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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院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正)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中长期供求和燃气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燃气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保监会关于长江财险的通告

商住两用房能装天然气,只要有天然气管道就可以安装。

商业天然气用户是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的公共建筑或其他非家庭用户。居民天然气用户是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的家庭用户。

商业天然气主要用于商业广场、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各种公共设施等,火焰燃烧温度要求较高。民用天然气一般用于做饭,温度要求低。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百度百科-天然气

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天然气车有达标公告吗

2016年3月发布法规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03.16发布/2016.09.01实施)

内容提要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的可持续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衔接。

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2016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切实增强发展协调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四大板块”协调发展。

二、行政法规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03.10发布/2016.05.01实施)

内容提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院财政部门、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院外汇管理部门、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推动国际注册认证。引进和培养熟悉境外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国际医药注册人才,提高国际注册能力。系统开展国际市场产品注册,推动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产原研药国际临床研究和注册,加快品牌仿制药物国际注册认证。积极开展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计量国际比对。

3.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航天日”的批复(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自2016年起,将每年4月24日设立为“中国航天日”。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03.14发布/2016.03.14实施)

内容提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5.院关于落实《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03.21发布/2016.04.01实施)

内容提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虚构推荐优质股票案;推销冒保健产品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语音信息案;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案;帮助团伙转取赃款案;发送考试改分等虚信息案等。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信息予以保护,做好信息处理、传输、接收、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四、部门规章

1.司法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2015年,司法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677件,其中:办结562件信息公开申请(含延期答复申请人申请76件);申请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115件。另外,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案14件、行政诉讼案33件。

2.农业部公告第2381号――新兽药注册目录(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批准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鸡传染性支气管炎耐热保护剂活疫苗(H120株)等3种兽药产品规格增加2000羽份/瓶变更注册。新兽药注册目录及说明书标签见原文。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函询上市部,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外,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或我部)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4.科技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3发布/2016.03.23实施)

内容提要高度重视通过新媒体推进信息公开。2015年,科技部“锐科技”官方微博、微信共发布信息4295条,其中微博2705条、微信1590条,第一时间发布科技动态资讯、深入解读科技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社会影响与日俱增,成为和公众互动的连心桥。

5.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核查情况的通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8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鑫安保险、中华财险、长江财险、浙商财险、民安财险(现为亚太财险)、众安财险、长江养老。

五、团体规定

1.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充分利用和借助现有传播渠道,拓宽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科学传播渠道。发挥好互联网企业等专业机构的主体作用。

2.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残联将根据各地“示范点”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以资金补贴或健身器材配发的形式支持地方一定数量的“示范点”建设工作。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点”无障碍设施建设、体育健身器材配备等用途。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6)(2016.02.06发布/2016.02.06实施)

内容提要广泛凝心聚力,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自觉用中央精神指导政协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

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科普大篷车配发和运行工作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云南省、四川省、广东省、青海省、河南省在2015年积极利用全国科技馆科普服务平台(开展科普大篷车运行管理工作,为鼓励先进,特向5省配发20套IV型车载展品,由5省科协统一调配。

5.全总法律工作部关于开展《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中涉及工会法律工作相关问题调研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调研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进行个案访谈等方式,了解各地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和听取意见建议。全总调研组将适时召开片会,邀请部分省(区、市)工会集中研讨,听取意见建议。

六、行业规定

1.深圳证券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29发布/2016.03.29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506”,证券简称为“国债1506”,是2015年4月13日发行的1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兑付可获本息103.13元。

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及2015年度工作总结》;《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5年度财务决算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建议成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商业分会、信息化分会的议案》等。

3.上海证券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十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2016.02.25发布/2016.02.25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国债期限91天,发行价格为99.531元;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7日(节日顺延)到期按面值偿还。

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人工智能在资管行业的应用及网络安全研讨会”的通知(2016.02.23发布/2016.02.23实施)

内容提要2016年4月8日13:30-17:10,交通银行大厦2层报告厅(西城区金融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A座2层)。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统筹利用各种宣传,巩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广、影响大的行业宣传平台,实现行业宣传的全方位和立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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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收燃气费,这笔钱是付给谁的?

有。根据查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第5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发布时间为2023年5月28日,内容中包含天然气车的达标信息。液化天然气运输车简称LNG运输车,因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经济性,已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绵阳出租车改气从哪年开始

我们出门在外,不管是工作还是串门,有时候需要坐出租车才能够到达目的地,但是我们在坐出租车的时候也会看到出租车上会标明收取燃气费。所以有很多小伙伴不明白这笔钱到底是付给谁的,为什么要收我们一块钱甚至两块钱的燃油附加费呢?

其实这跟所在城市出租车油改气有关系。这里柠檬想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方说前段时间南昌市的客运管理中心就有这样的一个公告,为了能够节约运营成本,南昌市大部分的出租车都已经进行了改装,也就是油改成气,所以物价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因为汽油的价格比天然气的价格要低,所以出租车在收取燃料附加费的时候也会相应的低一些。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收取燃气费用合理合法,但是这个费用是交给了。因为这项规定是由部门出台设定的,所以从之前的两块钱附加费增加到了三元,并不是司机擅自更改,而是由上面的规章制度更改。并且这一部分的费用并不是由司机自己纳入了自己的钱包,而是统一上交。

最先实行出租车燃气附加费的是重庆。柠檬上网查询了很多资料,发现重庆市人民办公厅曾经出台过一项通知,就是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的标明市区的天然气费用从以前的4块6涨到了4块6毛1,而主城区的出租车驾驶员也会向乘坐出租车的乘客收取天然气附加费,两块钱调整到三块钱。所以都是出台的通知,并不是司机的个人行为。

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名单

2008年。根据查询绵阳市发展改革局官方公告可知,该市从2008年开始,燃油车陆续改装成天然气,绿色环保节能,油改气价格也从3000元上升到5500元。车改气,即汽车改装为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替代燃料的行为。

福州市天然气用量

北京

马慧娟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张清华秦海律师事务所

周峰航空航天大学

张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

天津

王建北京闻仲(天津)律师事务所

河北

马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吉林

胡晓静成金田(长春)律师事务所

吴铭宇京京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

陈吉林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

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詹德强上海田上律师事务所

金翼上海润翼律师事务所

杨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

齐广义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刘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

祝北京昊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林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燕军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路飞上海帮信阳钟健中汇律师事务所

刘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江苏

王林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张鹏苏州大学

魏江苏琼方律师事务所

尚洁南京大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魏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文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

浙江

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耀浙江航天信律师事务所

安徽

展涛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陈安徽律师事务所

福建

刘娟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邱莹莹周桓律师事务所

齐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李秀妍山东高高律师事务所

孟凡鹏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高军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洪峰山东普信律师事务所

段山东中诚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河南

蜀龙河南金学源律师事务所

寇华北京康德(郑州)律师事务所

湖北

邓湖北中利和律师事务所

杰华中央师范大学

李炎湖北何山律师事务所

湖南

李湖南同诚律师事务所

潘仁和律师事务所

钟志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广东

胡广东律师事务所

钟君安粤东日盛律师事务所

杜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彭上海建伟(深圳)律师事务所

余祖顺广东英尊律师事务所

张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万章尚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谦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

朱广东律师事务所

陈涛广东万德律师事务所

赵铱民广东金伦律师事务所

叶广东律师事务所

木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张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

唐劲松广西友诚律师事务所

张广锡凌达律师事务所

曾华山广西郭蕊律师事务所

海南

刘道军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华商

晓峰(海口)连赢律师事务所

重庆

赵胤西南政法大学

王西南政法大学

秦杰重庆金源律师事务所

兴泉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

周猛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贵州

姜国军贵州尚冰律师事务所

云南

贺州云南红石律师事务所

陕西

周北京市康达(Xi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张西安西北政法大学

甘肃

于之甘肃贺锐律师事务所

宁夏

关上海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郭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崔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案例1

与A公司、b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监督。

案件摘要:

向甲公司、乙公司各购买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本合同商品房价格仅指出卖人出售该房屋应得的房价款,不含天然气、闭路电视费等费用;天然气、闭路电视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003010是B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合同中包括“天然气、闭路电视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内的所有约定条款均加下划线。

b .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解释标准合同条款的义务?“天然气、CCTV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专家意见:

编者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

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1)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明确了认定“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是以“不合理”为前提的。

案例提供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张文

案例二

甲与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胞弟丙。甲向法院提交了乙向甲出具的两张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借条,以及以甲的胞弟丙的名义向乙名下公司转款50万元和1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乙不服该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在法院作出上述民事调解书后,与上述民事案件相关的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丙是上述民事案件中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丙陈述,是其出借150万元给乙,乙已经归还了其中的50万元;丙以限制乙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乙出具以甲为债权人、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两张借条;乙在丙的多次威胁下,在上述民事案件中与甲达成了调解协议。

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诉讼?如果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诉讼,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专家意见:

1.关于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虚诉讼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原告隐瞒了被告已经清偿部分债务的情形不属于典型的虚诉讼行为,因为原、被告之间毕竟还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虚诉讼中的“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不完全相符。但本案中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诉讼,主要理由是: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丙才是上述民事案件借贷的直接经办人,甲并没有实际参与交易,乙是在丙的强迫之下才向甲出具两张借条,且甲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亦与甲无关,因此甲与乙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甲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符合虚诉讼中的“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已构成虚诉讼。

2.关于检察机关能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指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诉讼。对于此类虚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诉讼案(检例第87号)亦指出:“检察机关办理涉及‘套路贷’案件时,应当查清是否存在通过虚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对虚诉讼中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等,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对本案中法院作出的虚民事调解书,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编者注:

检察机关办理本案时,各方对检察机关能否对虚民事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同认识。为加大对虚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案例提供人: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陈朝伟、陈晓洪

案例三

张某与A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包括张某在内的众多业主向A公司购买了商铺,并在购买后将商铺返租给A公司。201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部分商铺业主不同意再继续返租,决定自行出租。2017年元旦,“业主代表”高某、郭某、赵某等人自发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同意由A公司继续经营管理,大部分业主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返租合同。张某因对租金不满意,没有同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2017年7月,A公司擅自将张某的商铺出租给刘某。张某不认可A公司的租赁协议,要求返还商铺,由自己出租。

本案涉及到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整体性,当事人行使个利是否会影响整体利益?

专家意见:

分割式产权商铺是由开发商因自己缺乏资金运营管理,将建筑物分割为独立部分分别销售给业主,业主购买后再返租给开发商统一运营管理,业主定期定额获取回报的商业经营模式。这种商铺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四至边界,无法强行进行区分权利范围,即便法院判决返还商铺,实践中也无法执行。在这过程中确实存在损害小业主利益的问题,但法院不能单纯从物权的角度处理,否则会造成执行中要为此分割砌墙的难题,还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在无明确法律条文对分割式产权商铺进行规定的情形下,这一问题是对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的衡平保护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解释限度问题。根据利益平衡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割式产权商铺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商场的整体运营,即暂不支持其返还涉案商铺的诉讼请求,但应支持其应得收益。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多数观点:应坚持多数利益保护和物权效用最大化相结合,对少数利益代表的商铺物权进行特殊限制。

编者注:

分割式产权商铺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经营管理权由开发商或经营公司统一负责。考虑到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具有整体性的特点,业主所有权的行使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开发商或经营公司可以基于合同授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如有明确合同条款约定,商铺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当遵循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

案例提供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武新雷

案例四

王某与陈某1、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13年1月至4月,王某向陈某出具4张借条,金额共计2150万元。2013年8月,陈某死亡。陈某1、陈某2分别系被继承人陈某的妻子、儿子。陈某与王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陈某转账至王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为2044万元,王某转账至陈某银行账户的款项金额为3090万元。陈某1、陈某2依据上述4张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诉讼中,王某本人对借条的陈述共两次:第一次陈述:借条是真实的,2150万元是经过结算的;第二次陈述:为了保住自己的资产不让债务人查封,所以写了借条放在陈某这里,陈某说会帮她。其实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王某偿还该借款。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王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专家意见:

法院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妥,主要理由是:首先,王某第一次陈述承认其与陈某之间存在案涉4张借条所载的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可已经归还了700万元。后王某提出了反悔意见,但其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反证据。其次,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和通过第三方转账的习惯,短期的银行转账数据不能完全证明案件事实。因陈某已经去世,其与王某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客观上无法完全查清。本案并不能完全以陈某和王某个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情况作为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最后,陈某去世后,王某仍向陈某2账户打款400万元。根据陈某2提交的证据,结合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历次陈述,该400万元应认定为王某向陈某2归还欠陈某生前的借款。

编者注:

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提供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谢玉美

案例五

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15年12月11日,黄某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19.833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在此期限内完成前述义务的,即视为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且某房地产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自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超过365日仍未能报权属登记资料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某房地产公司应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合同签订后,黄某已付清案涉房屋的全额房款。2019年1月3日,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逾期违约金158078元。2019年4月11日,某房地产公司将符合备案的资料交予登记机关。

逾期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

专家意见:

1.关于逾期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问题。黄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文本制作,但相关条款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修改变更的,并非是一方未与对方协商而重复使用不能更改的格式合同。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合同。

2.关于依照违约金条款判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理问题。(1)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以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固定封顶,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119.833万元计算,出卖人仅需支付违约金599.17元,明显过低,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无法起到督促某房地产公司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的作用。黄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请求予以增加。(2)商品房除了居住的功能,同时具备商品的属性,即具有投资的功能,以常理推断,逾期会导致交易机会的损失、案涉房屋的交易自由会受到限制,同时也会导致资金成本的损失。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备案登记超365日时应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虽然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数额,但法院可以结合某房地产公司违约性质和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逾期违约金。

编者注: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旨在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交易稳定。实践中,很多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将逾期违约金约定的很低甚至不约定违约金,不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起到督促房地产开发公司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的作用。为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保护相对弱势的购房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酌定违约金考量的因素与标准。

案例提供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祝叶舟

案例六

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案情摘要:

2015年8月8日,就蓝某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增资认购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某投资中心认购1500万元(占改制后为股份公司的蓝某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1%);蓝某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前的注册资本为6368.421万元,蓝某有限公司将以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净资产折股,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同日,某投资中心与蓝某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罗某(系蓝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回购权”约定:目标公司必须在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引进做市商(或者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如果以上情形未能实现,某投资中心有权要求罗某在三个月内回购某投资中心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罗某应支付以12%为年化投资回报率,计算得出的本金和收益之和,计算时间为增资款到位至回购款实际回收之日。

2015年9月2日,甲投资中心向蓝某股份公司转账支付了股份认购款1500万元。2015年9月18日,蓝某股份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某投资中心以蓝某股份公司非发起人股东身份出席了该次股东大会,并表决同意该议案。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布转让细则,公告称转让细则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细则施行后,蓝某股份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集合竞价,至今转让方式仍为集合竞价。

2018年9月25日,某投资中心通过EMS快递向罗某寄送《关于回购股份的通知》。

本案的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权融资对赌协议是向最大股东即公司的管理者请求回购股份,该协议是否有效?该案中“对赌协议”的回购条款是否触发?

专家意见:

投资人与股东的对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触发,即《补充协议》“乙方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是否包含新三板挂牌 协议转让模式,即2015年9月18日某投资中心出席股东会并在股东会上同意目标公司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的行为性质认定:

首先,当时的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或做市商,如按照某投资中心的解释为配合目标公司早日上市,其投赞成票,则双方是附条件的投票,则双方应当对该种行为另行作出协议安排,或对协议转让后再做市商进行过渡期安排。如在投票当时直至对赌期限截止(不含对赌期限届满后),某投资中心与罗某均未达成相关协议安排,甚至某投资中心未向罗某主张双方需要对该种行为进行性质确认,可以理解为某投资中心认为做市商存在难度,或因其他原因,某投资中心进而认可其他资本运作目标形式即协议转让的方式。

其次,经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2015年11月9日主办券商《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第一条公司特殊问题第二点:“公司、原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对赌、股权回购等条款的内容,若存在请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情形;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回购能力,公司股权的稳定性。回复:经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蓝某股份公司及其原股东曾与一些投资机构投资约定了对赌和股权回购条款,蓝某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与一些投资机构约定了股份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目标公司及大股东在挂牌前向公众披露信息时未披露案涉股权回购协议,该答复反馈在申请人投票之后,并经公示。如某投资中心对该披露内容有异议,则可以及时取救济措施反对其信息披露不实,有救济行为及相关证据。案涉股权回购协议未纳入答复反馈且某投资中心未反对,则能推定某投资中心认为股权回购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已丧失触发可能性,进一步可以认定协议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某投资中心认可的其他资本运作目标。综上,应该认为本案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未触发。

编者注: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的意见,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对于投资方主张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遵循“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提供人: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王婷婷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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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4万标立方米。根据福州统计局发布的公告查询可知,福州市天然气2022年用量为22134万标立方米。福州,简称“榕”,别称榕城,古称闽都,福建省辖地级市、省会、Ⅰ型大城市,地处福建省东部、闽江下游及沿海地区,位于北纬25°15′—26°39′,东经118°08′—120°31′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