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普惠性幼儿园水电费应按什么价格收取

2.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3.关于阜阳市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

4.淮南燃气公司客服热线

5.安徽淮南燃气卡用户编号是几位

6.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居民天然气价格政策查询_安徽民用天然气价格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人员对管道燃气设施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统一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未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经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进行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工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器具(含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所在市、县燃气的使用要求;按规定应报省或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器具,报经认可后方可销售。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并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第四章 管道燃气供应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热值、杂质含量等)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原设计指标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压力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根据燃气发展计划或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范围的降压作业。如需停气、降压,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突发事故除外);恢复供气也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维修零部件价格和其他各项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相应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动火作业,应事先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行署、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它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发生管道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并在不影响事故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暂停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使用燃气费用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实际损失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建设或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降压作业,或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的……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和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办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的燃气,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管理;供应本单位职工家庭生活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普惠性幼儿园水电费应按什么价格收取

法律分析:1、大部分燃气的增容费是按照每平米20元来缴纳的,非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是一次性按照每平米1500元来计算的。

2、燃气增容费用,由于地区的区域,费用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关于安徽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草拟稿)》 二、价格管理

(一)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

1、有特殊需求的新增居民用户(含别墅)建安价格,由燃气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或用户根据实际,按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2、工业、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天然气建安价格,管网开口处以下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单位按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3、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燃气设施维修实行自愿有偿服务,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4、用户申请对燃气设施改造的,由燃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标准确定改造费用。

(二)免费项目

1、IC卡首次办卡免费,IC卡丢失、损坏补办,可按成本收取费用。

2、燃气居民用户(以点火通气时间为准)户内燃气表至灶前阀之间的管道设备一年内非人为损坏,免收维修服务费。

3、天然气经营企业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免收费用。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民办幼儿园水费,电费,燃气费应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根据《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第三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关于阜阳市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电话0551-62225620,公司邮箱ahtrqgs@vip.163.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

公司介绍: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02-14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9号。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化斌,注册资本33,6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淮南燃气公司客服热线

关于阜阳天然气安装价格问题,你可在百度搜索一下:

“阜阳天然气安装价格为什么是2380元?”

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皖价商〔2005〕164号

关于严格执行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皖价商〔2005〕96号)下发后,各地上报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执行情况:合肥、巢湖市经政府批准执行每户不超过1600元的标准;阜阳、宿州市物价局明确每户不超过1600元,其他地区均为市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承诺,并经市政府批准,高于省定每户1600元标准的。为严肃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政策,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经过市政府批准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不超过1600元的,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复意见抓落实,对企业擅自提价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尽快完善审批程序,按不超过1600元省定指导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因政府招商引资承诺,并经市政府批准,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超过1600元的,按照合理补偿,不重复计价收费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决定。

四、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皖价商〔2005〕96号)下发后,各地天然气新增用户价格均不得再突破1600元。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企业自己定的价格为无效价格

阜阳市政府网站百姓热线:阜阳市物价局明确答复:"目前,我局正积极组织对阜城天然气建安价格的成本认证和成本监审工作,届时将按程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制定阜城天然气建安价格。"阜阳市物价局 2008年12月26日

也就说现在国祯公司的安装收费价格2380元/每户为企业私自定价,未通过价格听证,未经过物价部门批准,为无效价格。

同时,国祯公司收费2380元建安价格只开收据,不开税务发票。

安徽淮南燃气卡用户编号是几位

淮南燃气公司客服热线是:400-8813-713。

淮南市燃气总公司成立于1986年07月30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法定代表人为宋兴光。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淮南市燃气总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

燃气的种类:

按燃气的来源,通常可以把燃气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等。

我国燃气供应行业和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配送的燃气主要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三种。我国的燃气供应从20世纪90年代起有了大幅增长。

其中,人工煤气供应量经过1990年的大幅增长后,处于较为缓慢的增长阶段;液化石油气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供应量维持稳定。

产生相同热值的天然气价格相对汽油和柴油而言,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同时国家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市场对清洁能源需求持续增长,作为清洁、高效、便宜的能源,天然气消费获得快速发展。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十二位

燃气用户号是燃气公司根据市民所百居住的区域进行划分,由于燃气用户号是8位数不等,记起来很不方便,市民如果想查询自家燃气用户号,以及对自家燃气费用方面有疑问,可以拨打查询电话询问。

如果有燃气缴费卡的度,带着燃气缴费卡,到当地燃气公司查询。

以前缴费的单子上面可以看见用户编号。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知机通讯设备的完善,人们也可以通过支付宝等途径查询自己家的燃气用户号,同时也道可以进行缴费、余额查询等多项服务。

扩展资料:

疏导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矛盾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安徽省政府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一、全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综合顺加0.55元/立方,并实行量价挂钩差别化政策。即:年用气量50万立方以下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的,销售价格为3.77元/立方。

二、非居民供气用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同一用户有多个计量表的,用气量按多个计量表合并计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你公司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组织政策解读,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在经营网点和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季节性差价政策,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非居民天然气疏导价格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以及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燃气供给调控,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综合监管制度,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依照章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国家天然气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储存设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区建设时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进行统一建设;旧城区改建时,有条件的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区和旧城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不得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旧城区已建成的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 按照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布局,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