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消费情况怎么样?

2.用煤炉、天然气和电热水壶,各烧开1升水,哪个最便宜?

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浙江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是多少_浙江省天然气价格2019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消费情况怎么样?

能源价格上涨对浙江经济生活影响不断加深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发布时间:2006-11-10 10:16?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能源是国家的战略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浙江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重化工业所带动的高能耗产业快速发展,以居住、汽车、家电等高能耗消费需求的快速升级,能源瓶颈问题日益突出。加之近年来各类能源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及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使我们对经济的增长方式、生活的消费方式、能源安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引发反思。本文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以期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部分 浙江能源消费现状及价格上涨情况

一、浙江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经济增长对能源的依存度不断加深

1.浙江能源消费总量迅速扩张。浙江近三年的能源消费增速均在十个百分点以上,2003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为9523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5.0%;2004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0825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3.6%;2005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2032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1.2%,其中消费煤炭9680.8万吨(原煤与洗精煤)、电力1642.3亿千瓦时、石油制品1931.9万吨。煤、电、油三大常规能源消费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10.7%、15.7%和7.3%。近年来浙江能源消费尽管增速有所回落,但总量的扩大有目共睹。

浙江居民伴随生活质量提高,对能源消费需求增速惊人。浙江人均GDP自2000年超过1600美元,2005年达到3400美元,生活质量的快速提高,电器普及、升级;人均居住面积成倍增加;出行方式逐渐向私人汽车转化,生活质量的改善直接导致对能源需求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耗电量从2000年的319千瓦时,上升到2005年的656千瓦时,增长105.6%;5年间农村居民人均电费和燃料支出增长了57.5%和99.0%。

2.浙江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浙江作为能源小省,能源消费总量的迅速扩张,使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2003、2004、2005三年,全省全年从省外调入和进口能源总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2.2%、16.1%和9.4 %。

3.浙江经济对能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从投入产出产业关联的直接消耗系数来看,“十五”期间整个经济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能源产业的直接消耗在上升,直接消耗系数分别从19年的0.80、0.60、1.08上升到2002年的1.20、0.69、1.23。2001-2005年浙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分别为:0.99、1.12、1.02、0.94、0.87,平均比“九五”时期上升73.7%,高耗能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值中占有更大的比例。

二、近年来主要能源价格进入持续快速上升通道

1.国际油价涨势迅猛,高油价时代提前来临。2003年以后,受美伊战争和国际局势趋紧的影响,国际石油脱离90年代10-25美元/桶的价格运行区间,出现节节攀升势头。纽约商品原油期货价格(WTI)自2003年年初的每桶30美元逐步上升,到2004年6月份冲破40美元,仅仅过了4个月在2004年10月冲破50美元大关,随后油价继续一路上涨,2005年7、8两个月上涨至70美元/桶价位,随后在2006年8月份创出80.3美元/桶的近20年新高,9月份开始稍有回落(具体见图1)。以原油价格年度涨幅计算,2003年上涨2.9%、2004年上涨34.1%、2005年上涨41.6%、2006年1-8月份上涨14.9%。

国际石油价格步入快速上升期,既有世界经济增长加快,引起原油供求关系趋紧的原因,也受地缘政治和产油区局势动荡、投机资本在原油期货市场兴风作浪等因素推波助澜。近期随着主要石油生产国加大原油产能、欧美国家纷纷加息调控经济增速,刺激油价上升的不确定因素大大缓解,使石油价格趋于回落,但低油价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提前进入高油价时代已是不争的事实。

2.煤炭、天然气价格上涨。重要能源的煤炭和天然气价格在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同时,也出现在消费需求拉动下的持续上扬。2004、2005年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2004年原材料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31.3%、烟煤价格上涨40.2%;2005年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15.3%、烟煤价格上涨12.8%。2005年浙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8752万吨,占能源消费总量的七成以上。煤炭价格上涨从根本上推动浙江能源价格走势,增加了冶金、化工等企业生产成本。

天然气价格和煤炭出现同步上涨,2005年上涨24.5%,2006年1至8月上涨21.4%。

第二部分 能源价格上涨对经济的影响

一、能源涨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能源涨价加剧潜在通胀压力。能源涨价一是引起石油类企业燃料购进价的上涨。2003—2005年全省工业企业的燃料动力类产品购进价格分别上涨5.8%、14.5%、15.5%,加大下游企业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二是燃料价格上升,直接带动浙江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003年—2005年,汽油、柴油、电、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其他燃料等居民消费能源价格上涨,对CPI上涨贡献率分别为3.8%、6.68%、21.6%,成为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

2.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导致外汇支出增加。浙江既是耗油大省,又是原油净进口省。石油市场油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石油进口贸易,油价上涨导致外汇支出增加。2003年至2005年浙江进口原油支付外汇从2.2亿美元增长到6.1亿美元,年均增速120.2%,仅这三年国际油价上涨浙江进口原油分别要多支付0.06亿、1.36亿和1.74亿美元。

二、能源价格上涨对农业的影响

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到农用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农资的涨价以及灌溉、耕田、运输等农机具用油的成本提高。尽管各地取各种措施控制农资的涨价,但在成本推动下,仍难以抑制主要农资产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扬,给农民增收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1.能源价格上涨推动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扬。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从2003年开始进入一个上升周期,2003年农资价格总水平上涨2.9%,2004年上涨13.2%,2005年上涨5.8%,2006年1-8月份下降0.7%。

(1)近三年化肥价格涨势迅猛。化肥生产以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为主要原料,并要消耗电力,所以被称为高耗能产业,同时还有一定的环境污染。以煤炭为原料,每生产1吨尿素消耗1.2吨煤和1200千瓦时电,能源价格上涨直接提升企业生产成本,推动化肥产品涨价。浙江化肥价格连年上涨,2003年上涨2.3%、2004年上涨15.4%、2005年上涨10.0%,目前仍处高价位。主要化肥产品价格,2006年8月与2003年初比,氮肥上涨25.5%、磷肥上涨24.8%、钾肥上涨58.3%、复合肥上涨31.1%。

(2)农药价格涨幅低于原药价格涨幅。原油、煤炭价格、化工原材料价格上涨使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导致农药、原药价格普遍出现大幅上涨。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甲胺磷原药价格上涨30%、草甘磷原药价格上涨17.3%、乙草胺原药价格上涨50.4%。与此形成反差的是,2003年至2006年8月,全省农药市场价格涨幅仅为7.2%、农药器械涨幅为6.6%。农药价格“水涨船不高”的现象固然减轻了农民的经济压力,但也使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在过度竞争后,用质量低下的产品扰乱农药市场,给农民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3)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价格大幅攀升。原油价格上涨直接带动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的价格上升。浙江农用机油价格上涨基本上与柴油同步,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累计上涨36.4%。原油涨价造成农用薄膜原料生产成本上升,2003年至2006年8月,农用聚氯乙烯薄膜出厂价格上涨了49.8%,农用薄膜市场售价保持连续上涨态势上升17.2%(具体见表1)。

表1 2003—2005年浙江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

名称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1-8月

全省农资价格指数

2.9

13.2

5.8

-0.7

化学肥料

2.3

15.4

10.0

-0.6

氮肥

2.5

18.1

7.1

-3.2

磷肥

1.6

8.0

11.4

2.1

钾肥

1.1

20.9

24.5

4.8

复合肥料

2.7

11.7

10.2

3.7

农药及农药械

-0.9

4.1

3.7

0.2

一化学农药

-0.1

4.2

3.8

0.1

二农药器械

-0.5

3.4

2.5

1.1

农用机油

7.2

5.5

7.7

12.0

农用薄膜

2.1

5.7

6.6

1.9

2.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民增收。近年来,为促进浙江农业机械化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优惠,使农业机械普及率在农村逐年提高。2005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2111.27万千瓦,比2003年农业机械总动力2039.68万千瓦提高3.5%。2003年全省农用柴油使用量为175.76万吨,2004年柴油使用量为186.16万吨,2005年柴油使用量为187.23万吨。而这三年柴油价格上涨,使浙江农民用油每年分别要多支出4.8亿元、6.3亿元和10.4亿元。能源涨价引起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普遍上扬,直接导致浙江农民农业生产支出逐年增长。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农业生产支出由2003年的266.1元,2004年升到270.2元,2005年升到344.7元,这三年人均农业生产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5%、1.5%和27.5%。油价、电价的上涨还带动农业生产服务价格的上涨,2006年前8月全省机械作业费上涨4.1%、治虫费上涨7.4%。据初步测算,因成品油价上涨,农民耕作一亩水稻机耕费增加15元,抽水费增加10元,机收费增加12元。能源价格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惠农政策的成效。

3.捕捞成本激增下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水产品捕捞业在浙江东南部沿海地区农业生产中占很大比例,油价持续上涨对海洋捕捞产业发展、渔民增收带来了很大挑战。2003年下半年以来船用柴油每桶价格由500元-600元上涨至800元以上,使捕捞成本大幅提高。加上浙江近海海洋的再生能力大大低于捕捞量,经济鱼类急剧衰退,根本形不成渔汛,出海往往会入不敷出,导致近年来台州的临海、温岭等地半数以上渔民放弃传统冬汛,在1月份就提前回港休渔。今年上半年浙江象山县双拖渔船的捕捞效益低下,约有70%的渔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20%的渔船处于保本经营,只有10%的渔船略有盈余。象山县大小捕捞渔船一年的总用油量约为30万吨左右,根据现在柴油价格,象山县要比去年同期增加近3.3亿元的用油支出。尽管各级出台了扶持渔业的产业政策,但是主要能源价格上涨过快、渔农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范围广,抵消了优惠减免税费,使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

4.燃油涨价增加农产品物流成本。浙江农产品物流结构中,低附加值的产品居多,大部分长途贩运的农产品以初级形态为主,农产品运费与工业品相同,两者的运输利润却相差悬殊。在近几年汽油、柴油上涨较快的情况下,燃油成本成为农产品物流成本的大头。加上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超载超限的查处力度,运输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更是提高农产品的物流成本。据测算,油价上涨和治理“双超”分别影响农产品货运成本上升30%和10%,利润下降30%—50%。针对农产品运输严峻形势,省及时出台了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减免农产品货运公路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

三、原油价格上涨对工业企

用煤炉、天然气和电热水壶,各烧开1升水,哪个最便宜?

从过去两年年均6%左右的增速,到今年上半年超过15%的高速增长,我国天然气消费实现华丽转身。专家认为,随着环保意识提升,煤改气、天然气分布式利用等应用不断深入,我国天然气消费正加速步入广阔蓝海。

 天然气消费呈现爆发式增长

中国城市人口的增长势必导致能源需求的继续扩大。在此背景下,天然气作为一种高效、低碳的能源,将是解决中国能源问题最合适的选择。

作为低碳能源,与煤、油等化石能源相比,天然气更加清洁高效;与可再生能源相比,天然气作为能源供应更加稳定,模式更加成熟。“十二五”期间,我国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速为12.4%。天然气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年产量跃居世界第六位,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由3%提升至6%。预计到“十三五”末,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提升至8.3%到10%。

可是在过去两年间,我国天然气消费市场发展遭遇波折。受到低油价、低煤价等替代效应冲击,201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增速一度跌至十年低点,同比增长5.7%,2016年同比增长6.6%。

今年以来,我国天然气消费呈现爆发式增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114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5.2%。

政策的发布也对未来天然气的使用创造了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日前对外公布《关于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天然气在城镇燃气、工业燃料、燃气发电、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大规模高效科学利用。

意见明确,逐步将天然气培育成为我国现代清洁能源体系的主体能源之一,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力争达到10%左右,地下储气库形成有效工作气量148亿立方米。

同时将深入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天然气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发挥市场在天然气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领域,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和民用“煤改气”、天然气调峰发电、天然气分布式、天然气车船作为重点。重视天然气产业链上中下游协调,构建从气田开发、国际贸易、接收站接转、管道输配、储气调峰、现期货交易到终端利用各环节协调发展产业链,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和调峰应急。各环节均要努力降低成本,确保终端用户获得实惠,增强天然气竞争力。

  “煤改气”效果逐渐显现

专家认为,今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高速增长,一方面得益于经济形势稳中向好,另一方面说明各地“煤改气”效果逐渐显现。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付少华说,经济增长对整体天然气供需形势的影响是首位的。今年以来,经济平稳回升带动用气需求整体回升。同时,国家调控煤电政策落地,部分地区发电用气需求加快增长。另外,社会环保意识不断提升使得低碳清洁的天然气应用更加广泛。

为加快大气污染治理,近年来我国多地大力推进煤改气项目。“气代煤的项目正在全国大面积铺开,已经落实的项目正在发挥作用。”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说,煤改气项目从启动实施到落地需要一段时间周期,如今效果已初步显现。受煤改气需求推动,今年以来,河北天然气需求同比增长超过20%。

天然气需求大幅升温,销售企业感受贴切。我国东部地区一直是天然气需求高地。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东部公司市场区域覆盖山东、河南、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地五省一市,市场占有率约65.4%,天然气年销量在中石油占比超过1/4。今年上半年,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东部公司累计销售天然气198.65亿立方米,同比增加20.4%,完成了全年销售目标的56.3%。

目前,我国天然气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占比大约7%,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按照发展目标,到2020年,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力争达到10%左右,到2030年,力争提高到15%左右。

近年来,我国节能和能效技术不断进步,天然气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依靠传统方式,天然气综合利用率仅有35%,上海迪士尼乐园和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使用的天然气分布式冷热电联供系统,可将天然气综合利用效率分别提高至85.9%和88.42%。

“随着各种创新型应用模式涌现,天然气消费的春天已经到来。”王多宏说,煤改气、天然气发电和天然气分布式冷热电联供等应用模式不断深入,将推动我国天然气消费市场进一步升级。公司市场覆盖范围内的“五省一市”提出天然气发展规划,2020年天然气消费总量将达到1110亿立方米,比2016年增长114%,可见未来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确立天然气价格改革方向

国际能源署最新发布的报告预测,未来五年,全球天然气需求增长90%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中国占到40%。“目前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仅为7%左右,有的地方甚至不足2%至3%。数据显示,中国天然气市场空间还很大。”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表示。

从经济性角度考虑,我国天然气价格依然偏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尹海涛说,天然气消费长期稳定的增长仍需要价格信号来引导。随着未来我国碳排放正式上线运行,燃煤、燃油的环保成本将大幅提升,清洁的天然气将更有市场。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尽管大家都不差这点钱,但估计大伙一定很好奇,种花家还打算加个戏,因为楼下一对夫妻经常用煤饼炉烧水,搞到整个楼道都是一股子煤烟味很是呛人,他们每天付出是不是值得?这三种能源中,到底哪种更省钱,哪种污染更少?

省钱的燃料是哪种?可能你都猜不到!

常温的水我们取值20℃,水的比热容是4200J/(㎏·℃),煤饼和天然气烧水有个燃料利用率,因为必须会通过大气流动才能燃烧,所以有部分浪费是必然的,电则是除了壶体散热外,几乎就是热-电转换的效率,那么哪种更省钱呢?开始押宝了哈,押中有奖!

烧开一升水要多少能量?

Q=1kg×(100℃-20℃)×4200J/(㎏·℃)= 3.36×10^5焦耳

当然夏季和冬季的水温差异我们就不较真了,以3.36×10^5焦耳为准

电热水壶

用电烧水,效率加上散失,取值90%,一度电为3.6×10^6焦耳,那么烧开一升水的的电能大约为:

3.36×10^5/0.9=3.73×10^5焦耳,约合:0.104度电

按电费0.56元/度计算,大约为0.058元,大约是6分钱左右。

天然气烧水

天然气烧水,由于周围气流,火焰的热气流散失热量,效率按60%算撑死,如果火猛一点的,可能还会更差。

天然气热值为:3.5×10^4KJ/m3

那么烧开一壶水的天然气用量约为:

3.36×10^5焦耳/(60%×3.5×10^7)=0.016立方米天然气

按浙江某地天然气2.8元单价计算,那么此次烧水消耗0.0448元,大约4.5分钱,按5分计。

煤饼炉烧水

标准煤的热值为29.308MJ,即2.93×10^7J,煤饼炉也按60%热效率,那么烧开一升水需要多少煤呢?

3.36×10^5焦耳/(60%×2.93×10^7)= 0.019千克

一吨标煤含税约为930元,一千克大约0.93元,那么烧一升水的大约需要0.01643元,也就是1.6分。

不过现在没有人直接用煤,而是用煤饼,一只煤饼大约1.25千克,含水量约10%,含煤泥(不能燃烧,仅其粘合作用)约15%~20%,一只煤饼大约0.6元,按煤饼炉烧水经验,大约能烧5升的水壶两壶多一点,大约是12升的样子。

因为煤饼炉烧水还有一个燃烧效率,由于燃烧不完全,效率是很差的,所以6毛钱的煤饼其实烧开水1升水的成本大约是5分。

相信很多朋友都会选煤饼炉成本是最低的,但事实上煤饼的成本却是最高,煤饼烧水比电便宜,怎么会最高呢?因为还要生炉子,等你生好煤炉,人家水都烧过好几壶了,这时间不要成本吗?

除了省钱外,哪种燃料最环保?

毫无疑问,这是电最环保是吧,但事实上却不一定,因为电能属于二次能源,当它从一次能源转向二次能源时会有损失,而我国大部分电能来自燃煤电厂(火电比例约60~70%,主要是燃煤电厂),按一般燃煤锅炉效率约70%计算,但天然气轻而易举就能达到85%左右!

尽管自家天然气燃烧还浪费一些能量,但从环保角度来看,天然气的成分主要是甲烷,其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CH?+2O?=CO?+2H?O(完全燃烧生成CO?和水),二氧化碳和水

2CH?+3O?=2CO+4H?O(不完全燃烧时生成CO和水),一氧化碳和水

所以从环保角度来看,毫无疑问是天然气烧水最环保,各位猜对了吗?

但如果未来的新能源如果普及的话,毫无疑问将会是电,因为电的来源可以多样化,比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潮汐以及地热等,这些都不会污染环境的清洁能源,所以最终电能烧水将会是最环保的。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