山——七里峡、黑石坡、水磨沟、天台山、川北温泉等十多处国家级、省级品味的旅游,三国遗址遗迹140多处。

广元市地处四川北部嘉陵江上游,是陕、甘、川三省接合部,素有"川北门户"之称。1985年经院批准建立的地级市,辖旺苍、苍溪、剑阁、青川4县和朝天、元坝、市中区3个县级区。全市面积16616.59平方公里。1998年总人口299.16万。

广元古称利州,已有2300多年的历史。广元是川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元人民对中国革命的胜利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境内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即中国唯一女皇帝武则天的祀庙皇泽寺和被誉为"历代石刻艺术陈列馆"的千佛崖摩崖造像,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处,即观音崖摩崖造像、鹤鸣观道教石刻造像、觉菀寺唐代壁画、红军石刻标语碑林和柳桥红军标语牌坊等。有国家级风景区剑门蜀道(广元是中心地带),"天下雄关"剑门关,"三百里程十万树"的翠云廊以及千仞绝壁之上的古栈道遗址等,境内还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唐家河、鼓城山森林公园、天中山森林公园等。

城市概况 广元,古称利州。地处四川盆周北部山区、嘉陵江上游、川陕甘三省结合部。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封建时代杰出的女政治家——武则天的诞生地,是三国历史文化的重要走廊,是川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建立省辖地级市,辖市中区、元坝、朝天三区和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四县,幅员面积1.6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03万,城市人口27万,市城区面积25平方公里。是对外开放城市、全国首批农科教结合示范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和四川省山水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城市。

经济发展 坚持“三次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狠抓城市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旅游经济、特色经济五大板块,着力培育有色金属、食品饮料、药业、种草养畜、林果、旅游六大特色支柱产业。2003年全市生产总值104.1亿元,其中一、二、三产业增加值36.7亿元、29.5亿元、37.9亿元,分别上年增长10%、4.6%、18.6%、9.3%,比1985年增长1.82倍、1.27倍、1.63倍、3.21倍,年均递增5.9%、4.7%、5.5%、8.3%。一、二、三产业的结构比例由1985年的43.7:34.2:22.1调整为35.3:28.3:36.4。粮食产量121.5万吨,出栏肉猪307.3万头,工业总产值57.0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0亿元,同别增长17.4%、1.92倍、3.55倍、12.64倍、7.77倍,年均递增0.9%、6.14%、8.8%、15.62%、12.82%。财政收入7.3亿元,一般预算支出17.4亿元,同别增长11.17倍、28倍,年均递增14.89%、20.57%。民营经济增加值34.7亿元,比2000年增长29.7%,年均递增13.9%。

对外开放 共实施国内经济合作项目2234个,引进到位资金82.51亿元,中恒纺织、启明星铝业、娃哈哈饮料、广益食品、正大青春宝、深圳赛格、温州新纪元、陕西联星、青岛中能信纷纷落户广元。全省“盆周山区外经贸发展示范市”创建工作成效明显,培育外经贸企业40家,取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30家,“三资企业”17家,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家客户建立贸易关系,出口商品13大类60个品种,出口总额5803万美元、增长50倍。建立畜禽、纺织、农产品、高耗能等四大产品出口基地,形成“巩固亚洲,开拓远洋,发展俄东、新马地区和中东”的市场格局。加工贸易额5571万美元,居全省第四位。境外劳务输出400人,培训储备8600人。

城市建设 强化发展意识做强城市,强化精品意识做优城市,强化环境意识做美城市。“城市二次创业”顺利推进,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取利用土地生财聚财、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动社会各界筹资、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有偿转让市政公用设施等筹资措施,共投入中心城区建设资金27.2亿元。实施“硬化、文化”工程。拆迁房屋52.56万平方米,新建房屋93.28万平方米,其中安居工程和经济实用房71.28万平方米。新建利州东路、苴国路、利州广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一批重点工程,新建设中广天然气长输管线292公里,新建城镇防洪堤42.2公里。新建南河体育场、图书馆、广元文化大厦、红军文化园、皇泽寺二期改(扩)建工程等一批文体设施。实施“绿化、亮化”工程。以凤凰山公园为“绿心”,以嘉陵江、白龙江、南河沿岸为“绿轴”,以城周天台山、南山、黑石坡森林公园为“绿屏”,建设点线面结合、环境景观相互交融的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增长7.4倍和2.65倍。利州、凤冠等城市景点广场安装了龙柱灯、奥立八方灯等20余种灯型1万余盏,亮灯率98%以上。实施“净化、美化”工程。街路清扫保洁200万平方米以上,垃圾清运、处理率均达100%。建成烟控区13个33平方公里,建成环境噪声达标区10个19.9平方公里。农房建设竣工面积年均保持在220余平方米以上,农村人均居住面积22平方米,宝轮镇被授予“国家示范镇”称号。新建沼气池14.45万口。2003年末与建市时比,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7倍,人口增长4.2倍,人均道路面积增长2.9倍,城市排水管网密度增长5.5倍,日供水能力增长40倍,每万人公共汽车增长12倍,居民用气普及率77.7%,人均居住面积增长1.8倍,城镇化率提高13.8个百分点,城市绿化覆盖率增长7.4倍,人均公共绿地增长2.65倍。2003年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交通信息 广元是川陕甘毗邻地区的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中心,宝成铁路、成普铁路和108、212两条国道主干线在市城区交汇,嘉陵江水运可直达重庆,广元机场已开通广州、北京、西安、九寨沟四条航线,绵广高速全线通车,广巴高速正式立项,集水、陆、空于一体的立体交通格局,使广元处在一个扼水陆要冲、控南北咽喉的枢纽位置上,成为东连中部、东部,西接大西南、大西北的重要通衢。“一小时到县”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公路总里程4666.47公里,新建改建国省县乡公路2300公里、村道公路5568公里,新铺油路、水泥路810公里,新建高速公路59.7公里、高等级公路227.3公里。固定电话32.6万户,其中城市18.5万户,移动电话71.1万部。建成信息网、系统办公业务网,金税、金卡网络系统普遍推行,电视监控、智能防盗系统普遍推广。

生态环境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大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工程实施力度,切实搞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造林900.82万亩,森林覆盖率42.3%,比1985年提高18.2个百分点。保护水域面积158平方公里。突出抓好嘉陵江等重点江河的水污染治理,废水排放达标率86%,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57%。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流域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是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最佳地区之一。

社会事业 坚定不移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全面推行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目标责任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365项,引进推广国外先进科技成果42项,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7%。苍溪县被评为“四川省科技工作先进县”。普及义务教育,扩大高中教育,强化职业教育,重视成人教育,培育高等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教育投资5.82亿元、增长20倍。按期完成“两基”。建成教育网,实现“校校通”。各级各类学校23所,民办教育机构257所,建成国家、省、市重点(示范、特色)学校175所,四川省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广元外国语学校、苍溪中学、剑阁职中等一批知名学校正在崛起。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98%、90.7%、62.4%,特级教师69名。在校生54.4万,3-6周岁幼儿入园率65%,小学、初中入学率99.17%、99%,巩固率.92%、.5%,居全省第5位;高中阶段毛入学率52%,在校生4.34万,万人口在校生比居全省第8位,高考录取率71.89%,普通高考万人口升学率居全省第11位。职业学校在校生3.25万,毕业安置率98%。教育科研课题实验结题80项,省奖励10项。卫生机构1161个,医院床位7548张、每千人口拥有2.49张,卫生技术人员9371人、每千人口拥有3.09人,村卫生站2184个,乡村医生2376人,预算卫生经费支出增加12倍,平均期望寿命提高3岁。农村医疗卫生、防保网络巩固发展,医疗卫生中心、新型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初步形成,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307.18/10万、0.02‰,抗击“非典”取得无死亡病例、无二代病人、无医务人员感染、无疫情扩散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广元籍选手曾荣获亚运会金牌1枚,全运会金牌、铜牌各1枚,全锦赛铜牌1枚,省级赛区金牌69枚、银牌52枚、铜牌58枚。向国家队输送优秀运动员20名。获全国、全省群众体育先进集体21个、87个,全国、全省先进个人24人、124人。学校体育连续6年获省一等奖。投资2500万元的南河体育场等一批体育基础设施功能齐备。创新农村文化发展思路,苍溪县“生态庭园经济+庭园文化”模式受到和省委、省好评,并在全省推广。女儿节、雪梨节、山珍节、荷花节、桃花节、豆腐节等地方文化活动丰富多彩。馆藏图书39.7万册,年接待读者19.9万人,年借阅图书44万册。广播、电视覆盖率94.76%、96.21%,有线电视入户率35.9%。

居民生活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146元,累计增长6.25倍,年均增长11.6%。农民人均纯收入1639元,累计增长4.48倍,年均增长9.9%。城乡居民储蓄存款90.7亿元,同比增长46.74倍,年均递增23.96%。城镇从业人员21.13万人,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14.53万人,私营、个体企业6.6万人。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83万人,基金结存3.6亿元。企业养老保险征收6.2亿元、支付7.98亿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筹集2.94亿元,向88521名下岗职工发放1.93亿元,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1.22亿元。指导培训失业下岗人员1.7亿人次,帮助失业下岗人员2.5万人再就业,劳务输出5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再就业率50%以上,城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98%以上。

主要指标 人均GDP3423元,第二、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64.7%。科技进步对GDP增长的贡献率21.8%。进出口总额相当于GDP的4.6%。城市化水平25.3%。成人识字率93%,大专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1.82%,教育事业费支出占GDP的比重3.45%。平均预期寿命69.54岁。人口自然增长率0.88‰,恩格尔系数5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6.5平方米。人均生活用电量55千瓦小时/年。每百人拥有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分别为10.7部、23部。家庭电脑普及率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1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54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8.53平方米。

问题一:广元市有多少个县区 广元市有四县(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三区(利州区、朝天区、元坝区)。

问题二:广元市有哪些县 辖利州、元坝、朝天3区和青川、旺苍、剑阁、苍溪4县,93个镇,164个乡,8个街道办事处,24个村民委员会,159个居民委员会,15294个村民小组。

问题三:四川广元有几个县市组成? 广元市共辖5个区、4个县。

利州区面积1482平方千米,全区辖8个街道、7个镇、3个乡:东坝街道、嘉陵街道、河西街道、南河街道、雪峰街道、上西街道、回龙河街道、杨家岩街道、荣山镇、大石镇、盘龙镇、宝轮镇、赤化镇、三堆镇、工农镇、白朝乡、金洞乡、龙潭乡。区 *** 驻东坝街道。

元坝区面积1435平方千米,全区辖1个街道、9个镇、19个乡:拣银岩街道、元坝镇、卫子镇、家镇、磨滩镇、柏林沟镇、太公镇、虎跳镇、红岩镇、昭化镇、晋贤乡、文村乡、清水乡、张家乡、香溪乡、青牛乡、陈江乡、丁家乡、黄龙乡、石井铺乡、白果乡、梅树乡、明觉乡、射箭乡、朝阳乡、大朝乡、沙坝乡、柳桥乡、子云乡。区 *** 驻元坝镇。

朝天区面积1618平方千米,全区辖6个镇、19个乡:朝天镇、大滩镇、羊木镇、曾家镇、中子镇、沙河镇、陈家乡、小安乡、鱼洞乡、东溪河乡、花石乡、蒲家乡、西北乡、宣河乡、转斗乡、青林乡、平溪乡、两河口乡、李家乡、汪家乡、麻柳乡、临溪乡、文安乡、马家坝乡、柏杨乡。区 *** 驻朝天镇。

广元经济开发区,人口4.6万。面积46平方千米.辖三个街道办事处。21个村。分别是下西街道办事处。袁家坝街道办事处。石农街道办事处。主要发展电解铝。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军事设备等产业。

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面积16平方千米.人口2.3万。主要发展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青川县面积3269平方千米,全县辖9个镇、25个乡、2个民族乡:乔庄镇、青溪镇、房石镇、关庄镇、凉水镇、竹园镇、木鱼镇、沙州镇、姚渡镇、黄坪乡、瓦砾乡、孔溪乡、茶坝乡、大坝乡、桥楼乡、三锅乡、蒿溪 *** 乡、乐安寺乡、前进乡、曲河乡、马公乡、石坝乡、红光乡、苏河乡、茅坝乡、大院 *** 乡、楼子乡、金子山乡、马鹿乡、七佛乡、建峰乡、白家乡、板桥乡、骑马乡、观音店乡、营盘乡。县 *** 驻乔庄镇。

剑阁县面积3204平方千米,全县辖23个镇、34个乡:普安镇、龙源镇、城北镇、盐店镇、柳沟镇、武连镇、东宝镇、开封镇、元山镇、演圣镇、王河镇、公兴镇、金仙镇、香沉镇、白龙镇、鹤龄镇、杨村镇、羊岭镇、江口镇、木马镇、剑门关镇、汉阳镇、下寺镇、江石乡、田家乡、闻溪乡、姚家乡、北庙乡、西庙乡、义兴乡、毛坝乡、凉山乡、垂泉乡、秀钟乡、正兴乡、马灯乡、高池乡、碗泉乡、迎水乡、国光乡、柘坝乡、公店乡、吼狮乡、长岭乡、涂山乡、圈龙乡、碑垭乡、广坪乡、禾丰乡、店子乡、摇铃乡、樵店乡、锦屏乡、柏垭乡、高观乡、张王乡、上寺乡。县 *** 驻下寺镇。

苍溪县面积2330.19平方千米,全县辖22个镇、17个乡:陵江镇、云峰镇、东青镇、白桥镇、八庙镇、五龙镇、永宁镇、鸳溪镇、三川镇、龙王镇、元坝镇、唤马镇、歧坪镇、白驿镇、漓江镇、文昌镇、岳东镇、石马镇、运山镇、东溪镇、高坡镇、龙山镇、禅林乡、亭子乡、白鹤乡、浙水乡、雍河乡、新观乡、中土乡、石门乡、月山乡、白山乡、彭店乡、桥溪乡、龙洞乡、黄猫乡、石灶乡、河地乡、双河乡。县 *** 驻陵江镇。

旺苍县面积26平方千米,全县辖15个镇、20个乡:东河镇、嘉川镇、木门镇、白水镇、尚武镇、张华镇、黄洋镇、普济镇、三江镇、金溪镇、五权镇、高阳镇、双汇镇、英萃镇、国华镇、龙凤乡、大河乡、九龙乡、万家乡、燕子乡、水磨乡、鼓城乡、檬子乡、福庆乡、枣林乡、麻英乡、柳溪乡、农建乡、化龙乡、大两乡、万山乡、正源乡、天星乡、盐河乡、大德乡。县 *** 驻东河镇。...>>

问题四:四川省广元市有哪几个区 广元市下辖利州、朝天、元坝等三个区,另外还管辖四个县,即: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广元市境内没有东西镇,但有一个东溪镇,离广元城区75公里,属苍溪县管辖。 你把“苍溪县东溪镇”放到“百度搜索”里一下就搜索出来了。那上面有很祥细的介绍。 baike.baidu/...060816

问题五:广元有几个县 40分 三区四县。三个区分别为利州、元坝、朝天三区,四县分别为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四县

问题六:广元地区都包括那些县? 四川省广元市下辖3区4县。3区:利州区(即原来的市中区)、元坝区、朝天区;4县: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不叫剑门县哈)、青川县。

问题七:广元附近有哪些城市? 广元北与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文县,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南郑县交界;南与南充市南部县、阆中市为邻;西与绵阳市平武县、江油市、梓潼县相连;东与巴中市南江县、巴州区接壤。

问题八:四川广元分几个地区? 广元市的幅员面积为16306平方公里,1994年末总人口292.72万人,2004年末305万人,城镇人口81.67万人,乡村人口211.0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32‰。截止2007年底,广元市户籍人口达到307.4万。

市辖3个区4个县,分为35个县辖区,174个乡、86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

广元市 面积16314平方千米,人口307.4万人(2007年)。

利州区  面积1482平方千米,人口48万。邮政编码628017。区人民 *** 驻地东坝街道。

元坝区 面积1435平方千米,人口24万。邮政编码628021。区人民 *** 驻地元坝街道。

朝天区 面积1618平方千米,人口21万。邮政编码628012。区人民 *** 驻地朝天街道。

旺苍县 面积26平方千米,人口45万。邮政编码628200。县人民 *** 驻东河镇。

青川县 面积3269平方千米,人口25万。邮政编码628100。县人民 *** 驻乔庄镇。

剑阁县 面积3204平方千米,人口67万。邮政编码628300。县人民 *** 驻下寺镇。

苍溪县 面积2330平方千米,人口77万。邮政编码628400。县人民 *** 驻陵江镇。

此处区划地名资料截至2007年4月;面积、人口截至2007年底。

市人民 *** 驻利州区,邮编:628017

行政区划代码:510800

区号:0839

车牌编号:川H

“全游网”是一个很好的旅游网站,楼主想知道的,上面都有。

网址3608。

问题九:广元位于四川什么位置,是县还是市? 30分 广元市位于四川省北部,川陕甘三省交汇处,为四川的北大门出川的咽喉重地。素有“女皇故里”、“蜀北重镇”、“川北门户”和“巴蜀金三角”之称。是历来川陕行政的首府。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武则天的故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