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户入住新房时需要缴纳天燃气入户费吗?用文件规定吗

2.山西省闻喜县天然气公司几点上班

3.煤层气作为化工原料的市场定价

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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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取暖与空气能取暖相比,空气能取暖更胜一筹,理由如下:

1、天然气价格较高

很多地区的都超过了2.5元/立方米,空气能热泵主要吸收空气中的热量来制热,一度电可以吸收3~4KW的热量,节能效果显著。像你这种90-100平方的面积,用空气能节省的要更明显。

2、天然气易燃易爆

有一定有安全隐患。空气能热泵不燃气,机组水电分离,没有漏电伤人以及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非常安全。

3、天然气冬季非常容易出现气荒现象

空气能热泵消耗的是电能,不燃气,使用更稳定。

所以比较推荐你用空气能而不是天然气。

用户入住新房时需要缴纳天燃气入户费吗?用文件规定吗

1、首先打开支付宝,然后点击“更多”。

2、然后在“便民生活”中找到“生活缴费”。

3、接着找到燃气并点击。

4、最后按照步骤绑定户号,就可以正常缴费了。

5、以后缴费可以在最近使用中找到“便民生活”进行缴费。

注意:

《水法》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征收水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水,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水费是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的费用。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

山西省闻喜县天然气公司几点上班

用户入住新房时不需要缴纳天燃气入户费。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价监函〔2017〕785号《关于严格执行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住房配套设施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第五条规定:

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收取。

凡2017年6月20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屋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可以拒缴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

扩展资料

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买房者不用再掏钱。

现行文件规定,新建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给燃气经营企业,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购房者不需要额外支付。

也就是说,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均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

既有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则以2009年为时间分隔线,分为两种情况。

2009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含七层),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标准为1385元/户;高层(八层以上含八层)、别墅、自建房、复式建筑、商住两用、非住宅房屋,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依据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并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天然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2009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多层、高层住宅,住户已经购买但没有安装天然气,现需要安装天然气的,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依据工程预算合理确定,签订天然气入户工程建设协议,由天然气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发改委规定,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收取,不得向用户变相收取接口费、入网费、道路破损费等。

人民网-燃气入户费该不该收取

人民网-知行要收取天然气入户费

煤层气作为化工原料的市场定价

8:30。通过查询天眼查显示,山西省闻喜县天然气公司早上上班时间为八点三十分至中午十二点。闻喜县地邦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山西省运城市,是一家以从事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在化工行业,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利用煤层气为原料建设煤化工项目中,发现以煤层气为原料制取的合成气中多氢少碳,而以煤为原料制取的合成气中多碳少氢。这两种方式互补,大大减少后续工艺中的气体变换量,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工艺效果和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以高硫煤和煤层气两种为原料建设煤化工项目,可以更加体现出其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经济高效的特点。

目前,我国化工行业主要以天然气作为制造化肥的原料,其中以合成氨为主要产品。用天然气生产合成氨具有低能耗、工艺流程短、投资少和经济效益高的特点。化工第一设计院根据原料价格的变化进行了化肥生产成本的测算,得出不同原料价格的保护对化肥生产成本的影响(表8-7)。

表8-7 原料价格对化肥生产成本的影响[129]

从表8-7可以看出,当天然气价格不高于0.80元/m3,渣油不低于900元/t,煤炭价格不低于300元/t时,天然气合成氨项目比渣油或水煤浆生产合成氨项目具有竞争优势。我国煤层气当前定价基本与天然气一致,因此表8-7中以煤层气替代天然气,结果也是一致的。

但是近年来,油与煤炭的价格大幅度上涨,以油或煤为原料的化肥厂大都停产或限产。而我国化肥需求不断增加,因此以天然气(煤层气)生产化肥企业由于成本低,其盈利能力更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为保证农民的利益,对现行化肥用气实行低价和配额政策,天然气价格向以天然气做原料的化肥生产倾斜。2008年,国家规定的化肥用气出厂价是0.59元/m3,而其他工业用气出厂价是0.725元/m3,二者相差0.135元/m3[159]。如果按煤层气现行价格,除煤矿区自抽自用,可以煤层气作为化肥生产原料,其他地区则是不经济的。

据悉,晋城煤业的煤层气的单井平均投资约300万元,开运行费用每月每井6万元左右,如日产2000m3,保持10a,则即使不考虑投资的利息支出等财务费用,也不考虑气源本身费用,静态计算,1m3就需要1.40元以上,故定价为1.80元/m3。如将其加压液化或长距离输送二次销售,显然价格将更高,用于汽车燃料(目前汽油价在5.00元/l左右)仍有较大优势,用作民用燃料或就地发电(电站本身的投资可比燃煤发电降低较多)也可接受,当作化工原料竞争力就较差。若升高至2.00~2.50元/m3,则在目前价格体系下难以再进行化学加工(国家对天然气供化肥原料的价格一直有优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