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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天然气公司主要是做高压长输管线进省及进入城市管网之前的部分,太原市燃气公司做的是城市燃气,只做太原市的居民和工业用天然气,一个是二道贩子,一个是三道贩子,都是赚中石油中石化赚剩下的。

国有煤矿是国有企业,山西和太原天然气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国家控股,区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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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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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西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电话0359-5377798,公司邮箱jxntrq@163,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其中有电话号码4条。

公司介绍:

山西晋西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2013-01-31在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河津市僧楼镇南方平村北。

山西晋西南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艳,注册资本12,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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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然气公司客服24小时电话

用户入住新房时不需要缴纳天燃气入户费。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价监函〔2017〕785号《关于严格执行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住房配套设施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第五条规定:

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收取。

凡2017年6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屋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可以拒缴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

扩展资料

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买房者不用再掏钱。

现行文件规定,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给燃气经营企业,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购房者不需要额外支付。

也就是说,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均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

既有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则以2009年为时间分隔线,分为两种情况。

2009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标准为1385元/户;高层(八层以上含八层)、别墅、自建房、复式建筑、商住两用、非住宅房屋,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依据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并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天然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200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多层、高层住宅,住户已经购买但没有安装天然气,现需要安装天然气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依据工程预算合理确定,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天然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发改委规定,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收取,不得向用户变相收取接口费、入网费、道路破损费等。

人民网-燃气入户费该不该收取

人民网-知行要收取天然气入户费

太原天然气公司客服24小时电话是96577。

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太原高新区开拓巷北2号楼。经营天然气储运、销售;天然气输气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道施工、维检修;天然气运营、管理、用户设施设计安装;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天然气汽车改装及零部件的经销;天然气器具的生产、加工、销售;天然气相关技术咨询及开发研制。

2021年11月22日消息,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日前发布了“2021山西企业100强”,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获得“2021山西企业100强”和“2021山西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称号。

太原天然气公司的服务承诺和企业文化:

创建企业文化的整体思路按照打造“五型”企业的要求开展工作,五型企业即:服务型、安全型、学习型、管理型、效益型。要坚持“安全稳定供气、全心全意服务”的企业宗旨。

1、工作积极热情,为用户提供廉洁、优质、规范的服务。

2、谈吐文雅、言行礼貌、不讲粗话、脏话、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3、用户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8分钟内出发现场进行处理;如发生险情,抢修人员在8分钟内出站进行处理。

4、抄表、收费、挂服务牌。

5、接到投诉或咨询,当天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