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设施保护

3.业主可以拒交哪些费用?向开发商说“不”

4.广东自贸区概念股有哪些?

5.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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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投诉,由企业进行维修。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气,不得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扩展资料:

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2、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江门市新会区。根据查询新会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官网显示,新会区天燃气管道地址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此处地下有大量的天然气管道。新会区,隶属广东省江门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西南部的银洲湖畔、潭江下游,东与中山、南与斗门相邻,北与江门、鹤山,西与开平、西南与台山接壤,濒临南海,毗邻港澳,土地面积1354.71平方千米。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设施保护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业主可以拒交哪些费用?向开发商说“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和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因建设工程施工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

(三)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设施改动的现场平面位置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动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准予改动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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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收房时,开发商和物业总是会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有些该交,但也有些是物业和开发商无权强制收取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业主可以拒缴哪些收房费用,要学会对开发商和物业说“不”。

1、水电周转金

有些开发商会在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若是业主同意缴纳这笔费用,那么物业可以逐月扣减这笔费用,但是业主不同意缴纳这项费用,物业和开发商均无权强制收取。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

目前各地区对这项费用的收取规定不一,像广东地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了“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而北京、河南郑州、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商不得再另起名目征收。

3、可视对讲系统费

通常物业或开发商不应对此项目收费,若是对此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这是大部分地区的规定,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而广东省自2007年实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

正规的楼盘售卖是不需要交中介费还有权证综合费的,通常这项费用的产生都代表购房者是通过中介买的房,而中介费应是购房者事前知道并自愿支付的,经营者不得强收。

5、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说明这部分费用开发商已经垫付了,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就属于合理行为。若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但首次交付时,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已成了“行规”。其实这是无法律依据的,就算业主拒付,物业也无权强制业主缴纳,更无权以此为理由不给业主钥匙。

7、已交费用如何挽回

具体操作方法:到区物价局或市物价局投诉,要求该局书面答复。广东省海珠区某楼盘业主去区物价局投诉,该局答复所有费用均属违规收费,最终开发商停收或退还大部分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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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建立一套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广东自贸区与2015年在广州南沙区举行挂牌仪式。那相关的广东自贸区概念股有哪些呢

广东自贸区概念龙头股一览

1、珠海港(000507)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的港口服务公司。该公司包括三个业务部门。港口物流业务部门从事港口码头的投资及运营服务、物流贸易及船代、货代、理货、拖轮、报关及国际船舶航运等业务。综合能源业务部门主要从事燃煤发电、风电、天然气发电等清洁能源的投资、运营及服务,以及城市管道燃气的建设、运营及维护。港城配套业务部门从事港城开发、物业管理及生产制造业务。该公司在中国国内和海外市场开展业务。

2、盐田港(000088)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和运营管理业务的中国公司。该公司从事港口投资开发与经营、货物装卸与运输业务、码头建设工程管理、收费高速公路与桥梁运营管理以及出口货物监管仓和其他港口配套仓储物流经营等业务。该公司主要在中国华南和华中地区开展业务。

3、招商港口(001872)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的港口服务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和散杂货的港口装卸、仓储、港口拖轮经营、港口货物运输业务并提供港口配套服务。另外,该公司还从事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及其他业务。该公司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

4、华发股份(600325)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中国公司。该公司主要开发产品为住宅、车库及商铺。该公司主要于广东省珠海市开展业务。

5、广弘控股(000529)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肉类食品销*业务的中国公司。该公司包括两个业务部门。食品业务部门主要从事冻品销*、种禽销*、种猪销*、肉猪销*、猪苗销*、肉鸡销*、加工肉制品销*、酒类销*以及冷库经营、物业**和物流配送等业务。教育出版发行业务部门主要从事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和销*业务。该公司主要提供中小学教材、幼儿教材和教辅等图书。该公司主要在广东省开展业务。

6、世荣兆业(002016)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及经营业务的中国公司。该公司主要开发住宅物业,还开发配套商业物业。该公司旗下的物业包括“蓝湾半岛”、“碧水岸”、“井岸大观花园”以及“翠湖苑”等。该公司主要在珠海及威海开展业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负有燃气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建设单位因管道供气需要,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并应当委托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完整的燃气工程档案。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第十四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