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

2.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3.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4.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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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天然气是分为民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商业管道这三种的,其价格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民用管道的天然气大概在2.28元每立方米左右,工业和商业管道的天然气价格大概在3.23每立方米左右。从最新的天然气行情来看,目前一吨的价格在3000-3500元左右。

下面,我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天然气的优点如下:

事实上,绿色、环保是天然气的最大产品优点,天然气这个产品是洁净而环保的一种优质的能源,是没有任何的硫、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在天然气燃烧的时候所会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相对于其它的化学燃料来说也是会少上很多的,天然气在燃烧与使用的时候所造成的温室的效应也是比较低的,因此,天然气的使用是能够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的质量。

除此之外,天然气也非常的经济、实惠,相对于人工的煤气来说,天然气的热值是一样的好,但是天然气这个产品的使用是更加的清洁与干净的,使用天然气来燃烧的话,是能够更加好的延长灶具的使用寿命的,而且在后期维护保养的时候也会更加的简单,并且购买的价格上面也是比较实惠的。

南昌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

南昌市阶梯用电的标准如下:

1、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度以下,即月均180度以下,电价不变,为0.60元每度。

2、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度至4200度,即月均180度至350度,电价上涨0.05元每度,为0.65元每度。

3、第三档电价为年用电量4200度以上,即月均350度以上,电价上涨0.30元每度,为0.90元每度。

水电煤气更名需要带以下证件:

1、水过户:在住房所在地的水业公司办理过户,需要带房产证及房产所有人的原件、复印件,如果需要办理银行代扣水费业务还需要带;

2、电过户:住房所在地的电业公司办理过户,需要带房产证及房产所有人的原件、复印件,更名后下次交电费时在电业公司缴纳一次电费,带着单子到银行签订代扣协议;

3、煤气过户:需要带房产证及房产所有人的原件、复印件,在住房所在地的燃气公司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四条 市人民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同意。第八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第三章 经营与自供管理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险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 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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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 市和县(新建区)人民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我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是2003-07-19在江西省南昌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建昌工业园内)。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1007511301482,企业法人万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燃气设备、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燃气设施的维护;经营其他与燃气有关的物资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9305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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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县和湾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县和湾里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市燃气专业规划在报市人民批准前,应当征求省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县和湾里区的燃气专业规划在报本级人民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和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外新建高层住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从事燃气生产的企业,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者检验的装置;

(四)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五)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供应;

(三)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燃气;

(四)接受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年度报告等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燃气设施的检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