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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约用能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 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条 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 第三章 节能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计划: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十一)需要优先纳入计划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定期发布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名录。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利用余热、地热、矿井瓦斯、劣质煤、煤泥、煤矸石、可燃垃圾等发电、供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大型耗能 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其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可以设立能源管理机构。 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可以配备专业能源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受用能单位委托依法开展节能监测业务。 节能监测的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客观公正。 第四章 节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并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节能法律、法规; (二)提出节能政策、措施; (三)编制节能规划草案,制定节能规划的实施计划; (四)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未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监督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发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的公报。 统计、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能源价格监测制度,依法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能源使用,促进能源节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的建造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节能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管理节能公共事务的事业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第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险县(市、区),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和本省实际,编制本省森林防火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电子监控、防火蓄水池、集中祭祀点等设施;根据所辖区域森林资源分布,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省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单位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司乘人员和旅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森林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森林火灾。第十七条 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输电、天然气管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

安徽宿州燃气销售点起火爆炸,如何有效预防燃气泄漏而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促进乡镇集体矿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乡、镇、村集体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联户、合伙采矿业(以下简称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矿产资源包括:

(一)除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能源矿产;

(二)黑色、有色及贵重金属矿产;

(三)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矿产;

(四)冶金辅助原料矿产;

(五)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六)特种非金属矿产;

(七)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第五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采矿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采矿者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行署,市、县(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办理采矿登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协助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审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开办和个体采矿。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章 采矿的范围和条件第八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一)未列入国家开采计划的各类小型矿床、中型非金属矿床和各种规模的石煤矿床;

(二)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定的地段和边缘零星矿产资源;

(三)国营矿山企业已明确不再开采回收的残留矿段和非保安矿柱。第九条 个体采矿者可开采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外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个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开采矿区、正在勘查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地区的矿产资源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得开采。

禁止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在危险的废弃矿井、采空区、陷落区以及保安矿柱开采矿产资源。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开采范围和必要的地质资料;

(二)开采小型以上(含小型)矿床应具备可行的开采方案和相应的基建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矿产资源依据;

(二)有明确的开采地点和范围;

(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安全卫生条件和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 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审查批准:

(一)开采矿点、小矿体、小矿脉等零星分散资源,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开采各类小型矿床,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开采中型非金属矿床,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由其转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采河道内的砂、石等矿产资源,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六)跨县(市)开采矿产资源,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市开采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行署、市、县(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对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最新的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谁知道?

汽油是许多家庭都会使用的燃料,价格便宜,使用方便。但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安全,因为气体使用不当会引起爆炸或中毒。在安徽省宿州市,一个天然气销售点突然着火。幸运的是,火灾不严重时,附近的工作人员及时撤离。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现场已被控制。幸运的是,没有生命危险,但当火灾发生时,一个煤气罐喷出几米高的火焰,然后爆炸。瓦斯最怕火,如果发生连环爆炸,现场不知道会发生什么。

煤气在使用中需要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否则就放在了定时炸弹的旁边。观察软管,连接燃气器具的软管,要求使用耐压、耐油的塑料软管或金属燃气软管。安装后,必须检查无死弯。燃气专用塑料软管的使用寿命为2年。老化甚至破裂的软管容易发生漏气等安全隐患。必须定期检查和更换。不要在燃气管道上系宠物、电线或悬挂物品,容易松动,造成燃气泄漏。长期接触水或腐蚀性物质也容易造成管道腐蚀!软管链接口两端松动,软管长度应小于2m,软管不得弯曲、拉伸或踩踏。

记得以前在我们小区一次煤气管道破裂时,男子没有发现。不幸的是,这件事发生在他去厨房抽烟的时候。煤气爆炸了,厨房的窗户碎了,那人受伤了。对用户来说,18个月后更换软管是非常重要的。

当你在家外出时,你应该把煤气阀关严。另外,下楼时不要在炉子上做任何事情,以防溢出来,导致火熄灭,煤气溢出。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故。我下楼去买快递或酱油。当我遇到老熟人时,我总是不停地聊天。那就忘了炉子上的锅,那样就有危险了。最后,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操作气体。点火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使用后必须及时关闭。总之,煤气虽然方便,但也存在安全问题。使用时要保持警惕。勤检查,勤观察,出门记得关掉煤气。目前,爆炸原因正在调查中。我们在工作日使用时还是要注意安全的。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的综合优势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办法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环保、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及其他。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

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项目在申请备案时,需附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节能咨询服务事业机构进行评审。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评审,依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要建立节能专家库,随机确定节能评审专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其费用由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的综合用能量达到第六条第一款的,节能审查报告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机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备案。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第二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原则上一年两次;已审核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年度验审。节能评估机构发生重组、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件,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验审备案、重大事件备案通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六)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0〕921号)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可以开展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出具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与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出具审查意见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终身负责;承担可研和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等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并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评估、咨询等节能服务工作。

(一)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具有节能审查权限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格式要求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格式要求

安徽国六实施时间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是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标志性平台,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2012年芜湖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江北、推进跨江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加快建设江北摆上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到发展战略优先考虑,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基础设施优先完善,资金投入优先安排,社会事业优先加强,加速推进江北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江北产业新城和示范区建设,实现快速集聚发展。

品牌优势

江北产业集中区是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标志性平台,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区位优势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地处皖东,濒临长江,与芜湖主城区、马鞍山、南京一江相通,三桥飞架,两岸互动,另有几座跨江大桥在建。属南京、合肥1小时经济圈和上海、杭州3小时都市圈,是安徽向东发展、承接与长三角山水相连、人缘相亲、文化相近,产业分工互补,合作基础较好。

交通优势

江北产业集中区拥有23.8公里长江黄金水道岸线资源,紧邻长江安徽段裕溪口港和芜湖朱家桥集装箱港。位于集中区内,定位于长江中下游第四大港口、省会经济圈通江达海最快捷的通道——总投资100多亿元的亿吨港——江北港即将开工建设、

公路网四通八达,合宁高速、合芜高速、南沿江高速形成集中区高速外网,北沿江高速、合马高速纵横交汇,206省道、合芜公路穿境而过。

距南京禄口机场、合肥骆岗机场、芜湖湾里机场均1小时左右车程。

商行铁路客运专线将在集中区内设站,距离淮南铁路裕溪口编组站仅2公里。

“水、陆、空、铁”四位一体的格局,决定了江北产业集中区必将成为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资源优势

国家对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安徽省对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点供;2010年已下达起步区30000亩用地指标;濒临长江,区内水系发达,河道纵横,水资源丰富;地处西电东送走廊,已建成两条500千伏特高压输变电线路和2座220千伏、9座110千伏、11座35千伏变电所,1000千伏特大型超高压输变电线路即将动工;天然气工程已全面启动,2014年,集中区将获得西气东输、川气东送双气源供应保障;集中区内2×30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已全面展开前期工作,建成后年发电量40亿度,供汽能力达500吨/小时,不仅可以实现集中供热,还可探索直供电试点;人力资源富集,教育资源丰富,可为集中区建设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政策优势

国家政策——赋予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先行先试权,并在投资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安徽省政策——安徽省委、省政府赋予集中区省辖市经济管理权限,并赋予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坐拥省发改委内资项目审批权、省商务厅外资项目审批权、省环保厅项目环评审批权、省工商局企业工商注册管理权。安徽省《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安徽省《关于推进合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安徽省《研究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发展有关问题》等。

芜湖市政策——享受芜湖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芜湖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芜湖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芜湖关于大力推进三产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等。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出台了《鼓励促进投资暂行办法》。集中区拥有独立金库、独立财政、独立税收征管机构。重大项目享受“一企一议”政策。对省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集中区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业配套优势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与长三角区域产业互补性强,配套便利,商务成本低。该区域加工制造业产品的50%以上为长三角配套,汽车、家电等产业所需零部件70%来自长三角,可与长三角地区实现无缝对接。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照现代化产业新城的定位,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每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入达6亿元以上。总里程50公里的路网工程、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天然气门站等一批基础设施基本建成,起步区基本实现“九通一平”。

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已建成保障房17万平方米,另45万平方米保障房在建。宝能城高档住宅小区、慧谷电子信息产业园、国际双语学校、三甲综合医院、两座五星级酒店等一大批城市配套项目已陆续开工。

安徽淮南燃气卡用户编号是几位

《安徽柴油机大货车污染治理行动实施计划方案》强调安徽省国六实施_间为2019年7月1日。与此同时强调推动老旧车辆取代损毁。各市区制订老旧柴油机大货车和天然气车取代升级总体目标及实施方案,采用经济补偿金、限定应用、加强监管稽查等对策,推动加速取代国三及下列环保标准的柴油机大货车、选用较稀点燃技术性或“油改气”的老旧天然气车辆。

一直以来,老旧柴油机大货车和天然气车全是安徽省地域环境污染的根源之一,安徽各地区也一直专注于抓牢不合格高耗能的机动车辆上道。此次趁着国六规范的实施,可能更为严格地严厉打击高耗能机动车辆,以改进安徽省区域的环境空气。

安徽省国五终止上牌_间2019年7月1日(没有),通知并_有实施方案表明,国六b标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2023年7月1日逐渐实施,实施逐渐后国六a也会终止上牌。但参照别的省份的要求,最少会出现一个月的缓冲期。若在2019年7月1日(没有)以前已订购的(以买车税票时间为标准)和已从外地入迁省内的(以机动车登记资格证书的迁移备案时间为标准)合乎第五环节环保标准规定的车辆,在本通知要求的实施时间以后一个月内,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能够申请办理车辆申请注册登记,贷款逾期不给申请办理。

车辆是不是做到国六规范,可查询车辆环境保护信息内容跟车明细,并登陆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看核查。

前言:全国各省国六实施_间和国五终止上牌_间

百万购车补贴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十二位

燃气用户号是燃气公司根据市民所百居住的区域进行划分,由于燃气用户号是8位数不等,记起来很不方便,市民如果想查询自家燃气用户号,以及对自家燃气费用方面有疑问,可以拨打查询电话询问。

如果有燃气缴费卡的度,带着燃气缴费卡,到当地燃气公司查询。

以前缴费的单子上面可以看见用户编号。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知机通讯设备的完善,人们也可以通过支付宝等途径查询自己家的燃气用户号,同时也道可以进行缴费、余额查询等多项服务。

扩展资料:

疏导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矛盾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安徽省政府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一、全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综合顺加0.55元/立方,并实行量价挂钩差别化政策。即:年用气量50万立方以下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的,销售价格为3.77元/立方。

二、非居民供气用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同一用户有多个计量表的,用气量按多个计量表合并计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你公司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组织政策解读,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在经营网点和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季节性差价政策,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非居民天然气疏导价格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02-14在安徽省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9号。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0007467971596,企业法人贾化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设、经营和管理全省天然气支干线管网;参与城市天然气管网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代表安徽省向上游购买天然气资源,向城市管网和大用户销售天然气;开发天然气、煤层气及其它能源应用和相关项目,包括液化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与上述业务相关或辅助的业务。(该公司原为内资企业,2005年8月24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2年12月28日变更为外资股份公司)。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87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8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