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阜阳换煤气表必须换三代吗

2.临泉中环城用的哪家的燃气

3.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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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卡丢了补办方法如下:

1、首先好准备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燃气公司要留身份证复印件,存放在材料里;

2、需要物业公司给户主出具证明,证明你的居住情况、物业缴费情况等,如果是租房的话,要出具租房合同,自住房要出具不动产权证;

3、携带上述材料去燃气公司办理补卡手续就可以了。一般还要填写补卡申请表,填写准确用户地址、用户编号、燃气供应公司;

4、燃气公司查明信息后,就可以给办理新卡了,原先卡内的燃气剩余量、累计使用量都会给你计算在里面,补办完成要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我国燃气供应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目前配送的燃气主要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我国的燃气供应从上世纪90年代起有了大幅增长。

煤气由于其污染较大、毒性较强等缺点,目前处于较为缓慢的增长阶段;液化石油气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供应量维持稳定;目前产生相同热值天然气价格相对汽油和柴油而言,便宜30%-50%,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同时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市场对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近年来作为清洁、高效、便宜的能源,天然气消费获得快速发展。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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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百川能源在2017年11月发布收购荆州天然气的公告的,收购后将天然气业务发展至湖北省荆州市和安徽省阜阳市,收购时间是在2017年11月。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

临泉中环城用的哪家的燃气

必须。燃气表有使用寿命,阜阳煤气表已更新到第三代,不更新无法使用。根据国家《膜式燃气表》管理规定,以天然气为介质为的燃气表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报废、更换新燃气表。

阜阳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临泉县国祯盛源燃气。临泉县国祯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北园居委会孙庄姜尚大道西侧,临泉中环城用的临泉县国祯盛源燃气。临泉县,隶属于安徽省阜阳市,是安徽省的西北门户,位于黄淮平原的西南端,安徽省的西北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使用与维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公共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区建设时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进行统一建设;旧城区改建时,有条件的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旧城区已建成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保障燃气应急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燃气储备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供应程序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