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天然气缺口有多大

2.山东省关于印发《贯彻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天然气阶梯价怎么收费标准_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潍坊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听证会拟于6月上旬举行,市民可通过电话、网上或现场报名。

潍坊市区天然气价格听证会公告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潍坊市发改委拟于6月上旬举行潍坊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听证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价格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聘请听证会参加人。

一、人员构成

听证人,共3名。由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1名听证人兼任。

听证会参加人,共23名。其中消费者13名、经营者2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专家学者1名、部门工作人员5名。

旁听人员不超过3名,新闻媒体不超过3家。

二、产生方式

消费者13名。取公开征集、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若公开报名人数不足,则委托有关单位和市消协推荐;若公开报名人数超额,则取抽签选取的方式确定。

人大代表1名。请市人大机关推荐。

政协委员1名。请市政协机关推荐。

经营者2名。由市区燃气企业选派。

专家学者1名。由市发改委聘请。

部门人员5名。从市民政、司法、财政、城管、国资部门聘请。

旁听人、新闻媒体人员。取自愿报名、按报名顺序选取的方式产生。

三、报名条件

听证会参加人。年满18周岁,潍坊市区常住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一定的社会调查、分析研究、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真实、准确反映意见建议;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能够按时参加会议;无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旁听人员。年满18周岁,潍坊市区常住人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身体健康;遵守听证会纪律。

新闻媒体。具有新闻访资质;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听证组织部门,同时提交书面意见。

五、报名方式

电话报名:0536-8090822。

网上报名:填写下表,发送至潍坊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邮箱:wfsfgwjggLk@wf.shandong.cn。

现场报名: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9楼东区,潍坊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六、报名截止日期

2022年5月21日。

山东天然气缺口有多大

山东省安装天然气有便民政策。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要做好售后及时为人民解决燃气问题。

山东省安装天然气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山东省关于印发《贯彻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目前山东的天然气缺口约为60亿立方米左右。

这个答案来自于山东省发改委公布的数据,他们表示,山东在2019年的天然气供应量为111亿立方米,而消费量却达到了171亿立方米,因此缺口就在这里产生了。

这个缺口的原因主要是山东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能源需求量上升,而当地的天然气产能却无法满足这个需求,因此就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山东省已经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比如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液化天然气进口等等。此外,他们还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以减少对天然气的依赖。

总的来说,山东的天然气缺口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已经在积极应对,相信在未来会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出现。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根据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 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第3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第4条 省,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专员、、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第5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节能工作,确定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推广节能经验,交流节能信息,培训节能人才,督促企业改进节能管理;负责节能奖惩和节能统计;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第6条 每个企业都要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地方的节能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完善节能科学管理,负责能源统计、考核、奖惩等;管好用好企业能源,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第7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要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实行节能责任制。第8条 各级人民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关。除履行《条例》第5条和实施细则第4条、第5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监测站)或其他单位,对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承担能源利用监测和检查任务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监测站),根据需要,由市或行署批准,列为事业单位,同级财政拨给事业费,进行监测检查时只收设备仪器折旧费和材料消耗费。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9条 各级统计局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统计局、节能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统计数字要准确,不得弄虚作。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或固定兼职人员做能源统计工作。第10条 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的规定,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年耗能五千吨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检测率要达到《通则》Ⅱ期要求,年耗能不足五千吨的企业,要达到Ⅰ期的要求,并创造条件尽快达到Ⅱ期要求。

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由标准计量部门定期检查验收。第11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并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和发布能源地方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能源标准。第12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能耗标准和院主管部门制订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对企业的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经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批准后下达并考核。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企业要将能耗定额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纳入经济责任制,认真进行考核。

定额实行分级管理,省制订和考核重点产品能耗定额。市(地)、县(区)可根据需要扩大考核范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 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第六条 省人民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建设第八条 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第十二条 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第十五条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