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贵州省剑河县有几家燃气企业公司

3.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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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第三条 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第四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第六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第八条 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第十条 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还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

(四)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

申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特许经营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第十二条 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特许经营者。?

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进行,中标结果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采取拍卖方式的,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

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贵州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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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贵州省一家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前身为贵阳市煤气工程建设指挥部,1993年成立贵阳市煤气公司,2003年改制为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组建贵州燃气集团,2016年1月15日成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燃气输配供应与销售服务为核心业务,向集中供暖、分布式能源管理等领域延伸拓展。贵州燃气集团立足于优势资源整合和全省市场发展,打造产业多元发展的大型综合性燃气集团,推动贵州燃气事业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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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聚合和充分配置所有资源资本,又好又快地实现中燃的跨越发展和“蓝海”发展,全面构建中燃发展新生态,就是要在“成功你我、人企合一”的基础上实现“百年中燃”的企业梦想,向社会、向人们形象和准确地传播中燃的行业特点、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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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以下简称“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与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充装、销售、使用,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燃气设施和加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及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燃气消防监督。工商、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保证质量、保障供气。第五条 燃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标准。凡含有苯、甲醇等有害人体健康的新型复合燃料,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鉴定,不得作为民用燃料使用。第六条 属垄断性的燃气销售价格、经营中的重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及时报告损坏燃气设施和燃气事故隐患的义务。对有功人员和成绩显著者,燃气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结合所在城市的资源优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和城市经营网点的布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第十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根据规划列入燃气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由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挂户。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劳动、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安全监督与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燃气的生产、贮运、输配、装瓶、供气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有严格的安全措施、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修建建构筑物和挖坑取土,不得进行影响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及拆除燃气安全标志。确需施工的工程,事先必须经燃气生产或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燃气设施要有警示标志。第十六条 液态燃气充装必须建立气瓶重量复验制度。充装后要有纪录。严禁少装或过量充装。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贮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网,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前应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和维护。凡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禁止使用,并到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有液化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应设置气瓶定期检验站,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气瓶检验站应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第十八条 长途运输燃气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槽车,并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应由具有安装燃气器具资格的单位安装,并经燃气经营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已安装的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及器具,应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由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液化石油气和混合燃气用户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燃气及管理燃气器具。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有培训资格的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使用手册,开展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掌握安全使用燃气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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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燃气企业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主要经营燃气销售,在全国都有出现,而贵州省剑河县境内就有2家,分别是剑河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剑河县为民燃气有限公司。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应按管理权限,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在我省承接燃气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新型民用燃气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按下列规定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上(含5000户)20万户以下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上(含200吨)的燃气企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万户以下或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燃气企业,报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在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